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算盡,始終也得認罪伏法;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進行了二審裁定。
被告:張益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廣東省陽山縣人,漢族,初中文化。
有如下犯罪事實。(受害者遭受侵害時未滿十四周歲,智力有障礙)
猥褻
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張益明多次脅迫對女孩實施猥褻。
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強姦
2016年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益明先後多次脅迫女孩與其發生性關係。
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張益明選擇上訴。
他表示自己沒有和女孩發生關係,而且因為女孩有智力障礙。
她的陳述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發生性關係,也是自願,張益明沒有過脅迫。
最多隻要三次,沒有所說得那麼多。
其實你可以看到,這些都是一環扣一環,就和我們去菜市場買菜一樣。
不斷地討價還價,為得就是換得減刑從輕處罰的機會。
但是在事實面前者都十分蒼白。
缺舟:
第一,認定強姦犯罪並非只是靠受害者的陳述
而且受害者雖然智力有些障礙,但是在對於犯罪過程中陳述時,條理清楚。
有正常的表達能力,並且記憶力不差。
那只是一部分,更多的是張益明自己的認罪陳述。
以及警方在張益明手機中所提取到的受害者私密照片。
還有一些其他的證據,完全可以形成一個證據鏈的閉環。
牢牢的給他鎖S強姦罪。
第二,沒有激烈的反抗並不代表性同意
相比較一些罪犯,張益明顯得很有頭腦。
在受害者未滿十四周歲之前,他進行的侵害多是猥褻。
而在受害者滿十四周歲之後,才與其發生關係。
發生關係的時候,使用了言語威脅,還有其他惡劣的要挾手段。
至於女孩在過程中沒有激烈的反抗,不能單純的認定為性同意。
因為從兩個方面來參考。
一方面是女孩的年齡階段,心智不夠成熟,加上有一定的智力障礙。
所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面對這種情況處理不足,可以理解、
另外一方面就是從女孩遭受侵犯之後隨即報警的舉動來看。
對於該行為是有抗拒和拒絕的。
所以最終法院維繫原判。
懂法,不是為了讓人去鑽法律的空子。
而是讓你知道,你所犯罪行的時候,法律會給予你的懲罰有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