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機構股東 16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曝光

本報記者 蘇向杲

見習記者 楊  潔

監管震懾力持續釋放。為進一步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行為,5月31日,銀保監會公開了第五批共43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加上此前公開的四批,銀保監會已公開了124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其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16個方面。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打擊股東違法違規,一方面需要提升監管效能,確保違法成本高於違法收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啟用銀保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有效性,從源頭上強化股東准入機制。

監管“零容忍”訊號明確

重大違法違規股東曝光

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違規行為是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引發金融風險的重要源頭之一。

近年來,銀保監會高度重視股東股權監管工作,並列入年度安排中。2021年銀保監會工作會議明確提到“加強股東穿透審查,依法規範大股東行為,持續清理違法違規股東,建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常態化公開披露機制。加強關聯交易監管制度建設和系統建設”;2022年銀保監會工作會議強調,“築牢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防火牆’,加強對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嚴防銀行保險資金被用於盲目‘加槓桿’”。

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今年3月2日在國新辦新聞釋出會上曾表示,規範公司治理結構,“三會一層”必須健全,嚴格按法律規範。更重要的是吸取過去教訓,對股東進行嚴格審查。不能再形成一股獨大,關聯交易,挪用資金,直接把銀行資金或者是保險費用於加槓桿,用於搞其他投資,要防止出現這種局面。

針對銀行業保險業股權亂象,銀保監會重拳出擊大力整治。截至目前,已公開五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共計124名股東,其中包括17位自然人,107家法人。

記者梳理五批情況注意到,銀行保險機構股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以下16個方面: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違規代持銀行保險機構股份;隱瞞關聯關係;存在嚴重逃廢債行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挪用、佔用資金;違規安排未經任職資格核准的人員實際履行董事、高管職責;違規轉讓股權;利用平臺虛構業務進行融資;拒不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不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違規將所持股權進行質押融資;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謀取不當利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行政許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關聯股東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經行政許可;單一股東持股超過監管比例限制。

“上述行為嚴重損害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資金安全和金融消費者權益,同時,影響銀行保險市場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還會助推金融風險,把某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個別風險進一步放大,使風險外溢。此外,還會影響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綜上,監管堅持對股東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

涉及多家農村中小銀行

監管嚴格約束大股東行為

此次公開的第五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中,涉及多家農商行和村鎮銀行小股東。

事實上,中小銀行公司治理也是監管關注的重點之一。在5月20日銀保監會召開的通氣會上,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今年以來,銀保監會重點查處大股東違規質押、股權巢狀、股權代持等股權問題,透過信貸、債券、貼現等手段違規輸送利益問題,以及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操縱掏空機構等問題。

關於下一步工作,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深入推進農村中小銀行改革化險。其中包括,嚴格約束大股東行為,強化關聯交易管理,防止其不當干預機構內部經營管理;鼓勵優質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適格機構參與併購重組農村中小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鼓勵中小銀行兼併重組支援政策,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推動農村中小銀行兼併重組和區域整合。

“要將上述工作做實做細,需升級監管手段,轉變監管思路,鑄造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劉俊海建議,可透過派駐專門工作團隊,或委託獨立第三方,包括專家學者、律師和會計師以及銀行界專業人士等,對公司的整改進行第三方監督。同時,啟用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有效性,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各司其職,各行其道,讓股東會在重大決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壓實董事會功能,每個董事和高管都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自覺抵制不合法不合規的投資人進入到銀行。

股東違法違規原因眾多

需多方合力堵住風險源頭

當前各類股東違法違規現象背後的原因眾多。

一家小型壽險公司管理層人士告訴記者,部分公司在籌建或進入保險業之初的目的和動機不純,或是沒有深刻理解行業發展規律,比如,單純地以為保險公司是“現金奶牛”,可對股東的主業產生協同共振效益,但保險公司發展初期乃至中期,都需大量現金流和資本金,不僅不是“現金奶牛”,還需不停“輸血”。

在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諮詢合夥人周瑾看來,險企股東違法違規歸根結底是少數股東仍將保險公司作為“融資工具”,利用關聯交易違規挪用和佔用資金,甚至為了達到該目的,不惜採取違法違規方式獲得股東身份,透過違規的人事任命來獲取對公司經營尤其是資金運用的控制力。

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資本金融部主任盛海波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建議銀行保險機構從以下方面規避股東違法違規行為:首先,銀保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業監管規定,合法合規運營。其次,銀保機構從設立之初就應避免一股獨大,股東之間要相互制約。此外,賦予董事會、管理層一定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避免大股東控制董事會、管理層。再者,銀保機構應對存量的股東借款和相關業務進行審查,嚴格規範關聯交易的相應流程、迴避程式、審批手續等。

在劉俊海看來,堵住風險源頭最重要的是做到兩升兩降,即提高違法的成本,降低違法的收益,確保違法的成本高於違法的收益;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超過守信成本。他建議,可將公眾舉報的監督機制與專門的行政監管機制有機結合,啟用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監督的積極性。此外,還可進一步健全公司的治理結構,引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組織能夠在決策時恪守程式嚴謹,內容合法的原則,禁止各種不法行為透過股東會決議或組織決議穿上馬甲招搖過市。

“監管層面,還要強化股東資質的審查和審批,加大監管力度和巡查力度,發掘多種線索打擊關聯交易。與此同時,也要制定銀保機構股東的履職考核機制。”盛海波說。

銀保機構股東 16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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