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即墨即墨一男子駕重型普通半掛車撞死人,被檢察院取保候審

14日,莒南縣人民檢察院公佈2份起訴書,被告人均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件】即墨即墨一男子駕重型普通半掛車撞死人,被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出生,山東省即墨市人,農民,住即墨市。於2020年10月0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魯******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省道225線由北往南行駛至S225線與汶泗路十字交匯路口時,與前方順行的莊某乙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後碾軋,造成被害人莊某乙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莒南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莊某乙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後,被告人王某某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待處理。2020年10月9日,雙方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王某某在保險限額外賠償被害人莊某乙近親屬損失、諒解費共計11萬元,獲得諒解。

【案件】即墨即墨一男子駕重型普通半掛車撞死人,被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於某某,男,1979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山東省莒南縣人,農民,住莒南縣。於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1時30分,被告人於某某駕駛魯******/魯*****掛號重型半掛車沿臨港經濟開發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向右轉彎時,與沿該路非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行駛的葛某某駕駛的臨沂0206082號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葛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2020年10月4日,葛某某經醫院醫治無效後死亡。經臨港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於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於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於某某自願在民事賠償範圍之外賠償給被害人親屬9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於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於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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