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新,也要尊重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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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新,也要尊重版權保護

隨著越來越多年輕人加入到傳統技藝傳承的隊伍中,我們現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越來越豐富,很多甚至結合了現代的潮流元素,吸引了更多年輕人關注到我國非物質文化,這些本都是好事,但即便是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頭,創作就是創作,你搞你的創作,也應該尊重別人的創作。

之前江蘇有起侵權案件,說是一副蘇繡作品侵犯了一個畫家的原創畫作的版權,這畫家上訴要求提到蘇繡作品的創作人不僅要賠償道歉,還要摧毀侵權作品。

但要知道這幅蘇繡作品,是一工作室十個人共同耗時1年才完成的,這麼直接摧毀著實有點可惜,那麼事情經過到底怎樣?最後法院又是怎麼判決的?下面小金來為你慢慢道來。

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新,也要尊重版權保護

畫作和繡作

以山水工筆見長的知名畫家曹某,為完成工筆人物畫《華清浴妃圖》,曾多次赴西安等地採風,積累創作素材與靈感,並最終於2004年繪製完成了長3。6米、寬1。4米的涉案畫作,隨後收錄在其出版的個人畫集中,一直未出售。

畫面表現了文學經典中的場景:在眾多侍女簇擁下,貴妃出浴。主圖部分繪有12名姿態各異的唐代美女,或舉宮扇,或捧銅鏡,上書篆體“華清浴妃圖”字樣,左上為行書體現《長恨歌》部分內容,圖中美女的頭飾、衣飾及裙襬上繪著形態大小不一的牡丹花和綠葉,畫中還有祥雲廊道幔帳等隱約可見。

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新,也要尊重版權保護

2008年3月,以畫作為底稿的《華清浴妃圖》刺繡作品在蘇州鎮湖問世,由濮某帶領工作室9名繡娘耗時1年完成。該作品用400萬米蠶絲線製成,與原畫作等比例大小,突出以針代筆,以線上色。

2016年5月,曹某的委託代理人王某到濮某工作室進行調查,並進行了錄音錄影,濮某在錄音錄影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將一幅《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售於一家公司,價格為80多萬元。隨後在雙方微信聊天中,濮某根據王某要求對《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進行報價:與原作大小一樣的刺繡價格170萬元,略小一些的70cm×170cm價格為86萬元。

於是曹某將濮某上訴至蘇州法院,認為濮某未經許可便擅自複製其作品並出售獲利,侵犯了他作品的複製權和發行權,於是要求濮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銷燬侵權作品;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近260萬元。

雖然這曹某人在蒐羅證據的時候頗有點釣魚執法的味道,但也切實證明了濮某工作室存在著相應的侵權行為。

這時候也許你會想,這濮某活該啊,自己就是搞創作的,居然還那麼不尊重別人的創作作品,私自拿來利用賣錢。但這裡小金要說一句,濮某也許只是犯了認知性錯誤,一般來說文學古籍大多都是過了版權保護期限的,也就是像西遊記紅樓夢以及清明上河圖這些作品都不受版權保護,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

所以濮某工作室也許也以為這幅《華清浴妃圖》是無版權的作品,所以才會用蘇繡技藝展現出來後賣掉,但這不是說你以為無版權就不算侵權了,事實上你還是實施了實質侵權的具體行為,所以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麼接下來就是要搞清楚,濮某到底是侵犯了哪方面的著作權。

版權保護的是表達,不保護思想。

從這一點出發,刺繡和畫畫本身不屬於同種技藝,雖然參考了畫作,但這一針一線地把原畫作透過另一種方式表現出來,這真不屬於作品複製,只能算是作品改編。簡單理解的話,就是把小說翻拍成了電視劇,這其中侵犯的是原作品的改編權而非複製權。

而且蘇繡作品融合了高水準的藝術和高標準的工藝,也不是簡單的“翻拍”,而是屬於高水準的二次創作。

因此,法院最後判決,濮某對於自己的繡品《華清浴妃圖》享有著作權,駁回曹某要求摧毀侵權作品的要求。但濮某侵犯了曹某對《華清浴妃圖》依法享有的改編權。故判決濮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22萬元,並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從這次案件,我們要清楚,改編作品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原作品所有人是誰,是否還在版權保護期間,如果在,就需要提前和原作者進行協商,避免後續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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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作品華清浴蘇繡畫作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