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戶來信~

最近跟小R聊天,小R哭著喊著說褲子賠光了,天柱君就問問為啥,小R說,DC~~~,天柱君瞬間明白了。小R說,最近好像還發現了一個制度設計欠妥善處,建議可以最佳化下,天柱君問是啥欠妥善,小R說,是債券合格投資者的,場景如下:

如果倆投資者,一個機構,一個散戶,買了一個散戶債,50塊錢買的,然後債券價格跌到30塊,此時債券大機率會關閉散戶通道,變成機構債,這時候問題就來了。假設後面的行情是,30塊——>40塊——>25塊——>45塊——>20塊——>違約,你會發現,後面兩者的命運會差別很大。

散戶來信~

機構的命運

那機構的做法是,假設有波段能力的,樂觀情況下,在40賣出,在25買入,在45賣出。算下收益,從50到40賠10塊,從25到45掙20塊,合計掙10塊。

換句話說,機構是有機率憑本事可以全身而退的,甚至能掙錢。

不樂觀的情況那另說了。

散戶的命運

那散戶的做法是,假設有波段能力的,樂觀情況下,在45賣出,賠5塊走人。

換句話說,散戶可能一開始就註定不可能全身而退,無論他有沒有本事,因為波段資格被剝奪了,無法買入進行波段自救了。

不樂觀的情況那另說了。

債券由散戶債調整為機構債,就是這麼殘酷,命運各不同。

那麼問題來了,散戶被剝奪波段資格,應不應該在別的地方給與補償呢?如果說散戶靠鬧靠喊,給與剛兌,那其實對於散戶投資者,風險是再次封包起來,也算剝奪資格的補償,是結局完滿。但是,在當前破除剛兌的大背景下,

其實是無法給與散戶這樣的承諾的,

那自然回到前面的老問題,後面還得還給與散戶那份被剝奪的波段資格。否則,就是制度有偏頗了。

那麼,怎麼還給散戶被剝奪的資格,還要控制風險不繼續外溢到其他散戶?

建議有兩個:

1、未持倉新散戶完全不許買入;

2、已持倉老散戶,繼續保留相關債券買入資格,但如果做波段自救需要先賣出,後期持倉上限不得突破債券資格變更時的持倉。如果你之前拿了70萬面值,那後期,任何時點,持倉不得超過70萬。就是這個道理。

這樣一來,對合格投資者的把控上,對合格投資者制度的施行,對券商PB系統,是不是需要有很高很高的要求?如果革新不容易做到,是不是應該將所有散戶債全部取消,將散戶的不公平感冰凍到當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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