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新規:嚴打虛高費率、畸高佣金!佣金超上限需總經理擔責!

意外險新規:嚴打虛高費率、畸高佣金!佣金超上限需總經理擔責!

“保費低,保額高”的意外險,也頻頻被曝亂象叢生。

比如,強制搭售、捆綁銷售、手續費畸高、資料虛假、惡性騙保等時有發生。

對此,監管部門決意要在兩年內扭轉這一局面。現在,意外險又迎新規。

10月13日,銀保監會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經營行為等方面給險企劃出 “禁區”。

虛高費率、畸高佣金將被嚴打,其中佣金超上限需要有總經理簽字。

圈定銷售禁區

費率上限須披露

在此次釋出的《辦法》中,監管部門主要從產品管理、銷售管理、資訊管理與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對意外險及經營意外險的險企進行規範。

具體來看,費率釐定方面,《辦法》分別從“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及“保險期限一年以上”方面對不同的意外險進行規定。

意外險新規:嚴打虛高費率、畸高佣金!佣金超上限需總經理擔責!

例如,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團體意外險,最高費率不能超過25%,而個人意外險最高費率不能超過35%;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險,又分為期交和躉交來分別規定。

另外,保險公司應以公司實際經驗資料和行業公開發布的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表等資料為基礎,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發生率。

需要注意的是,《辦法》單獨對航空意外險進行了規定,例如,

航空意外險應額外按自留毛保費收入的5%計提特別準備金,並逐年滾存;保險期限為24小時以內(含24小時)的航空意外險,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按如下方法計算所得數值:保單責任準備金=過去滾動12個月航空意外險自留毛保費×2/365。

規定費率,是為了更合理地定價優惠消費者,當然這也是為了有效解決渠道費用過高、定價明顯不合理等亂象問題。建立與賠付情況掛鉤的產品定價調節機制,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

除此之外,《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不同保費收入的意外險進行相對應的資訊披露:

對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意外險產品,要按產品披露保費收入、賠款金額、綜合賠付率等相關資訊,加大對意外險經營的外部監督。按照先個險後團險、先試點後全面的原則分階段披露,分步推進意外險經營資料、合作機構、賠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資訊披露,逐步擴充套件險種範圍,細化資料維度。

資料披露,分階段進行:

· 2023年將首先披露個人意外險經營情況,以及按產品披露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試點險種經營資料。

· 2024年按產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個人意外險產品的經營資料以及團體意外險經營情況。

同時,《辦法》為險企劃出銷售“禁區”:

○ 直接或透過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捆綁銷售意外險。

透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

委託險企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根據相關規定開展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除外)。

誇大保險保障範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如透過特別約定改變保障範圍,或未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授權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等。

透過保險中介機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對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險,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向特定團體成員以外的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

《辦法》還規定,險企贈送意外險,應遵守贈送保險相關監管規定,不得以贈險為由,變相開展違法違規業務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佣金被盯緊

超上限需總經理擔責

作為一款保費低廉、保障範圍靈活、保障功能較強的險種,意外險規模雖小,但其與人們生命生活安全更貼近。

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意外發生率的提高,意外險的必要性更加凸顯。資料顯示,今年前8月,財險中的意外險保費收入409億元,同比上升20。6%;人身險中的意外險原保費收入為404億元,同比下降7。6%。

總體來看,意外險的投保意願,依舊隨著人們對意外的關注逐步提高。

然而,外表光鮮的意外險,卻存在多種亂象問題。例如,搭售和捆綁銷售、手續費畸高、財務業務資料不真實等,再加上近年來的騙保、騙賠等欺詐行為,意外險市場的混亂已嚴重影響意外險的健康發展。

資料顯示,今年以來,已有多家險企或因“意外險實際承保費率顯著高於備案費率”,或因“搭售人身意外險”等原因,被監管機構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畸高的佣金也進一步誘發銷售亂象。例如,為了獲得更好的佣金費用,部分營銷人員假借他人身份購買意外險,在拿到佣金後再進行退保,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為此,《辦法》中,監管表示要引導降低意外險佣金費用水平,進一步規範意外險市場秩序。例如,針對以往部分意外險佣金畸高等亂象問題,要求各保險公司報備佣金費用率上限,對實際支付佣金費用率超出報備佣金費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費用,降低產品價格,更好地讓利於消費者。

“第八條”明確指出,險企備案時需要提供佣金費用支付相關材料,說明預計向代理人、經紀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費用率上限,上限應根據產品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

產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費用率超出上表規定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10個百分點以上的,應提供總經理簽署的書面說明材料。

其中,佣金費用應據實列支,

不得透過資訊科技支援和服務類費用、賬外激勵費用等方式變相突破佣金費用

率上限。

此外,保險公司透過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在代理或合作協議中明確保險中介機構責任,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銷售行為、收付費管理、客戶資訊管理、反洗錢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同時,透過保險中介機構展業,支付的中介費用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透過保險中介機構套取資金、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整治加碼

意外險市場或迎大變臉

正風氣平亂象,是監管針對意外險不斷髮文的主要目的。正如此前監管所說,意外險市場基礎薄弱,定價機制科學性不強,銷售行為不夠規範,功能和作用發揮不夠充分,與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要求不相適應。

為了扭轉意外險市場亂象叢生的局面,銀保監會啟動了意外險改革,並立下目標:

2020年底,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基本建立,發展環境持續最佳化,產品供給更加豐富;

到2021年底,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基本健全,標準化水平明顯提升,市場格局更加規範有序,服務領域更加廣泛,廣大群眾更加認可。

除此之外,銀保監會還實施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包括啟動意外險經驗發生率表編制、組織開展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推進意外險標準化建設、建立反保險欺詐機制等。

但亂象的解決仍道阻且長。尤其是產壽險公司意外險監管規則不一致問題,也影響了整治效果。

為此,《辦法》出臺後,不僅將產壽險公司、全面規範意外險業務發展的監管辦法進行了統一,而且這次《辦法》或許能從根源上整治意外險市場亂象。下一步,隨著《辦法》的落地實施,意外險市場或迎來一次大翻新。

意外險新規:嚴打虛高費率、畸高佣金!佣金超上限需總經理擔責!

TAG: 意外險佣金保費亂象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