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完財產協議男方就要離婚,女方可以主張撤銷協議嗎?

剛簽完財產協議男方就要離婚,女方可以主張撤銷協議嗎?

簽訂財產協議半月後,男方便提出離婚,趙女士認為遭受欺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撤銷該協議。

案情回顧

馬先生起訴離婚,他稱和趙女士是大學同學,2014年5月登記結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且對待生活態度不同,所以起訴要求離婚,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並要求按照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趙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孩子應由自己撫養,並提出雙方簽訂協議時,馬先生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該協議並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

法院查明,馬先生、趙女士大學畢業後一同至北京工作,後結婚生女,2017年雙方共同購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萬元中有58萬元為馬先生父母出資,貸款至今尚未還清。庭審中,經評估,該房屋依照法律規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後價值354萬餘元。

去年8月底,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屋全部所有權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等物品均歸馬先生所有,該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貸款由馬先生負責償還,在房屋轉移至馬先生名下之前,無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該房屋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馬先生據此主張房屋所有權。

趙女士則稱,該協議是雙方吵架時簽訂,當時馬先生承諾若簽訂協議後一年內雙方感情緩和,則該協議作廢,為了維護家庭完整,故簽訂協議。趙女士認為,自己因受欺詐而簽訂該協議,且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議。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不持異議;孩子撫養問題,從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孩子由趙女士撫養。

對於財產分割問題,法院認為,通觀本案中婚內財產約定協議的簽訂背景、馬先生在簽訂協議不久後即委託訴訟代理人提起本案離婚訴訟的情況,馬先生名為與趙女士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實為以該協議達到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進而使趙女士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故趙女士簽訂該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現在趙女士不同意按照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仍應依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房屋折價款,法院本著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資、貸款償還情況、房屋現價值等因素,依照照顧子女權益原則,判決馬先生給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60萬餘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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