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反壟斷最大罰單:182億,天下苦阿里久矣,這次阿里不冤

4月10日一早,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

阿里巴巴集團

控股有限公司(簡稱

阿里

)在中國境內網路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阿里巴巴

收到我國反壟斷歷史上的最大一筆罰單,金額高達182。28億。訊息一出,社交媒體近乎一邊倒的輿論,紛紛表示大快人心,似乎“天下苦阿里久矣”……這次被處罰,阿里當然不冤。

阿里的“二選一”,究竟傷害了誰?

首先當然是商戶。

筆者瞭解到,阿里實施“二選一”的歷史由來已久,原本只是在“雙11”大促期間要求商戶在交易平臺中二選一,再逐步從“雙 11”這一節點擴充套件到“618”,嚐到了這一做法的甜頭後再次升級擴充套件至要求商家與其進行長年“獨家合作”。這樣的“二選一”看似給商家提供了自由選擇的兩條路,實則不然,主動權依然在阿里手中。對於不配合的商家,阿里以搜尋許可權、流量資源、資料 介面的減少相“要挾”,面對在中國境內網路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阿里,商家幾乎別無選擇。這當然不僅是企業經營者的問題,它已經赤裸裸地成為了阿里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鐵證。

其次,阿里的“二選一”也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中國有句老話叫“貨比三家不吃虧”,對消費者而言,只有在各大電商平臺充分競爭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獲得更好的服務。而阿里的“二選一”使得相當多的一部分商品成為“阿里平臺專供”,消費者要麼在阿里的平臺上買,要麼就無處可買。久而久之,失去了選擇權的消費者必然無法稱心如意的買到商品,這對於市場經濟的活力,也將造成不小的打擊。

壟斷是市場經濟的大敵。“二選一”行為不合法、不合規,阿里雖心存僥倖,但實則非常清楚這一點。

這也解釋了為何在市場監管總局的處罰公佈後,阿里為何只能選擇第一時間站出來“立正捱打”。當阿里擅長的“二選一”被拋回給阿里,而這一次,阿里巴巴除了像在迴應中所說的“誠懇接受、堅決服從”外,別無選擇。

為何是182。28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指導書中有理有據的說明了原因。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綜合考慮阿里巴巴集團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市場監管總局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同時,按照行政處罰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向阿里巴巴集團發出《行政指導書》,要求其圍繞嚴格落實平臺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內控合規管理、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平臺內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全面整改,並連續三年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自查合規報告。

筆者相信,此次阿里被罰182。28億,也給其他企業乃至整個經濟界敲響了警鐘,阿里巴巴經歷的這一挫折,也敲打了業界其他的巨頭“阿里們”,甚至可以說,這一事件將給我國行業反壟斷觀念的樹立帶來里程碑式的突破。過去多年,我國社會整體法律意識還稍顯淡薄,尤其是在新的經濟領域開闢時,企業經營者時常存在法不責眾等僥倖想法,而隨著當前經濟秩序的日趨穩定和成熟,企業與消費者的法律觀念也將逐步建立完善,無論進行何種經濟行為,法律的基本框架都不該、也絕不能偏離。

經此一役,在違法違規邊緣瘋狂試探的“阿里們”應該認識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完善,那個“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時代已經過去了。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才是正道。

當然,對於阿里本身,除去此次壟斷處罰,筆者仍然認可其在過去多年的經營中對我國市場經濟的拉動作用。讓其跌倒不是目的,希望再次站起的阿里能如公告中所說的那樣“以此為新的起點,直面問題,銳意革新”,為推動我國網際網路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繼續做出貢獻。

作者:範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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