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年紀,如此歹毒;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判決。
被告人周某,男,1999年生人,漢族,中專文化。
周某的右眼瞎了,居住時有人反應行為不文明。
所以說有些人,他的一些惡劣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就能體現出來。
只不過最後是惡貫滿盈,遭受處罰而已。
但是如果不能及時管控和教育,那麼滿盈的代價會非常高。
2017年4月16日當晚10點左右,周某和另外一名人員周2兩人商議進行搶劫。
因為是事前預謀,所以兩個人準備了刀具和一次性手套。
然後變到了附近的一處公廁路段進行踩點,準備伺機搶劫。
此後由周2前去找尋性工作者為作案目標,在成功和受害者廖某談好價格後。
將其誘騙到公廁附近,隨後周某現身配合一起講廖某控制。
之後便詢問廖某相關賬戶密碼。
搶劫還不夠,心狠手辣的周某用刀連捅受害者腹部。
為了不被他人發現,兩人決定毀屍滅跡。(因為遭受了捅傷和火燒,所以法醫對於具體死亡原因難以辨明)
周某將買來的白酒灑到廖某身上,隨後進行了點燃。
缺舟:
一審認定周某夥同他人實施搶劫,犯搶劫罪。
而後為了滅口,更是主觀害人性命,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構成故意殺人罪。(周2另案處理,該案只針對周某行為判決)
手段極其兇殘,罪行極其嚴重。
只因在作案時屬於未成年人,所以不適用於死刑。
最終數罪併罰, 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而後周某上訴並試圖將責任推給另外一名同夥周2。
說自己是受對方蠱惑在才犯案的,廖某的S是因為周2拿磚頭砸的。
並且買酒焚屍也是周2提議的。(以下兩人供述較多,我撿了重要的說)
※周某供述
周2是他的堂哥,周某表示對方讓他去搶劫,但他不同意,不過後來同意了。
上車後周2就告訴他把手套戴上。
後續拿刀殺人,聲稱是周2讓周某用刀子去捅那個女的,他才捅的。
周2提議進行焚屍,在過程中,發現廖某還活著,於是周2先動手砸的。
等到女的沒有了聲音,周某才砸了兩塊。
那麼事實真的這樣麼?
※我們來看一下週2的說法。
“周某來到我(周2)的出租屋,和我說要不去搶劫吧?
我說沒有沒有目標,他(周某)提議說賣Y女,於是他選好地點,我們就動手了。
期間,周某建議說買手套,這樣就不會留下太多證據。”
後續就像上述所說一樣,兩人實施搶劫,然後周2看見周某用刀子捅刺受害者。
並且說道:“本來就不打算讓她活。”
周某提出燒屍,周2建議用酒。
回到現場後,兩人發現廖某還未斷氣,但仍然沒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反而繼續將酒淋在廖某身上,隨後進行了點燃。
但是因為火不是很大,所以兩人各自撿磚頭扔向廖某。
真是狗咬狗一嘴毛。
既然在不能證實雙方誰對誰錯的情況下,法院就具體行為來作參考。
關於持刀傷害
不論是周某還是周2所說,最終動手的都是周某。
而且周某也參與了焚屍以及使用磚頭打擊受害者。
關於共同犯罪問題
兩人共同犯罪,無論是搶劫過程還是殺人過程,周某的行為積極主動。
所以已經不適用於從犯標準。
可以說他就是兇手之一。
關於減刑
終究還是因為未成年,從輕處罰。
二審撤銷了對於周某的部分刑事判決,從無期徒刑變成有期徒刑20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37年11月13日止)
如無意外,周某出獄的時候僅僅是三十八歲。
三十八歲,殺人犯,身體還有殘疾。
這樣的人你覺得靠什麼能夠生活?這些年的牢獄光陰。
甚至比他麼在外邊的時間還要久,怕不是這才是他的家。
對於這樣窮兇極惡的人,我覺得因為未成年,判個無期,時不時的假釋一下還行。
你要說真正的放他自由 ,那得好好評判。
出去之後,又沒有什麼生存技能,會得那些都寫在《刑法》上了。
一年兩年可以,五年六年呢?
或者說是甚至連一年都有可能忍不了。
有些犯罪人員的迴歸社會之路,任重而道遠,不是說將他們刑滿釋放之後就可以了。
而是對於他們關注。
我寫了這麼多案件,對於兩類犯罪,覺得關注程度應該更高一點。
一類就是性犯罪,再犯的機率很高。
另外就是這種搶劫、盜竊,或者是那種兇殘殺人的。
他們沒有了謀生手段,或者感到自己享受太慢的時候。
就會選擇再度撿起被放下的罪惡。
前路漫漫,任重道遠。
我們能做的,就是做個好人,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不要傷害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