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上路行駛,如何保障安全?
首先,駕駛人的安全意識必不可少
其次,車輛必須達到安全標準!
然而,總有一些駕駛人
罔顧道路交通安全
心存僥倖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
這是非常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不僅自己需要擔負相應的責任
還可能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種存在危險的隱患
必須立刻“清零”!
案發情況
10月25日14時16分許,張某某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
血中乙醇濃度116.9mg/100ml
)
駕駛達到報廢標準
的蒙BEL***號“長安”牌紅色小型轎車,沿昆區阿拉坦汗大街南側景富家園C區東門由西向北左轉彎進入明利路時,與李某某駕駛蒙BHB***號“東風雪鐵龍”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明利路由南向北行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影片>>>
發現目標車輛
都說酒壯慫人膽
喝上點酒說話都比平時大聲
平時不敢做的事也敢做了
可要是做了這件事
那恐怕你要落下這樣的結果
你以為沒遇上交警就不會被發現?
天真!
只要一上路
蜀黍立馬就知道!
責任認定
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血中乙醇濃度116。9mg/100ml)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駛出小區進入道路時,未讓已在道路內正常通行的車輛優先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現已對張某先行執行
行政拘留15日、罰款3000元
(無證、駕駛報廢汽車合併處罰),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某某不負該起事故的責任。
關於酒駕的危害
蜀黍強調過N多次了
可還是有人罔顧安全以身試法
結果面臨的往往是
受傷、流血、罰款、手銬、監倉
酒後駕車的危害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後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後,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
飲酒後會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訊號、標誌和標線。飲酒後視野還會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
4、疲勞。
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包頭交警在此還要提醒大家
隱患“清零”,刻不容緩
該報廢的車,快去報廢!
該年審的車,快去年審!
違法未處理的車,快去處理!
……
蜀黍日夜守
守法安全歸
包頭市公安局交管支隊 宣
編輯整理:
溫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