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陽臺玻璃自爆
導致鄰居陽臺玻璃破裂
樓下停放車輛受損
這些損失誰來承擔呢?
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
該院首次審理的“高空墜物”糾紛
樓上住戶玻璃自爆後掉落
砸壞兩家陽臺玻璃和兩輛車
事情發生在2020年9月11日
事發小區位於思明區嘉禾路
當天
上午11點多,物業人員發現樓上有玻璃碴掉落,開始排查。當天下午1點多,再次有玻璃碴掉落,住宅樓一出入口上方安裝的玻璃也裂了,排查的範圍逐步縮小。
因涉及幾十戶業主,又是週五上班時間,排查進度比較慢。28樓有戶人家當天無人,
直到
9月12日上午8點多工作人員再次上門,業主才說自家陽臺玻璃自爆了。
這樁意外導致
6樓和12樓
各有一戶陽臺玻璃碎裂
小區地面停車位上
一輛凱迪拉克轎車
和一輛寶馬轎車不同程度受損
王先生停在樓下的小車車漆和擋風玻璃都有損壞。
車主王先生說
接到物業的電話到停車位一看,他的凱迪拉克擋風玻璃碎裂、引擎蓋有幾處凹陷,車身的漆也有損傷,
維修費一共花了8000餘元
。
事發後業主們報警求助
調查確認是28樓陽臺玻璃自爆導致損害
因協商不成
4名業主共同委託律師
起訴28樓業主許女士
其中3名原告還把小區物業
列為第二被告
認為物業沒有盡到管理義務
被告業主認為是意外
物業公司稱盡到義務
在法庭上
大家是怎麼說——
被告許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
這完全是意外
。陽臺外側的鋼化玻璃交房時就已經存在,許女士
沒有違法事實和過錯
,因此沒有侵權。
物業公司則認為,住宅樓年限已久,
鋼化玻璃自爆有一定的機率,是難以預見的
。事發在業主的陽臺,不屬於小區公共部分,根據合同約定不在物業公司的管理範圍內。發現異常後,物業公司積極排查,協助業主解決問題,
盡到了相應的管理義務,不應該再承擔賠償責任
。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
高空墜物事件嚴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本案中4戶業主的損失是由於許女士住房陽臺的玻璃破碎後墜落所致,許女士在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作為建築物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玻璃幕牆負有一定的安全維護責任,物業公司在無證據證明其已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況下,
作為建築物的管理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法院酌定雙方責任比例分別為80%和20%。依據業主的實際損失,判決支付相應的金額。
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
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解釋
在《民法典》施行前
發生“高空墜物”的民事糾紛
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
同時,民法典第1253條也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完善了
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明確了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
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和調查義務
本號並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所發內容僅供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