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勝訴!“鴿廠”被強拆?史律師是如何挽回那無聲的損失

在實踐中,拆遷方以各種理由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屢見不鮮,但其實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不但應該是其本身要職責所在,而且作出的行為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下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透過一起浙江省勝訴案例聊一聊這一問題。

浙江勝訴!“鴿廠”被強拆?史律師是如何挽回那無聲的損失

案情簡介:

原告浙江省某養鴿廠,擁有各種合法證照,而被告當地街道辦事處,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續、沒有履行任何告知的情況下,於2019年12月8日,對原告的鴿場進行強制拆除,原告的鴿場被夷為平地,對此,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鴿場實施整體強拆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接受委託後,在京康史西寧律師的幫助下,該養鴿廠向法院提交了營業執照、現場拆除照片等證據,經過雙方舉證質證,法院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六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判定被告強制拆除行為程式違法。

主任點評:

本案中,實施強制拆的主體超越職權,實施的強拆行為主要依據不足,且違反法定程式,最終被法院認定為行為違法。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強制拆遷主體是否適格會是一個“問號”,也就是我們老百姓所說的,是不是該你來管,這會直接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行為是否違法。

而在程式方面,《行政強制法》中,有很多程式性規定,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等待履行決定、複議、訴訟期限經過,書面催告,聽取陳訴申辯,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公告等步驟是依法強制拆除所必須的。

行政機關對老百姓做的任何一個行為,其本身要有法可依,並且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絕對不能肆意妄為,隨意侵害老百姓的權益,希望大家都能運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為自己在浩瀚的海洋中那一艘權益小舟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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