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雜談:容城這個女人怎麼回事?

據媒體報道,前不久,容城交警大隊在轄區某街道對過往車輛例行檢查時,攔截的一名開車男子降下車窗後酒氣撲鼻,交警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後準備將其帶至醫院抽血複檢。

男子倒是沒有抗拒的表示,但同乘的女子不幹了,衝上去緊緊抱住男子,說什麼也不讓帶走,出言不遜,阻礙執法,並推搡、毆打交警,無理取鬧,態度囂張。交警好言相勸未果,只有移交轄區派出所處理。

雄安雜談:容城這個女人怎麼回事?

報道中未提及男子與女子是什麼關係,筆者也不敢妄自揣測,但從女子的瘋狂程度來看,肯定不是一般的關係。不然,當看到男子被帶走進一步檢查時,就不會反應這麼激烈,立即出手相救,不惜以身試法了。

筆者認為,兩者具體什麼關係我們可以不管,但如果她真的對男子好,就應該勸說他遵紀守法,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如果迫不得已喝了酒,為了安全起見,也應想方設法阻止他開車,實在不行還可以找個代駕。

要知道,查處酒駕是交警的法定權力,配合交警執法是公民的應盡義務。既然明知故犯喝酒駕車遭遇交警,就要老老實實接受處理,沒有什麼好說的。遺憾的是,該女子不但不配合,反而阻撓交警執法,且不聽勸阻,屢屢挑戰法律的尊嚴和民警的權威。

殊不知,這種行為是法律法規所不能允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女子自作自受,作繭自縛,為自己的錯誤言行付出了沉重代價,被容城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去了誰都不願意去的地方。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遇到警察執行公務,都要積極予以配合,決不能惡語相加和阻撓執法,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執法,影響正常執法。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後悔都來不及了。

TAG: 交警執法人民警察男子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