員工在微信群裡請假,算數嗎?

如今,微信已經成為一種“基礎生活設施”,似乎每個人都離不開它。

我們透過微信與人交流、獲取各種資訊與知識,還用微信收付款、乘公交、看影片等等。

微信深度融入我們的生活和社交,對工作的影響亦不可小覷。

比如,有的員工透過單位微信群請銷假。但是,這樣是否有效呢?

員工在微信群裡請假,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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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劉是省會一家公司的業務員。2017年6月,小劉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按照該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請假應當以書面形式,並經部門領導批准。無故遲到、早退每月達4次以上,每季度達8次以上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018年7月,小劉收到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小劉在一個季度裡連續遲到、早退10次,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

對此,小劉感到非常委屈。他認為,自己入職以來,非常喜歡這份工作,為了能多談一個客戶,經常會利用休息時間去走訪客戶,洽談業務,自己不僅沒有遲到、早退,還經常加班。

為了證明小劉遲到、早退10次,公司將打卡記錄給他看。小劉經過檢視單位微信群中的聊天記錄,證實這所謂的10次遲到、早退,他均在微信群中向領導請過假,原因是客戶約他早上8點半或下班前談業務,如果再到單位打卡,時間上根本來不急,所以就在微信群裡把自己的去向、遲到及早退原因進行了說明,而且他這麼做,公司領導也從來沒有向他解釋過,這是錯誤的請銷假做法。

公司一方則表示,公司規章制度規定,遲到、早退,需要以書面形式向部門領導請假,經批准後方可晚到公司或提前離開。

儘管小劉在微信群裡發出過請假資訊,但公司領導並未回信,所以視為小劉未請假。

小劉不服,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付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

同時,還要承擔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自己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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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認為,小劉的行為不構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該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裁決某公司向小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368元,並賠償小劉因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損失53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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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此後,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

考慮到小劉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經常到客戶單位與客戶溝通,而該公司確實有微信群,且經常透過微信群發出有關工作方面的通知,因此,小劉的解釋符合生活常理,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經法院調解,小劉和公司最終達成和解,公司一次性給付小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失業保險損失合計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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