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玻璃自爆殃及樓下鄰居,誰來賠?

自家陽臺玻璃自爆

導致鄰居陽臺玻璃破裂

樓下停放車輛受損

這些損失誰來承擔呢?

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

該院首次審理的“高空墜物”糾紛

樓上住戶玻璃自爆後掉落

砸壞兩家陽臺玻璃和兩輛車

事情發生在2020年9月11日

事發小區位於思明區嘉禾路

當天

上午11點多,物業人員發現樓上有玻璃碴掉落,開始排查。當天下午1點多,再次有玻璃碴掉落,住宅樓一出入口上方安裝的玻璃也裂了,排查的範圍逐步縮小。

因涉及幾十戶業主,又是週五上班時間,排查進度比較慢。28樓有戶人家當天無人,

直到

9月12日上午8點多工作人員再次上門,業主才說自家陽臺玻璃自爆了。

這樁意外導致

6樓和12樓

各有一戶陽臺玻璃碎裂

小區地面停車位上

一輛凱迪拉克轎車

和一輛寶馬轎車不同程度受損

陽臺玻璃自爆殃及樓下鄰居,誰來賠?

陽臺玻璃自爆殃及樓下鄰居,誰來賠?

王先生停在樓下的小車車漆和擋風玻璃都有損壞。

車主王先生說

接到物業的電話到停車位一看,他的凱迪拉克擋風玻璃碎裂、引擎蓋有幾處凹陷,車身的漆也有損傷,

維修費一共花了8000餘元

事發後業主們報警求助

調查確認是28樓陽臺玻璃自爆導致損害

因協商不成

4名業主共同委託律師

起訴28樓業主許女士

其中3名原告還把小區物業

列為第二被告

認為物業沒有盡到管理義務

被告業主認為是意外

物業公司稱盡到義務

在法庭上

大家是怎麼說——

被告許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

這完全是意外

。陽臺外側的鋼化玻璃交房時就已經存在,許女士

沒有違法事實和過錯

,因此沒有侵權。

物業公司則認為,住宅樓年限已久,

鋼化玻璃自爆有一定的機率,是難以預見的

。事發在業主的陽臺,不屬於小區公共部分,根據合同約定不在物業公司的管理範圍內。發現異常後,物業公司積極排查,協助業主解決問題,

盡到了相應的管理義務,不應該再承擔賠償責任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

高空墜物事件嚴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本案中4戶業主的損失是由於許女士住房陽臺的玻璃破碎後墜落所致,許女士在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作為建築物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玻璃幕牆負有一定的安全維護責任,物業公司在無證據證明其已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況下,

作為建築物的管理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酌定雙方責任比例分別為80%和20%。依據業主的實際損失,判決支付相應的金額。

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

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解釋

在《民法典》施行前

發生“高空墜物”的民事糾紛

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

同時,民法典第1253條也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完善了

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明確了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

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和調查義務

本號並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所發內容僅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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