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店,被罰沒超400萬

上海一藥店因違法經營,罰沒金額超過400萬元。

違法經營,藥店罰沒400萬

近日,上海藥監局公佈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一藥店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同意,違犯相關法律法規,擅自改變經營方式,被處以罰款約317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94萬元,罰沒金額合計超400萬元。

一藥店,被罰沒超400萬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7月到12月,該藥店當事人購進雲南白藥膠囊160000盒(規格:每粒裝0。25g),雲南白藥膏7200盒(規格:6。5cm*10cm)、雲南白藥氣霧劑4800盒(規格:每瓶85g)、硝酸咪康唑乳膏4200支(規格:2%)等等12個品規藥品,但並未將上述藥品配送至連鎖門店,而是透過他人指定的物流公司把藥品發往廣東深圳、安徽阜陽等地,他人透過個人銀行賬戶向藥店當事人支付藥品貨款。

接下來,藥店當事人在電腦系統上把上述藥品錄入為“外調出庫至下屬門店”,然後再透過下屬門店的電腦系統進行零售業務開票。經查,藥店當事人違法所得935876。99元,涉及藥品貨值金額1057541元。

此外,當事人批准的藥品經營方式為連鎖,在部分涉及藥品中,藥店當事人沒有相應首營品種資料。

根據以上事實,監管部門認為,藥店當事人直接將藥品銷售給個人,並將藥品從配送中心直接發至外省,而且部分藥品無首營品種資料、相關記錄未做到真實、完整和可追溯,未按規定辦理註冊地址變更登記手續,已違犯《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

新藥品管理法,小違規大處罰

上述藥店罰沒400萬,主要依據是涉及藥品貨值金額較大,且藥店當事人存在違法經營行為。要提醒的是,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新藥品管理法”),藥品違法行為不論大小,一旦違反就會遭受重罰。

新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四六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經營企業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藥品經營許可證。

除此之外,還要對藥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可以看到,新藥品管理法下,針對零售藥店違規經營情況,處罰金額10萬起步,不論藥店違法行為嚴重與否。

與違規經營一樣,藥店經常出現的銷售假劣藥違法行為,新藥品管理法給予的處罰金額依然很大。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資訊,近期一藥店涉嫌售賣劣藥,處以銷售劣藥貨值金額17倍罰款,超200萬元。

據新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

1。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2。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綜上來看,零售藥店違法銷售假藥,罰款150萬起步,違法銷售劣藥,罰款10萬起步,即使藥店獲利甚微。

處罰到人,嚴重可致終身禁業

值得注意的是,新藥品管理法加大處罰金額的同時,還明確了“處罰到人”。具體而言,對藥品生產、銷售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以下處罰: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等。

今年4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資訊顯示,一藥企3名責任人及1名醫師因用茯苓、菊花等多種中藥飲片製造“假藥”並銷售,被禁業10年,並且處罰總金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9年12月,四川省藥監局副局長陳永紅在宣講會上就表示,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藥品監管進入最嚴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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