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多賺錢在一公司兼職賣淫,被騙後還被判刑,這樣的事你怎麼看

【以案說法】

阿霞在一家廣告公司上班,因為想多賺些錢,竟然晚上兼職賣淫。

四個月前,阿霞應約了一個叫許勇的客人,因為第一次雙方體驗較好便留下了微信聯絡方式。

不久前,許勇又邀阿霞出來過夜,阿霞得知許勇混得不錯,經常出別人高價包夜,感覺很不爽,便提出以4000元的價格過夜,許勇爽快答應,誰知,這時的許勇已經債臺高壘、狼狽不堪。

晚上許勇完事後睡在另一個房間內抽悶煙,輾轉反側。第二天一早正待阿霞上前詢問時,許勇便開始實施了今天的計劃。

許勇用帶來的繩子把阿霞五花大綁,並用匕首刮花阿霞的左臉和手臂,索問阿霞手機密碼後一頓操作,然後淡定地說:用你手機借了支付寶的某商貸70000,你以後慢慢還吧。

讓人詫異的是,許勇並沒有馬上逃走,而是花了很長一段時間把房間打掃乾淨,並把自己身上的血跡清理掉。

為了不被人發現,許勇將手裡的一包作案工具扔在了對面小區的垃圾桶裡,然後準備坐火車去杭州。

到案之後的陸勇被檢察機關以搶劫罪提起公訴。 (材料來源於《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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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lao法律

一、本案中阿霞作為受害者有過錯嗎?

阿霞雖然是受害者,但她的賣淫行為板上釘釘,觸犯了我國的行政法規。“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阿霞最終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阿霞因為賣淫行為被行政拘留15天,在懺悔之餘,恐怕讓她更心痛的是失去了女人最在乎的顏值。

二、行為人許勇為什麼會被判處強姦罪,而且加重處罰?

在本案中,許勇用繩子捆綁、刀子劃臉等暴力脅迫手段,以阿霞的身份和名義貸款,這筆錢理所當然地被視為阿霞的私人財物,許勇強行把這筆錢歸為自己所有,犯了搶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說“一塊錢起步,上不封頂。”

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及金額多少,都構成搶劫罪。

搶劫是重罪,我國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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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勇屬於入戶搶劫,因為他早早備好作案工具,抱著搶劫錢財的犯罪目的來到阿霞住處,用暴力脅迫手段使阿霞就犯,嫖娼只不過是一個藉口或者說不是他的根本意圖。

另外許勇有預謀的帶來了一套作案工具,其用繩索捆住阿霞並用匕首劃傷阿霞的行為,加重了犯罪情節,司法機關肯定會綜合考量許勇的一系列行為,最後判處許勇10年零六個月並不為過。

三、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得到哪些啟示?

1。遠離賭博。這或許是“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如果許勇不去賭博,也許不會債臺高築,也就不會作出搶劫的荒唐舉動。一時的糊塗,換來了10年零六個月的牢獄之災。誰也沒想到,賭博能讓一個正常人徹底淪陷變成罪犯。

2。女孩子要潔身自愛。阿霞白天上班晚上兼職賣淫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普通人的認知底線,她怎麼能對這種出賣肉體的行為無動於衷還深陷於此呢?試問,即使阿霞一直沒出問題,結婚後她能坦然面對自己的丈夫和婚姻家庭嗎?

3。知人知面不知心,或許防人之心不可無,但害人之心卻是犯罪根源和問題根本!作為合格的公民,我們不光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

4。小夥伴們,你們有什麼想對阿霞說的?……

(本文人名皆為虛構,轉載本文需註明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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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阿霞許勇搶劫搶劫罪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