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清豐這些車輛被曝光

機動車不繫安全帶駕駛曝光:

安全帶=生命帶!駕駛機動車不繫安全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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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J3E520主駕駛不繫安全帶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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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JGM176主駕駛不繫安全帶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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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J83J15主駕駛不繫安全帶駕駛機動車

清豐交警溫馨提示:

摩托車、電動腳踏車、小汽車是導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車輛,摩托車、電動腳踏車駕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80%為顱腦損傷致死,汽車事故中因為不繫安全帶被甩出車外造成傷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關研究表明,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規範使用安全帶能夠將交通事故死亡風險降低60%~70%,對保護群眾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請廣大交通參與者珍愛生命,請繫好安全帶。

典型案例:

一、2021年10月17日09時00分,在清豐縣馬莊橋長安路文明路交叉口向西10米處,趙某(男,30歲)駕駛車牌號為豫JD0***9的小型客車,沿清豐縣馬莊橋長安路自東向西行駛時,與同向李某珍(女,73歲)駕駛的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李某珍受傷,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趙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趙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珍無責任。

二、2021年10月05日15時00分,趙某帥(男,31歲)駕駛車牌號為豫J9***9的小型客車,沿清豐縣政通大道自南向北行駛至清豐縣政通大道濮清快速路北環路口南50米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路邊樹木後側翻,致樹木及車輛損壞,趙殿帥受傷,造成單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趙某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趙某帥負全部責任。

三、2021年10月13日12時30分,孟某己(男,37歲)駕駛車牌號為豫J1***0的小型客車,沿清豐縣安康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清豐縣安康路政通大道路口右轉彎時,與王某生(男,84歲)駕駛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生受傷,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孟某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當事人孟某己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生無責任。

四、2021年10月17日17時35分,在葛嘴302省道清豐縣韓村鄉陽子線路口處,王某林(男,53歲)駕駛車牌號為豫JC***1的重型貨車牽引豫J***9掛掛車自西向東行駛時,與劉某見(男,70歲)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劉某見受傷,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王某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劉某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王某林負同等責任;當事人劉某見負同等責任。

五、2021年10月03日21時30分許,張某鑄(男,14歲)駕駛電動腳踏車,沿清豐縣春暉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清豐縣春暉路朝陽路口南時,與對向行駛嶽某媛(女,13歲)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致嶽某媛、張某鑄及張某鑄駕駛的電動車乘坐人劉某潔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張某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之規定。當事人嶽某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之規定之規定。當事人張某鑄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嶽某媛負次要責任;當事人劉某潔無責任。

曝光“兩客一危一貨”企業:

清豐縣浩森運輸有限公司,存在違法車輛多,交通違法處理緩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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