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人身權利犯罪與財產犯罪新規

《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人身權利犯罪與財產犯罪新規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自主權利犯罪

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與一些熱點事件有關,也借鑑了比較法上的做法。強姦罪中增加了對幼女的特殊保護,也與一些熱點事件有關。

1、對強姦罪的規定

首先,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中,增加了“當眾強姦、姦淫幼女”的加重情節,擴充套件了“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的情節;其次增加了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婦女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則以犯罪論處,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

2、對猥褻兒童罪的新規定

對猥褻兒童的犯罪情節做了新規定,“(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更加具體,且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

二、侵犯財產犯罪

侵犯財產犯罪中對職務侵佔罪規定更加具體,法定最高刑仍然是15年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則升高了法定刑,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新增了一個法定減輕處罰事由。

1、職務侵佔罪新規定

職務侵佔罪將法定刑規定為三格,具體而言包括“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種情形,相對應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挪用資金罪新規定

將法定刑規定為兩檔,挪用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則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於挪用資金的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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