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屬“私”還是“公”,合乎法律是關鍵

微信群屬“私”還是“公”,合乎法律是關鍵

因在微信群內傳送數條“一大批boss即將到達戰場”“幾個老闆都在別墅”等文字及表情資訊,重慶某旅遊公司員工賀某被公司以“有損公司形象和信譽”開除。調侃領導即遭開除,合法嗎?

【案情回顧】

賀某原系重慶武隆某旅遊公司職工,於2018年8月入職並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其安排到景區從事遊樂園籌備及運營工作。

2019年10月某日,該公司遊樂園辦公區域發生農民工聚集事件,中午就餐期間,賀某在公司員工自行組建的微信群內,與其他成員就聚集事件進行互動,傳送了數條“一大批boss即將到達戰場”等文字及表情資訊。

不久後,賀某就被公司領導叫去談話,被告知其在員工微信群內傳送的資訊屬不當言論,已對公司領導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要求賀某要麼主動向公司申請辭職,要麼由公司通報開除。

賀某拒絕主動辭職,公司行政人事部隨即以賀某違反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為由將賀某開除,並要求賀某賠償公司違約金3萬餘元。

此後,賀某向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萬餘元。勞動人事部門支援了賀某的請求。2020年7月,該公司因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

在法庭上,公司代理人表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賀某應遵守公司的考勤與紀律制度,不得違反員工守則的各項規定。公司認為賀某在微信群中的發言屬於員工《行為守則》十不準內容中的“造謠生事,有損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譽”。鑑於賀某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解除合同理所應當。

賀某則認為,自己僅僅在員工微信群裡客觀描述了當時的狀態,沒有主觀故意貶損企業及領導形象,並未違反公司管理制度。

【審判結果】

武隆區法院認為,賀某並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賀某並未在上班期間與他人閒聊,並且賀某的言語也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最多隻能算是對領導的調侃;在員工自行組建的微信群中發言,並未對外公開,對公司影響有限;《行為守則》中的“十要”和“十不準”,從內容上看,僅為一些大而粗放的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具體的行為規範性指引效果,也未對違反後果及具體處罰措施做出規定。

因此,法院判決,公司以賀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規定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明顯缺乏依據,不具有合法性,應支付賀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199。99元。

【以案說法】

北京德恆重慶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表示,某些企業因機構不完善,在招用、管理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上,都由老闆任性“處理”。員工通常認為微信群,尤其是員工自行組建的,乃是“私下”交流,因此,微信群裡的發言屬“私話”,而不應被企業視作“公言”。但在企業看來,員工所在的微信群,尤其是工作群,理應歸企業管,如果有員工在群中當著其他員工的面“胡亂”發言、行為不當,企業可決定如何進行處罰。這種認知分歧,導致了諸多禍起微信群的解聘糾紛。

無論公私群都要合乎法律的框架。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面,解除理由要合法;一方面,解除程式要合法。違法任性必將承擔賠償責任。

TAG: 賀某微信公司員工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