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法:聯排別墅加裝電梯,被鄰居告上法庭要求復原

在自己家中安裝電梯,使家居生活更加舒適,是件好事,但是也應該考慮到對鄰里的影響。如果因為自己追求舒適生活的行為而給鄰居造成困擾乃至不安,那麼 這樣的行為就不再是好事,不僅會導致鄰里關係緊張,甚至還會招來訴累。近日,青島市嶗山區的兩個鄰居,就因為安裝電梯導致多年的睦鄰關係破裂,最終對簿公堂。值得關注的是,在相同的證據下,兩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大不相同,引來了很多關注。

案例說法:聯排別墅加裝電梯,被鄰居告上法庭要求復原

在青島市嶗山區的一個高檔小區裡,市民喬某某和廖某某因為購買的是聯排別墅而成為鄰居,別墅房屋權屬登記為三層。都說遠親不如近鄰,多年來,兩家人雖然交往並不深入,但是朝夕相處下來,也算是以禮相待,和睦而居,直到2019年秋天。

這一年十一過後,喬某某開始在家中安裝電梯。鄰居廖某某起初並不在意,以為就是裝修而已。但是很快,廖某某發現動靜太大了,於是趕到喬某某家中檢視,這一看不要緊,廖某某被嚇了一大跳,用他自己的話說,喬某某家安裝電梯的行為對房屋主體結構進行了嚴重的破壞,具體包括:對房屋基礎基地進行深挖,破壞了房屋的基礎地基;對房屋承重牆、梁、柱進行拆除,破壞了原房屋的承重牆、梁、柱;對房屋樓層樓面進行切割,對樓板中與周圍相互連線的鋼筋同樣進行了切割。

廖某某認為,上述行為肯定會影響房屋的安全,進而會使其相鄰住戶房屋存在建築結構安全隱患,於是要求喬某某立即停止安裝行為並將房屋恢復原狀。

喬某某當然不同意,在交涉過程中雙方的情緒逐漸激動,語言也開始不冷靜,最終無法協商。此後,廖某某將喬某某訴至法庭。

法庭上,雙方的爭議在於,喬某某在室內加裝電梯的行為對廖某某的房屋是否構成危險,是否應當恢復原狀。

因為涉及房屋的安全性這樣專業的問題,於是一審法院依法委託專業鑑定部門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認為,該改裝電梯在現有規範中沒有該改造的結構形式,同時因拆除室內部分縱牆、橫牆以及部分樓板拆除(且沒有錨固),屋頂鋼筋外露等原因,導致該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該隱患會導致其相鄰住戶房屋存在建築結構安全隱患;因未對整棟樓進行鑑定,故無法給出其建築結構安全隱患程度。對於房屋貶值,不在其鑑定資質範圍內,未予鑑定。

所謂“在現有規範中沒有該改造的結構形式”,就是說現有的鑑定資料庫中,沒有有資質的部門可以做該項鑑定。法院因此告知廖先生可自行尋找相應有資質的鑑定機構,最終的結果是廖先生也找不到,於是該項請求未能鑑定。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喬某某加裝電梯的行為會導致其相鄰住戶房屋存在建築結構安全隱患,但因廖先生未對整棟樓進行鑑定,故無法給出其建築結構安全隱患程度。該鑑定結論未對加裝電梯對建築結構安全的隱患程度作出鑑定,也未就被告加裝電梯的行為是否造成了原告房屋牆體、地下室樓梯等開裂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得出結論。故對於廖先生請求喬先生立即停止在嶗山區戶內安裝電梯的行為,並判令喬先生將房屋按照原設計建設標準恢復原狀、消除危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一審法院對於廖先生的訴求不予支援。

簡單歸納一審法院的理由,就是建築結構安全隱患程度無法確定,因此無法判定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廖先生認為一審法院僅以喬某某加裝電梯的行為與自家房屋的裂縫不存在因果關係為由,駁回訴訟請求,明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

該院認為,喬先生和廖先生系連體別墅房屋的鄰居,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根據鑑定意見,可以認定喬先生室內加裝電梯的行為對廖先生家的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構成隱患。雖然房屋的建築結構安全隱患程度無法確定,但經鑑定涉案房屋的安全隱患是現實存在的。

該院認為,既然經鑑定加裝電梯的行為會導致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喬先生就必須積極排除對廖先生的妨害並消除危險,使得廖先生房屋建築結構恢復到原有的安全水平。喬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加裝電梯工程完工後就能夠排除對廖先生房屋建築結構的安全隱患,因此,廖先生要求喬先生立即停止在戶內安裝電梯、改建的行為,並將其房屋按照原設計建設標準恢復原狀、消除危險的主張於法有據,應該予以支援。

二審法院的理由是:不管安全隱患程度如何,只要給鄰居帶來了安全隱患,就應該停建復原。

二審法院的態度是,在對待房屋安全問題上必須高度重視,做到防患於未然,堅決將人為所產生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徹底排除涉案房屋的危險。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判令喬先生立即停止在房屋內安裝電梯、改建的行為,並於60日內按照原設計建設標準恢復原狀。

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鄰關係。房屋的權利人在對房屋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合理、適當,不得對相鄰方的生活、安全造成影響和威脅。本案中,喬先生的電梯改造工程在屬於自己所有的房屋內進行,雖然加裝的電梯屬於其獨自所有,其對該電梯享有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但是,如果加裝電梯的行為導致建築結構存在安全隱患並影響到鄰居,就違反了《民法典》中對不動產的相鄰方之間應如何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的規定,敗訴就是必然。

編輯: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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