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房屋能否進行房屋繼承?為你全方位解答!

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房產問題成了時代熱議的話題,“房二代”、“拆二代”一夜之間成了時代衍生的社會名詞。在動輒百萬的房產面前,房屋由誰繼承成了很多房主的心病。在京郊,特殊房屋的繼承案件逐年增多,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家庭建房時孩子已成年 房子是否也有份?

王武林與楊秀夫妻倆於1988年在村裡所分的宅基地上建起房屋。建房時,兒子王晨與女兒王麗都已成年。為了提升建房的工作效率,在建房時一家四口作出了明確的分工:王晨幫助父親一起蓋房,楊秀負責採購原料,王麗負責做飯。經過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間房屋拔地而起。

房屋建成後,王晨與王麗相繼結婚。在王武林看來,自己的房子以後肯定要留給兒子和兒媳。為了讓王麗風光出嫁,王武林舉債給了王麗一筆豐厚的嫁妝。但這卻引發了姑嫂之間的矛盾。王晨之妻李娟認為,自己答應嫁給王晨就是因為知道王家就王晨一個男孩,按照農村習俗,王家的東西將來都應該是王晨的。王家在不富裕的情況下舉債給了王麗如此豐厚的嫁妝,是對自己未來利益的侵犯。而王麗則認為,父母雖然看似讓自己嫁得風光,其實是將自己當成了“潑出去的水”。王麗一直認為是哥哥嫂嫂慫恿父親用這些嫁妝堵自己的嘴。

眼看姑嫂之間的小矛盾不斷,為了防止日後財產分配上出現問題,王武林與楊秀二老留下遺囑,表明將來將六間房屋全部留給兒子和兒媳繼承。

二老去世後,兄妹兩家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還大打出手。王麗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房產份額。

法官說法:

在農村,很多人認為只有在家庭建房時出錢或者親自參加勞動,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才有資格享受對於房屋的權利。而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成員只要在建房時已經成年,且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就視為其在建房過程中出資出力,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予以否認。

具體到本案,王武林與楊秀夫妻倆以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本身沒有問題,但建房過程中,王麗也做出了自己的貢獻。雖然王麗僅僅是透過做飯的形式完成相應的“後勤保障”,但這卻解決了王武林等三人的後顧之憂,也是對建房這一“家庭工程”的分擔,應視為對於房屋建造出資出力。

所以法官在綜合王家人在建房時的貢獻大小酌情進行分配,將南側半間房屋判為王麗,其餘歸王晨。

單位的福利分房 是否專屬於某個人?

1989年8月,王清單位開始出臺分配福利房屋的檔案,以每平方米520元的價格出售單位的房屋。雖然屬於內部房子,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下,王清根本無力負擔幾萬元的房款,而他仍報名參加分配,佔據了單位房屋分配的優先權。

在王清湊錢期間,他認識了單親母親張芳。半年後,王清就同帶著10歲孩子的張芳登記結婚了。1991年年底,王清湊齊了3萬餘元購買了單位的一套福利房,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王清夫婦搬進了新房,共同承擔起了對於張芳的兒子張松的撫養責任。

婚後,王清想要一個自己和張芳的孩子,但是一直未能如願。王清覺得張芳一直沒有懷孕,是因為顧及張松的感受所致。所以,王清與張芳的感情逐漸出現裂痕,同繼子張松的關係也出現了問題。

2011年,張芳因病去世,王清與張松因家庭瑣事關係更加緊張。後張鬆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母親張芳的遺產份額。而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屬於自己個人財產,不同意張松的訴求。

法官說法:

福利分房是特殊時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獲得與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產權人認為房屋的產權專屬於自己。但實際上,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房屋等不動產的產權認定,主要基於房屋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這一特定時間進行判定,對房屋產權的性質並無明確要求。

具體本案中,雖然王清單位在1989年就開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時王清由於經濟原因並未購房,而是在與張芳結婚近一年後才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的取得已經在婚後。所以對於該福利房屋,張芳應該具有相應的產權份額。張松應該和王清及張芳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張芳的房屋份額。

限價房購買資格 是否能夠繼承?

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成為高房價下很多“夾心層”的選擇。王平就在2011年的時候以自己的名義,幸運獲得了當地限價房的購房資格,僅需周邊均價70%的房款就可以購買。

為怕夜長夢多,王平立即與當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按照相應要求支付了定金及購房款。

天有不測風雲。在房屋產權登記之前,王平卻在一次車禍中喪生。王平之子王歡在處理王平的後事時被房產公司告知,由於王平因不可抗力死亡,雙方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所以王歡可以領回王平支付的相應價款。

王歡認為,自己作為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有權繼承父親的購房資格,可以代替父親履行該限價房屋預售合同,所以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過戶手續。

法官說法:

限價商品房是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的房屋,是國家給予某一特定群體購房的優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質。實踐中,各地對於購買限價房的資格均有嚴格的限定。包括個人收入和無房證明等條件限制,可以排除相當部分的人群進入限價房購房群體中。而且在限價房資格的獲取時,也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甚至很多購房人資格是透過搖號的方式獲取。

本案中,王平是以個人身份申請限價房資格並獲得批准,在此過程中,王歡並非該房產的共同申請人,所以該房屋購買資格僅專屬於王平。法院後認定,王歡無權繼承該購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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