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成都高新區: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辦法對地方債務全方位規制

【觀點】成都高新區: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辦法對地方債務全方位規制

近年來,隨著

專項債券

發行數量及規模的增加,對其管理和控制也在愈加嚴格。從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積極出臺規範性檔案,再到

2019年7月《成都高新區政府專項債券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辦法》的首次出臺,都是在對地方債務管理進項全方位規制,對於專項債券全生命週期的管理是勢在必行。

全生命週期管理包括:

規範債務執行的事前規則,其規制管理目標、管理模式和管理機構;引導和約束債務執行的事中管控,其規制預算管理、規模控制、風險預警、資訊披露、信用評級和債券管理;監管和化解危機的事後處理。

涵蓋了專項債券全生命週期的風險管理機制。

地方政府債務

管理包括

對地方政務債務事前、事中、事後一系列問題的統籌規劃。

事前需要設定管理目標、確定管理機構;事中主要針對權責進行劃分,如資金執行管理、風險防控;事後關注糾錯問責機制並制定危機化解方案。

其中,事中管理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最重要的環節。

主要體現在對地方政府債務的舉債方式、債務收入用途、償債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即資金運作的管理。其次體現在對風險控制方面的管理。管理的主體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市場。中央政府控制規模,進行限額管理,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地方政府做好預算管理,建立健全資訊披露,包括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市場主要是評級機構科學合理進行相關評級,對各期限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綜合性評價。

有效的事前準備可以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最小化,事中的有效控制可以及時糾正偏差,防止風險積聚變大。但是,風險是無法被徹底消除或被完全控制的,我們也要同時做好應對風險的事後處理措施。總體佈局,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全生命週期風險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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