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學生因嫖娼被開除,但我不想為復旦叫好!

大家好,我是大白,歡迎來到我的白話天下。

復旦學生因嫖娼被開除,但我不想為復旦叫好!

今天說一下,復旦學生在外嫖娼被開除學籍事件。就是前段時間,先是有網傳復旦有三個學生,一個是博士研究生,兩個是碩士研究生,在校期間,外出嫖娼,被公安抓獲,事發之後,學校就把學生給開除了。

昨天,復旦官方出來宣告,確有其事。但是這裡你先注意一個小細節,這就是這三個人,其實是不認識的,他們就是學校中的三個學生,然後在不同的時間,各自外出嫖娼,最後被抓,只是現在,在同一個時間被學校實名張榜通告而已。

這個事情發生之後,我就發現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好多人在為復旦叫好,但叫好的理由,不是因為復旦本身的校風校紀嚴厲,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姑息,而是因為浙江大學。

浙大之前有個叫努某的學生,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執行。那強姦罪我們之前透過吳亦凡事件知道了,基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但這個努某,因為他是強姦屬於中止,實際就沒完成身體插入行為,因為女方的掙扎,男方就自己停止了,完了事後,男方也是主動去投案自首,所以法院雖然是判了他的刑。

但從輕發落,所以從判決上,一點問題都沒有,這個事情當時真正引發熱議的點在哪裡?在努某緩刑期間,浙大做出的決定是,讓這個努某繼續留在學校裡,留校檢視。

這下一些浙大學生,包括很多網友,就炸開了鍋了,說你浙大是腦子秀逗了。這都是已經被法院定刑的強姦犯,你居然還留校檢視,你這不是包庇行為了?是不是收家長錢了?是不是這個學生有關係?

當時就是這樣,這種批評的聲音鋪天蓋地朝浙大涌來。雖然後面浙大還是修改了自己的決定,還是把努某開除了,但直到現在,還是有很多人對浙大當時的行為耿耿於懷,然後今天覆旦這個事情一出,反正你從實際產生的效果上,就形成了一個鮮明對比。

一個,是已經被判強姦罪,屬於刑事犯罪,留校檢視,還有一個,居然只是嫖娼,不算被判刑,就只是違反治安規定,就被學校開除了。

兩廂一對比,有的人就為復旦叫好,決定復旦有原則,對醜惡行為不姑息,做得好,然而說浙大亂來,水深,或者世故。

復旦學生因嫖娼被開除,但我不想為復旦叫好!

對於這個事情,我就直說,我是不太同意這些網友的看法的,我的觀點甚至有種截然相反的味道,那就是我既不認為浙大做得有多錯,同時也不覺得復旦在這個事情的處理上是全對。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一個學校對學生做出獎懲措施的話,如果要有一個依據可以參考的話,那麼要以什麼為準?

除了法律這個基本準繩之外,另一個當然就是學校的規章制度,那麼好,這個時候我們其實可以來看看浙大方面的校紀校規,浙大對於學生違紀,是有一個明確的處罰規章的。

規章十七條,浙大方面有個條款細則是這麼說的,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本來就是有規定可以讓學生留校察看的,所以有人說浙大在那裡搞暗箱操作,違規辦事,這種指責其實是站不住腳。

所以這事就是這樣,校紀校規直接一刀切了,說只有入刑的,一律開除,那這時浙大還做出留校察看的決定,那你可以罵浙大,但現在沒有,浙大本來的校規裡就有察看這一條,所以你可以說浙大的校紀定得太鬆了,這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你不能沒有證據就罵浙大暗箱操作之類的。那麼相對應的,我們再來看復旦,我為什麼說復旦這邊反而不全對,那這個倒不是說復旦這邊沒按校紀校規辦事,他們倒也是按本校的校紀校規辦事了。

因為復旦的學生紀律處分條例中第四十條有明文規定,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那既然有這一條,所以直接把學生開除,這個行為本身是沒問題的。

但是復旦目前的做法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哪裡,就是在張榜公佈的時候,把學生的個人資訊給洩露了,張三,哪個系,哪個班,什麼時候去嫖娼,被哪個公安機關抓獲,開除學籍,你看,都給寫了出來。

那這個就有問題了,你從社會影響的角度來說,對於這個學生本人來說,那就是一種極大的傷害,因為搞得人盡皆知了,以後在社會上還怎麼混,嚴重點,你說這個人已經接近社死,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復旦學生因嫖娼被開除,但我不想為復旦叫好!

這三個學生確實是做錯事,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他們一方面,已經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同時父母老師這邊也知道了這個醜聞,他們內心也受到了深刻的煎熬和懲罰。

最關鍵的是,被開除學籍,一定意義上講,幾十年寒窗苦讀的努力,是有白費一些的,那你說這樣的懲罰,夠不夠了?

我覺得是夠了,可以了,你復旦這邊,還把人資訊公佈出來,這不是有點趕盡殺絕的意思,所以這事你就算從樸素的道理上講,復旦做得有點問題。

另外其實從法律層面來說,復旦直接把人資訊給公開這事,也有點問題。我看目前已經有專業律師在那裡說了,律師的依據就是那麼幾條。

第一,復旦有復旦的規定,但是教育部這邊,對於普通高校學生管理還有一個規定,這個上位規定的55條就說到:

對於學校的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絡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這裡我們先不說,復旦在告知學生這個處罰決定的時候,有沒有按這個順序來進行,即便就是按這個來的,上面也沒有哪一條說學校可以單方面洩露個人資訊,侵犯隱私權。

你可能會說,這都已經嫖娼被抓了,是壞胚子了,當然要嚴厲一點,以儆效尤。其實,這裡你別說是犯了嫖娼罪這種違反治安規定行為的個體了,就算是被判刑的人,他也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其個人資訊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那這個規定,不是我說的,是民法典的一個明文規定。

復旦學生因嫖娼被開除,但我不想為復旦叫好!

所以說,復旦今天把涉事人員的個人資訊全部張榜公佈的做法,你無論是從道義層面,還是從法律相關規定層面,我個人認為都是存在不妥的,或者是很值得商榷的。

所以綜上所述,在浙大和復旦兩所高校對於這兩件醜聞事件的處理上,我可以做個結論了,雖然很多人是在貶浙大,贊復旦。

但是就我個人而言,我的看法就是相反的,我反倒覺得浙大的處理有理有據,並無不妥之處,甚至相比之下,它的規定還更具彈性,更人性化。

而復旦的校紀校規,相對嚴格,缺乏彈性。當然校紀校規的鬆緊,這不存在對錯,這是每個學校的自由,不違背國家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的精神就行。

但是復旦的問題就在於處理事情的細節上,存在粗暴的痕跡的,就我的價值觀範圍內,恕我直言,我無法接受這樣的行為。

所以從我個人的情感上講,這一局的兩廂一對比,我就是還更站浙大多一些。

所以,以上就是這期白話天下的所有內容,如果喜歡大白聊天的話,歡迎大家點贊評論加關注,我是大白,我們下期話天下再見。

TAG: 復旦浙大學生校紀校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