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丨一文讀懂“運輸費”!這個就是財稅處理標準!

實務丨一文讀懂“運輸費”!這個就是財稅處理標準!

新收入準則施行之後,很多小夥伴們反映,不知道運輸費到底應該計入哪,為啥有的要計入存貨成本,有的要計入銷售費用,有的要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有的還要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總不知道判斷的標準和原理是什麼。

針對這個“新大難”問題,結合實務並查閱最新準則、財政部新收入準則的運輸費用案例等相關資料,決定做一專題專門講解一下“運輸費”。

實務中,我們應該根據運輸費發生的期間及目的,區分階段、區分層次來考慮運輸費的“歸處”。大致應分為以下4個階段或層次。

1)為達到存貨目前可使用狀態而發生。(比如為採購存貨而發生)

2)達到銷售狀態之後且與客戶合同無關(比如為了經濟效益、節約資源而移庫、為了宣傳而將公司產品運到展覽地)

3)與履行合同相關,但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一般認為在控制權轉移之前發生的運輸費)

4)與履行合同相關,且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一般認為在控制權轉移之後發生的運輸費)

解析

1)為達到存貨目前

可使用狀態而發生。

這個很好理解,準則原文中寫明:準則第1號存貨第六條:存貨的採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採購成本的費用。

解析

2)達到銷售狀態之後

且與客戶合同無關。

因為發生該部分費用時,其本身與轉讓客戶商品無關聯,也不與當期及以後將要取得客戶相關合同有關,故應該計入銷售費用。

比如企業為了儲存效率而移庫、為了宣傳而將公司產品運到展覽地,即將相應的運輸費對應不到相應的履約義務,說白了,就是雖然貨物在運輸,但卻對應不到相應的客戶及合同,即沒有明確指向某些客戶及合同。

解析

3)與履行合同相關,但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4)與履行合同相關,且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這其實是新收入準則中變化最大的點,也是最容易搞錯的點,按照舊準則,這塊計入銷售費用肯定無疑了。

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中的規定:“在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的同時,約定企業需要將商品運送至客戶指定的地點的情況下,企業需要根據相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時點判斷該運輸活動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通常情況下,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而只是企業為了履行合同而從事的活動,相關成本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履約成本,後續隨著收入的確認會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

那麼控制權轉移之後發生的運輸活動呢,根據財政部新收入準則的運輸費用案例解析,相關成本也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然後結轉至其他業務成本(應當根據確認收入的金額按比例結轉其他業務成本)。

但企業一般也不用合同履約成本對相關成本進行歸集,而是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

理論部分講完了,不過估計大家可能還是分不太清,特別是對於後兩種,到底何時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成本)、什麼時候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成本),小編特意找了陳版主關於這個問題的解析,相信看過之後大家應該能加強理解。

實務問答

1

新收入準則下運費問題

問:

S公司在國內生產完成的產品,透過空運海運方式運輸到美國,放到亞馬遜平臺指定倉然後由平臺負責售賣寄送。我想問一下中國到美國這段運費在新收入準則下是否是合同履約成本,我認為公司商品運到國外平臺倉庫,並沒有實際對應哪個確定的合同,只是為了補貨,以供後續銷售。這種國內到國外的“

運輸費

”應是不屬於合同中所約定的承諾,即並不是為履約與客戶的合同而發生的

運輸費

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

運輸費

用,是不是依然可以計入銷售費用,不用作為合同履約成本。

還請陳版指點迷津,謝謝。

答:

基本贊同你的理解。

2

銷售運費的會計處理困惑

(已考慮財政部案例)

問:

陳老師,請教一下。根據財政部新收入準則的運輸費用案例。我的理解銷售運費應該全部進入營業成本。控制權轉移前發生的銷售運費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控制權轉移後發生的銷售運費計入其他業務成本。這樣理解對麼?

答:

我個人的理解和你一樣。

3

新收入準則下,

有關銷售費用中運輸費的問題

問:

陳版主,有關新收入準則下,被審計單位銷售商品產生的運輸費用處理建議如下:

1。如果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的,即通常情況下該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至客戶之後(確認銷售收入之後),相應的對價確認為營業收入,發生的運費確認為營業成本(透過“合同履約成本”歸集),在報表附註中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中單獨作為提供服務來披露。

2。如果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的,即通常情況下該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至之前(確認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運費也確認為營業成本(也透過“合同履約成本”歸集),但這裡的營業成本在性質上屬於銷售商品成本的一部分,不過,為了提升財務報表的可比性,建議在報表附註中對其中的這部分成本在營業成本下增設“其中:運輸成本”。

簡言之,在新收入準則下的運費會計處理,均計入營業成本,其中: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其性質屬於提供服務成本,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其性質屬於銷售商品成本,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不屬於合同中約定的為客戶發生的或者說並不是為履約而發生的運輸,其對應的運費仍然計入銷售費用外)。

對於上述處理,尤其是上述2處理中,是否合理?以及與新收入準則實施前-將產品運輸費用計入銷售費用之間在列報上是否需要額外的解釋,因為這將會造成毛利率較大的波動。

麻煩陳版主指點,謝謝!

答:

基本贊同你的理解。

總結

關於運輸費到底該計入哪,我們應分階段、分層次看待:

1。計入存貨成本

一般與企業採購行為相關的,並且應該計入存貨成本的運輸費用,如運輸費用是屬於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運輸費用應當計入存貨成本。

2。計入期間費用(大多數是銷售費用)

對於與履行客戶合同無關的運輸費用,比如專為宣傳公司產品,將生產的樣品運往展覽會現場而發生的運輸費用,應當計入銷售費用;搬運公司檔案而產生的運輸費用,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3。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計入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貨物成本)

對於與履行合同相關的運輸活動,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之前的,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支出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待確認相關收入時,對應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如公司銷售商品,合同約定公司應將商品送至客戶指定地點並經客戶驗收後,才能與客戶進行款項結算,此種情形下發生的運輸費用應作為商品銷售成本的一部分予以確認。

4。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計入其他業務成本(運輸服務成本)

對於與履行合同相關的運輸活動,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之後的,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確認運輸服務收入的同時,將相關支出作為運輸服務成本。

另外,還要重點關注 “客戶是否付清全款”、“客戶是否已經驗收”、“行為是否符合行業慣例”等情況,以此為參考來處理相關收入確認的問題。

本文來源:審計札記 徐甘木

TAG: 成本履約計入運輸單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