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的兩種情況,補償差別很大?

違建拆除有補償嗎?與正常的徵收拆遷補償有差距嗎?違建拆除補償多少合適?在日常的諮詢中,我們總能聽到這樣的問題。今天,北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給大家講清楚這個問題。(所有的問題,都建立在您的房子或者附屬設施是“違建”的前提下。)

違建拆除的兩種情況,補償差別很大?

違建拆除的兩種情況:首先,是正常的違建拆除。

一般來說,如果您周邊不存在或者在近幾年內沒有徵收拆遷的計劃,政府部門對您家或者周圍違建實施拆除,這種情況下大機率是沒有補償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而且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確定是違建,其強拆由行政機關實施,會責令違法當事人在15日內自行拆除,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那麼行政機關將依程式處理,直至強制拆除,拆遷違法建築費用一般由被拆遷人承擔。當然,行政機關拆違的前提是要依照法定程式對違建做出認定,包括立案、調查、審查、聽證、告知、催告、做出強拆決定、拆除公告直至最後的實施,一個程式也不能少。這期間您有權要求聽證、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等多種救濟方式。

其次,徵收中的違建拆除。

如果說您家正在進行拆遷,或者是有拆遷的預期,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下的違建拆除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並且儘可能爭取獲得相應的補償。

在徵收拆遷中,有些徵收機關為了提高徵收拆遷的效率,常常“以拆違代拆遷”,擴大違建的認定範圍,這種情況下您有權獲得賠償。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域性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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