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然收到簡訊:兩天後從廣州調到東莞!不去就視為自動離職?

員工突然收到簡訊:兩天後從廣州調到東莞!不去就視為自動離職?

原本一直在廣州南沙工作,

突然間卻收到公司簡訊通知

要求兩天後調崗至東莞。

面對公司隨意變更工作地點的行為,

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員工突然收到簡訊:兩天後從廣州調到東莞!不去就視為自動離職?

東莞某公司就因對李某等

34位勞動者異地調崗引發糾紛。

廣州南沙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

向李某等人支付相應的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突然收到簡訊:從廣州調到東莞

據介紹,李某於2020年2月6日入職東莞某公司,根據安排,在公司位於廣州市南沙區的南沙中轉倉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6日止。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李某的工作地點是公司,公司有權安排李某在該公司關聯、下屬機構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等情況,有權對李某進行崗位調整等。

●2020年9月3日,

該公司釋出場地搬遷通知,要求南沙倉當晚停止運營,集中搬至東莞虎門倉。

●同年9月4日,

該公司結算併發放李某8月及9月1日-3日的工資。

●同年9月6日,

該公司行政部經理微信回覆人事部員工:“熊總開會都跟大家說了:‘工資都發了,至於他們所說的賠償,只能自己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同年9月11日,

該公司透過群發手機簡訊通知李某應於2020年9月13日前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上班,逾期視為自動離職。

李某未到新工作崗位報到。之後,李某等34位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該公司向李某等34位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公司應支付相應賠償金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公司主張其擁有自主用工管理權,有權按《勞動合同》約定安排或調整李某工作地點,但該調崗行為導致李某勞動地點發生重大變更,該變更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變更工作地點會對李某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嚴重影響,公司並未對此採取合理的彌補措施,例如提供交通車輛、調整通勤時間、提供宿舍居住或給予相關補貼。

公司應與李某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在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地點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公司主張李某不到新崗位上班屬於自動離職缺乏法律依據。

結合公司對李某的工資結算及行政部經理微信回覆內容可知,公司已經事實解除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係,該解除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公司違法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係,南沙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向李某支付相應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法官提示:

工作地點對於勞動者而言,是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勞動者建立家庭和社會交往的重要依託。企業隨意異地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異地調崗時,應當從適當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出發,平衡考量企業經營利益以及對勞動者家庭生活及社會產生的影響,而不應隨意進行變更或調動。面對違法異地調崗,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膽說“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王君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林傳凌

TAG: 李某公司勞動者南沙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