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醫師法頒佈在即,關於職稱晉升、多點執業、過度醫療這樣規定……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醫師法》草案)進行了審議。

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自1999年實施以來,已有20餘年,隨著醫改推進、醫療環境的改變,《執業醫師法》中許多規定已無法適應現有需求。

除了將《執業醫師法》更名為《醫師法》, 此次《醫師法》草案新增相關細則共1章節14條,對現行法律做了較大幅度修改,明確納入每年8月19日為法定醫師節。

以下為小編梳理的重點內容:

一、新增保障措施

新版《醫師法》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一整章節,明確提出: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基層醫生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而對於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精神衛生等傳統概念裡“吃力不討好”的工作,新草案也提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適當津貼。

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透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二、職稱晉升方面

醫師法草案二審稿在職稱晉升方面增加規定: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階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晉升副高階技術職稱後,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正高階技術職稱。

“現在醫師晉升,論文是首要的,臨床上能救治多少患者不是晉升的硬條件,導致臨床醫生一門心思去寫論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提出,

建議增加“醫師技術職稱晉升應當以醫師的臨床工作技能、技術創新能力、醫德醫風為主要依據”的規定。

三、修訂准入資格

原《執業醫師法》中,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可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新草案刪去了此內容,若最終實施,中專學歷將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依據。

但由於目前仍有大批中等醫學院校在讀學生,草案給出了五年“過渡期”。第五十九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後五年內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同時,《醫師法》草案對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書的醫學生及醫學畢業生相關臨床行為做出新增規定,明確應當在執業醫師的監督指導下參與臨床活動。

此前,參與此次《醫師法》草案修訂調研的鄭州大學醫學院副院長俞海洋曾對“醫學界”表示,學生進醫院實習,不可避免會進行醫療操作,根據舊法規,因沒有醫師資格證,所以違法。建議給予實習醫師相關資格,規定清楚可以操作的專案。

四、開放多點執業

《醫師法》草案新增規定:醫師經過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範圍。

執業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應當以其中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備案等手續。

此前,根據《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六條,醫師的註冊向批准該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但之後並沒有出臺兩個以上執業地點的管理規定,因此依據當時的管理規範,醫師只能在一個執業地點合法執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此前公開建議:醫師所在的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不得無故阻攔、限制醫師的多點執業,或以內部考核、職稱評定等方式給予多點執業醫師不公平待遇。

四、不得過度醫療

原《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此次《醫師法》草案新增

一、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二、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五、新增醫師義務

新草案第三十一條對醫師法定報告義務進行了明確,相比原版本增加了兩條:發現可能與藥品和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發現假藥或者劣藥。

文章來源:醫學界智庫、健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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