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查處一起未經審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對當事人作出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
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10月11日,市綜合執法局執法隊員巡查至西山路16幢17號南側時,發現有人挖掘城市道路,將挖掘沙土隨意堆放在人行道上,且未設定施工圍擋。
現場取證照片
經查明,當事人劉XX未經審批擅自在西山路16幢17號南側挖掘城市道路,挖出了長7米,寬6米,深3米的坑,周邊未設定施工圍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對挖掘路段進行恢復並設定警示樁,依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劉XX作出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
的行政處罰。
法律連結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築出入口、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明火作業、設定路障。
……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
溫馨提示
因生產生活需要挖掘、佔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前往有關部門辦理城市道路挖掘、佔用許可手續。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佔用許可手續的,任何人不得擅自挖掘、佔用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