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結果直接關乎補償高低,這幾點一定要注意!

評估結果直接關乎補償高低,這幾點一定要注意!

河南省曹先生訴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一案

(2019)豫行終3837號

【案情簡介】

曹先生在鄭州市中原區擁有一處建築面積100餘平的住宅房屋。由於某建設工程,區政府釋出了房屋徵收決定,曹先生的房屋也恰好位於此次徵收範圍內。區政府經抽籤確定了評估機構,隨後評估機構對曹先生的房屋作出了分戶估價報告,載明瞭曹先生房屋的結構和評估單價。三年後,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區政府對曹先生房屋依照幾年前的評估價格作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該補償價格顯然不合理,曹先生對此提起了行政訴訟。

【裁判觀點】

中原區政府釋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距評估報告作出時間已逾3年,未參考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情況,這導致本案中實質上由曹先生承擔該期間房價上漲風險,違反公平補償原則。案涉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聖運普法提示】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被徵收應當明確以下幾點:市、縣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徵收國有土地上被徵收人房屋時,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而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即為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以徵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後,應當儘可能快速透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

其次,如果徵收部門與拆遷戶未在規定時間內就補償達成一致,後續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所依據的評估時點“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就應當結合“公平補償原則”進行法律解釋,而不能不考慮實際協議簽訂日或者補償決定作出日甚至實際貨幣補償款支付到位日的區別,均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

聖運律師在此提醒廣大房屋拆遷朋友,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評估報告的評估時點是否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出的時間相隔過久,如果遇到評估報告不合理的情況,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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