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民砍自己種的700棵楊樹,被判刑2年罰款1萬元

“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這經典的口頭禪,曾在電視劇、電影中出現過。土匪頭子這句話,卻是與現實相違背的。眾所周知,咱們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歸屬全都是國家和集體,所以不存在什麼“此路是我開”,因為路全是國家開的。

山東農民砍自己種的700棵楊樹,被判刑2年罰款1萬元

那麼,樹也是這樣嗎?當然不是,樹可以作為個人的私有財產。但是樹木是私有財產中非常特殊的一類,它不像房子、車,想賣就賣,想毀壞就毀壞。一個人如果想砍伐自己種的樹木,需要許可證件。有人對此非常疑惑:我砍了自己種的樹,還需要國家同意,這合理嗎?

不久前真的發生過這樣的案件,山東有個農民李某,因為想賺個木材錢,於是在自己的田地上種了一片白楊樹。直到2020年3月,曾經只有膝蓋高的樹苗全都長成參天大樹。李某看著自己辛勤的收穫,喜不自勝,連忙叫來鄰村的大哥們一起砍伐。“砍!”在李某欣喜地吆喝下,幾個人朝著700多棵大白楊磨刀霍霍。待樹砍完了,木材也賣了,三萬塊錢到手。李某摸著自己鼓鼓的腰包,準備把自家宅院修葺一番。

結果,正在李某喜氣洋洋地尋找工頭來家裡裝修的時候,當地警察居然找上門來。他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自己從小就是個膽小的農民工,殺雞都得抖兩抖,哪幹過什麼違法的事兒。當警察問他砍樹的事情時,他更加困擾。直到警察說:“你涉嫌犯濫發林木罪,跟我們走一趟吧。”

山東農民砍自己種的700棵楊樹,被判刑2年罰款1萬元

李某一邊委屈著一邊把自己“案情”交代清楚,他實在不懂,為什麼砍自己家的樹,居然成了違法犯罪的事情,不僅賠錢還要坐牢,簡直是人財兩空!最後,他三萬塊被沒收了,還判了兩年刑期和一萬塊錢的罰款,由於認罪態度誠懇,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因此緩刑兩年。

事實上,李某還真不冤。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原來,李某在砍伐樹木的時候,沒有辦理《採伐許可證》。他的同鄉以及不少熱心人士都替他叫屈。但其實,這裡面是有法理依據的。

我們先從一個罪的四要素說起。刑法中規定的罪都是有四要素的,分別是客體、主體、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比如故意殺人罪,客體是他人生命權,客觀要件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非法”等。主體是一般主體(比如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主觀要件是“故意”。

山東農民砍自己種的700棵楊樹,被判刑2年罰款1萬元

那麼,由此及彼,“濫伐林木罪”的四要素分別是客體為“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客觀要件是違反了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采伐證,或者有采伐證但是超出了規定限度;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主觀要件是故意。

其中,可能最不容易理解的就是客體,有人認為,這個罪侵犯的應該是樹木的所有權。但其實,濫發林木罪就是專門針對砍伐自己樹木的行為,所以犯了這個罪的,基本都是砍伐自己樹木的情形,也就是本案的情況。如果砍伐的是別人家的樹或者國家的樹,那麼犯的就是更嚴重的“盜伐林木罪”。

這兩個罪侵犯的都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簡單來說,國家之所以將個人所栽種的樹木也列為保護範疇,是因為個人栽種樹木,同屬於國家的林業資源,如果被砍伐,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山東農民砍自己種的700棵楊樹,被判刑2年罰款1萬元

《森林法》是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下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一條: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李某的行為看似沒有危害性,但是他最大的錯誤是與生態文明理念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思想相違背。並且他的這種行為還會對周圍的人產生很嚴重的影響,這是他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他不是因為幾棵樹、幾根木材獲罪,而是因為違反人類可持續發展理念犯罪。

環保是新時代的主題特徵,是人類生存的最佳途徑,更是地球的救命稻草。為了人類能夠長久的發展,珍惜地球上每一片土地,這對地球的生死存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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