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黨建+微網格”資訊釋出【2021】第013號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條後增加的“危險作業罪”,有效彌補了法律空白,加大了違法犯罪打擊力度,全面提升了執法震懾力,充分展示了國家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就安全生產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進一步健全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有力推動了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對於防範事故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為深化推動我市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案件的查辦,進一步警示、教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現將3起行刑銜接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

周某某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7月29日,瀏陽市大瑤鎮應急辦執法人員於上升村炭家衝山嶺上一廢棄豬場內檢查發現,周某某疑似正在從事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現場查獲一批疑似煙火藥物品。經國家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該批物品為煙火藥,具有燃燒爆炸性。

經調查核實,周某某自行從江西購買原材料,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瀏陽市應急管理局於2021年7月30日將案件移送至瀏陽市公安局。瀏陽市公安局於2021年8月13日對周某某立案偵查。

瀏陽市“黨建+微網格”資訊釋出【2021】第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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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某某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7月28日,瀏陽市永和鎮應急辦執法人員於獅子山村小水組一廢棄民房內檢查發現,肖某某、張某某、曾某某等3人疑似正在從事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現場查獲化工原材料和工具一批。

經調查核實,胡某某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組織三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瀏陽市應急管理局於8月2日將此案件移送至瀏陽市公安局。瀏陽市公安局於2021年9月23日對胡某某立案偵查。

瀏陽市“黨建+微網格”資訊釋出【2021】第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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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鄒某某、吉某某非法儲存、生產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8月3日,瀏陽市淳口鎮應急辦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瀏陽市淳口鎮鶴園村西山組一民房內疑似存有引線、煙火藥等物品,吉某某疑似正在從事煙花爆竹非法生產。

經調查核實,鄒某某、吉某某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從事煙花爆竹儲存、製造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瀏陽市應急管理局於8月6日將此案件移送至瀏陽市公安局。瀏陽市公安局於2021年8月26日對鄒某某、吉某某立案偵查。

瀏陽市“黨建+微網格”資訊釋出【2021】第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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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6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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