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命案,靠什麼阻擊死立刑

我們最近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的案例中進行深度研究,發現主要以下兩類案件最容易被核准死刑,一類是故意殺人,另一類是毒品犯罪。與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傳統型犯罪存在差異,毒品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司法機關在判處涉毒人員死刑時,不存在對社會維穩以及被害人家屬進行安撫的考量,那麼為什麼毒品案件會有那麼多死刑呢?這與當前國家對毒品犯罪進行嚴厲打擊有關,涉毒人員自然而言就成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高危人群。他們一旦涉及毒品案件,就不得不思考到是否判處死刑,被追訴人能否保命。為了解開毒品案件死刑的密碼,我們對此進行了長期探討。為了使觀點的表達更直觀,將複雜問題簡單化,我們從中挑選了具有代表性的相關案例,再結合司法解釋,詳解二十二種保命情形。

一、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同時對多名被追訴人判處死刑,基於量刑均衡原則,若罪行更重的沒有被判處死立刑,那麼罪輕的,更不應當被核准死立刑

案例:在黃利民、楊傑彪、白雪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的案件中,黃利民夥同楊傑彪販賣、製造甲基苯丙胺,二人均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黃利民存在利用未成年人販賣、製造毒品,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而楊傑彪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於同案被告人白雪,罪責相對較小,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二審法院判決黃利民死緩,楊傑彪死刑立即執行明顯不當,故最高院死刑複核中,直接改判楊傑彪死緩。

二、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對共同犯罪人均判處死刑,對從犯或者是次要主犯可以不予判處死刑

案例:2000年下半年以來,鄧幫良、陳貽波、黃有森、夥同何昌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潘德乙(另案處理)結夥在海口市販賣毒品海洛因。潘德乙負責聯絡毒品貨源,交給被告人鄧幫良,再由鄧幫良交與陳貽波、黃有森、何昌育等人分包、零售,所獲贓款交給鄧幫良,由鄧幫良收齊後與潘德乙結算。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陳貽波、黃有森屬於次要主犯,對被告人陳貽波、黃有森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對被告人陳貽波、黃有森犯販賣毒品罪,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號:(2002)刑復字第135號

案例:張建飛結夥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且數量大。張建飛系製造毒品的合夥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建飛等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本應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張建飛在主犯中罪責較次,不是罪責最重的主犯,故法院判處其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案號:(2019)粵刑終745號

類似案例:(2019)渝刑核58073429號、(2019)皖刑終114號

三、在共同犯罪中,司法機關要準確區分主從犯,對從犯,不宜判處死立刑

案例:聶某證明孟交波系其馬仔,孟交波幫助聶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有其本人多次有罪供述與共同作案人聶某、李藝等人供述、證人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孟交波幫助他人販賣毒品,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但參與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且其兩次運輸大量毒品,故對孟交波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案號:(2017)湘刑終26號

四、基於量刑均衡原則,與被追訴人地位、作用相當的同案人沒被判處死刑,則被追訴人更不應當判處死刑。

案例:被追訴人張恥之受人指使販賣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與同案被告人廖春文作用相當,第一審判決對張恥之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對此二審認為改判張恥之死緩。案號:(2016)閩刑終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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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儘管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責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也要儘可能比較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一般不宜均判處死立刑

案例:劉普夥同他人共同販賣毒品嗎啡41556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普系積極實施者,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且涉案毒品數量大,依法應予嚴懲。但鑑於上訴人劉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於同案犯魯福來,系次要主犯,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為此,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發回二審法院重審,二審法院重審後改判。案號:(2019)皖刑終114號

六、對於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處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歸案後全案只宜判處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對在案被告人適用死立刑。

案例:沈黎崩、彭某受邀為他人運輸毒品,沈黎崩又邀約被告人張某參與。2018年2月13日,三人從鎮康縣南傘運輸毒品至昆明,沈黎崩駕駛小型麵包車在前探路,張某、彭某駕駛藏有毒品的長城哈弗牌汽車跟隨在後。同年2月14日凌晨0時許,兩車行至南澗縣木材檢查站時被公安人員查獲,經檢查,從長城哈弗牌汽車的油箱內查獲毒品海洛因36塊,淨重14699克。由於存在部分涉案人員未歸案,無法查清主從犯,法院對沈黎崩判處死緩。案號:(2019)雲刑核37628571號

七、對於買賣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一般不能同時判處死刑;上家主動聯絡銷售毒品,積極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處上家死刑;下家積極籌資,主動向上家約購毒品,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慮判處下家死刑。總而言之,要結合其販毒數量、次數及物件範圍,犯罪的主動性,對促成交易所發揮的作用,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慎重、穩妥地決定死刑適用。

案例:孫奇志販賣毒品給王守林,王守林又販賣毒品給梁宗久、馬玉華,他們之間是毒品買賣的上下家關係,作用相當。但透過在案的證據來看,下家王守林更加積極主動,對促成毒品交易所起到的作用更大,處罰應答更重。具體表現為:第一,王守林首先提出犯意,備齊款項找到孫奇志購買毒品,並且確定了購買的毒品數量。第二,王守林主動到達達州找到孫奇志提出購毒,主動將12萬元定金交給孫奇志處,並且將孫奇志接到交易地點。第三,孫奇志儘管是王守林的上家,但其本身並沒有毒品,毒品來源於上家趙東,孫奇志只是居中倒賣毒品。二審法院在判處王守林死緩的情況下,判處孫奇志死刑立即執行,顯得量刑不夠均衡,故最高法不核准對孫奇志的死刑判決。來源於《刑事審判參考》第1230號

八、涉案毒品為其他濫用範圍和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新型別、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處被告人死立刑。

可參照被媒體稱為“絕命毒師”的華中科技大學教授張正波涉嫌製造、販賣甲卡西酮案。

九、被追訴人具有自首情節

案例:奚哲曾因犯罪被判刑,仍販賣毒品約4000克,2016年9月28日,公安人員前往高安市華**小區奚哲藏匿處實施抓捕,碰巧一修理工給其送車鑰匙,即尾隨修理工欲進屋抓捕,但被其發現並將房門反鎖,公安人員將該樓包圍,奚哲透過陽臺攀爬至九樓欲逃離未果,又攀爬回十樓,後經工作,在李某勸說下,奚哲主動開啟房門,趴在地上。二審法院鑑於其有自首情節,大部分毒品被查獲,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案號:(2019)遼刑終222號

十、被追訴人具有重大立功情節

案例:被追訴人邱名豪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多次攜帶毒品或者毒資乘坐王漢喜駕駛的車輛往返於海口與澄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邱名章,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海南高院最終對此做出了死緩的裁判。案號:(2019)瓊01刑初102號 類似案例:(2019)雲刑申164號

十一、被追訴人如實交代還有其他毒品,偵查人員根據其供述查獲了其他毒品,致使毒品總數量達到了毒品案件中死刑的數量標準,法院對此不應對被追訴人判處死刑

案例:2017年3月20日,顏顏從雲南省耿馬縣孟某鎮洞景某駕駛藏有毒品的無牌三菱車至孟某鎮南木算大橋對面廣毫挖機配件專賣店裡的賓館院場後,將車上裝有毒品的紙箱、雙肩包拿到其住宿的二樓賓館7號房間床下藏匿。後將車開到孟某農場宿舍樓下院內藏放好。同年3月21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民警在其租賃的賓館房間內抓獲顏顏,當場從其身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5粒,淨重1。4克。後民警在孟某農場院場內查獲無牌三菱車,現場從該車後備箱車門左右夾層中共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1塊,淨重6249。64克。同月24日,被告人顏顏交代其租賃的賓館房間內還藏有毒品,民警在其租賃的賓館房間床下一個紅色紙箱中查獲18塊毒品甲基苯丙胺,淨重10189克;從床下一個雙肩包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4塊零1條半,淨重8200。96克。

一審法院判處顏顏死刑,立即執行,被追訴人顏顏上訴後,雲南高院以顏顏歸案後供述了公安機關沒有查獲的數量較大毒品,具有坦白情節和本案的具體情況,改判死緩。案號:(2018)雲刑終433號

案例:2016年10月底,被追訴人何曉鋒在廣東省佛山市金沙收費站附近向一名男子(身份不詳)接收了15塊海洛因並運到其租賃的深圳市羅湖區京基東方華都B座2711房存放。同年11月2日,同案人“表哥”(身份不詳)安排何曉鋒次日拿2塊海洛因到深圳市羅湖區金光華廣場交給其指定的人。

同案人洪梓駿在一名香港男子(身份不詳)的指使下從香港入境深圳,準備向何曉鋒接收2塊海洛因後偷帶到香港。入境後,洪梓駿與同案人“肥仔”(身份不詳)聯絡見面並一起乘車到達金光華廣場並與何曉鋒取得聯絡。當何曉鋒在金光華廣場外面將一個裝有2塊海洛因的紙袋交給洪梓駿後準備各自離開時,公安人員上前將兩人抓獲並在洪梓駿攜帶的紙袋中繳獲重計705。6克的疑似海洛因白色固體物2塊。何曉鋒被抓獲後交代其在上述東方華都B座2711房還藏有毒品並帶領公安人員前往該房繳獲重計4585。9克的疑似海洛因白色固體物13塊。案號:(2018)粵刑終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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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摻假摻雜才達到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的,一般不能判處死立刑

案例:胡仲從趙少武、焦豔陽、黃國軍處購買的5千克甲基苯丙胺沒有查獲到實物,無法對該5千克毒品進行含量檢測,且從該5千克毒品自雙方完成交易的第二天起,胡仲與焦豔陽之間就該5千克毒品是否系假毒品、如何解決等方面進行了長期的QQ聊天,由此推斷該5千克毒品的質量應該存在問題,原判亦認定該5千克毒品系大量摻假,故法院只對被追訴人判處胡仲、趙少武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案號:(2016)浙刑終361號

案例:法院認為湯均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702。89克(其中340克系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37。42克。鑑於被告人湯均認罪態度較好,部分犯罪物件系假毒品屬未遂犯罪、部分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等案件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案號:(2020)浙刑核13939036號

十三、單憑以言辭證據定罪的案件一般也不應判處死立刑

案例:2015年11月2日,李家華經事先與金某(已判刑)電話聯絡,在浙江省嘉興市嘉興學院附屬第二醫院住院部向金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14日,李家華夥同袁某1(另案處理)指使曾某、周波(均已判刑)與袁某1一同駕駛別克轎車由嘉興市前往廣東省陸豐市接運毒品。次日,袁某1在陸豐市購得甲基苯丙胺7957。76克後先行離開。曾某、周波將該毒品藏匿於別克轎車內並駕車運回嘉興市,途經瀋海高速浙江省蒼南縣分水關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車內所藏甲基苯丙胺亦被查扣。

但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只有金某、應某、林某、張某、楊某、吳某瀟、李某輸、袁某2的證言,作案同夥曾某、周波的供述及辨認筆錄,金某的住院病歷,電話通話記錄,浙A×××××別克轎車的租車合同和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期間的行車軌跡,公安機關繳獲的毒品及相關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等證據證實。最終二審法院改判李家華死緩。案號:(2019)浙刑核39492351號

十四、儘管毒品數量達到了死刑的標準,但若毒品的含量極低的,在判處刑罰時也要極為慎重,一般情況下,不宜判處死立刑

案例:李林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101。6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體1211。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81。84克、100顆,但鑑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結合其販賣的毒品中有部分毒品的純度明顯低於同類毒品的正常純度,法院最終對此判處死緩。案號:(2019)渝刑核79048653號

十五、對於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不宜判處死立刑

案例:

2015年年底,周彭昌結識陳某(另案處理),之後多次與陳商談交易毒品,同時委託被告人李根尋找毒品貨源。同年3月底,李根得知被告人謝寶洪持有70千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準備販賣後即告訴周彭昌。後周彭昌與陳某商定以每千克2。6萬元的價格於同年4月9日交易69千克的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9日凌晨4時許,謝寶洪、餘冬生將68003。4克甲基苯丙胺從長汀運至廈門市凱賓斯基酒店地下停車庫。周彭昌、李根與陳某則進入酒店1206房間交易,被當場抓獲。鑑於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對周彭昌存在數量引誘,故法院對對其從輕處罰,對周彭昌判處了死緩。案號:(2017)閩刑終287號 類似案例:案號:(2018)閩刑終400號

案例:2015年10月29日,張某1經人介紹認識上訴人黃東近,後請黃東近幫忙介紹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2000克,並承諾每克給黃東近好處費5元。黃東近便聯絡黃某1(另案處理),商定由黃某1販賣2000毒品冰毒給張某1,價格為每克45元。

2015年11月1日,上訴人黃東近與黃某2約定在珠海市斗門區斗門鎮大濠衝村進行交易。當日18時許,黃東近、張某1與黃某1在約定地點進行毒品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並當場繳獲用白色透明膠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1984。4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6。2%)及毒資人民幣10萬元。鑑於該案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以及雙套引誘,法院對黃東近判處無期徒刑。案號:(2017)粵刑終624號

十六、對家庭成員共同涉罪的,對罪行較輕的,不宜判處死刑

案例:2013年8月份開始,蔡某乙(另案處理)、蔡某甲(已起訴)夥同被告人範琴在其位於陸豐市的家中三樓購置了製毒工具和裝置,利用製毒原料製造毒品冰毒用於販賣。被告人蔡水生於2013年12月21日病癒出院回到家後也積極參與蔡某乙、蔡某甲、範琴等人的製造毒品活動。2013年12月29日凌晨,廣東省公安廳“雷霆掃毒”行動專案組在陸豐市開展統一清查行動,公安機關在陸豐市的家中抓獲被告人範琴、蔡水生。範琴在家庭中是母親,蔡水生是父親,鑑於蔡某甲已被判處死刑,而範琴、蔡水生在共同製造毒品犯罪中處於次要地位,最終法院對範琴判處無期徒刑,對蔡水生判處了有期徒刑15年。

案號:(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19號

十七、受僱而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大,一般不宜判處死立刑

案例:褚三受人指使運輸毒品入境,貌沃紗受人僱傭開車接送運輸毒品入境,一審法院對二人判處死刑。二審法院認為二人均系受人指使,及多人在逃等情節,原判對二被告人的量刑過重,對二人改判為無期徒刑。案號:(2019)雲刑終861號

案例:李方華為獲取高額報酬,接受趙某1、趙某2的邀約和安排,駕車從寮國將毒品走私入境後再運至景洪交給趙某1、趙某2,其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但李方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積極主動,但地位、作用相比趙某1、趙某2要小,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但可不立即執行。案號:(2019)雲刑終1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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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在案證據不能排除被追訴人為受僱而運輸毒品,可免於一死

案例:2018年4月15日12時30分許,張俊彪乘坐白色大眾寶來轎車,從瑞麗沿龍瑞高速公路行駛至保山市龍陵縣黃草壩服務區時,被德宏州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查獲,當場從其放置於該車後備箱的兩隻裝有鹹菜的白色塑膠桶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7858。14克。鑑於不能排除張俊彪受人指使運輸毒品的可能性,對其可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案號:(2019)雲刑核54443688號

案例:2018年7月24日,李峻傳攜毒品乘坐滴滴車從雲南省瑞麗市前往保山市,當日14時59分許,途經保山市芒顏邊境檢查站時被查獲,當場從李峻傳攜帶的兩隻醃菜桶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4塊,淨重7268。87克,含量分別為3。5%和5。1%。鑑於李峻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排除其僅僅是受人僱傭實施毒品運輸行為的可能,故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案號:(2019)雲刑終372號

十九、所查獲的毒品大部分沒有流入社會

案例:付樹友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共2370餘克,鑑於付樹友涉案的毒品大部分被查獲,唐彪販賣的毒品數量二審認定為8。6餘克,二審對付樹友、唐彪的量刑予以改判。案號:(2016)浙刑終473號 類似案例:(2015)浙刑一終字第8號

二十、同案人在逃,為了更好地打擊犯罪,等待將同案人抓獲後,能夠偵破案件,一般不將被追訴人判處死刑。

案例:2018年12月25日,郭自榮駕駛車輛將毒品從畹町運輸至芒市軒崗鄉,途經芒市時被偵查人員抓獲,當場從郭自榮駕駛的車輛後排座位及副駕駛位腳墊上查獲兩個綠色軍用揹包,揹包內裝有毒品海洛因26726。31克、鴉片29。16克。但郭自榮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且在卷證據證實本案尚有同案犯在逃,為更有利於打擊犯罪,對郭自榮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案號:(2019)雲刑終1195號

二十一、毒品數量剛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被追訴人均有認罪悔罪情節的,可以不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例:林劍周販賣冰毒3500克,但鑑於林劍周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及本案毒品沒有流入社會等具體情況,法院對林劍周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案號:(2018)湘刑終433號

案例:鍾志恆在共同犯罪中,系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的組織者,出資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論罪該判處死刑,但法院綜合考慮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購買回來的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會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案號:(2019)粵刑終202號 類似案例:(2016)浙刑終139號

二十二、犯罪未遂者,可不予判處死立刑

所查獲的毒品尚未進入實際交易環節,屬於犯罪未遂,依法可不予判處死刑。注意比較持毒待售與實際已經實現了毒品交易之間的差異,後者由於毒品實際流入了社會,屬於販賣毒品罪既遂,而後者由於為進入實際交易環節,屬於未遂的形態,故法院在判處刑罰時也作出區分,對於前者一般不宜判處死刑。案號:(2019)粵刑核22667259號 類似案例:(2018)粵刑終1106號

以上實務中最為常見的二十二種情形僅是法院不判處死刑的案例中的冰山一角,更多毒品案件死刑辯護的觀點,有待進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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