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盤銀保監罰決〔2021〕6號)

11月1日訊息,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因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被盤錦銀保監分局罰款15萬元。

盤錦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銀保監罰決〔2021〕6號

當事人: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

地址: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惠賓大街振興地區科研小區0076號

主要負責人:高楊

當事人:高楊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1121************

住址: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

職務: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

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在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間,虛列費用並提取資金22萬元,全部用於返還給投保車險的保險客戶。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高楊直接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應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關於虛列費用的情況說明及相關附件、詢問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高楊予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盤錦銀保監分局

2021年10月27日

盤錦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盤銀保監罰決〔2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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