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虛擬投資”一年發展超四百人,三人傳銷團伙萊西受審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自強 通訊員 譚美娜 呂曉敏

推廣名為“數字貨幣刷單”的所謂虛擬投資專案,透過發紅包、獎金等方式近一年發展超400人,涉案金額達千萬元,日前,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三人團伙被萊西法院審理,案件將擇期宣判。

推廣“虛擬投資”一年發展超四百人,三人傳銷團伙萊西受審

據瞭解,2019年年底,被告人陳某加入“虛擬數字貨幣傳銷交易平臺”,參與名為“數字貨幣刷單”的虛擬投資專案,該專案對外宣傳透過下載“AR ”“MARK”等軟體低買高賣“數字貨幣”獲利,而實際獲利方式為不斷髮展下線,拉攏新成員參與。後陳某發展趙某,趙某發展邱某某等人,各被告人透過發獎金、旅遊、聚會、發紅包、承諾不賠錢等手段不斷髮展社員,吸引大量人員參加投資,以參與人數和會費繳納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

截至2020年10月17日,陳某、趙某均已達到常務理事級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均超過400人,涉案金額均達千萬元,被告人邱某某案發前已達到理事級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達70餘人,涉案金額200萬元。後“數字貨幣刷單”平臺突然關閉,致使參與投資該專案的人員發現自己被騙,遂集中報案至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趙某、邱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中陳某、趙某情節嚴重,各被告人之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的焦點,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考慮到案情重大、複雜,合議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TAG: 傳銷趙某陳某被告人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