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罪問題上的第一類錯誤與第二類錯誤

是否有罪問題上的第一類錯誤與第二類錯誤

統計學上,第一類錯誤又稱拒真錯誤,是指拒絕了實際上成立的、正確的假設,其機率通常用α表示;第二類錯誤是指在進行假設檢驗時,原假設不正確,然而接受了原假設的錯誤,其機率通常用β表示。簡單概括,第一類錯誤的機率就是“錯誤地拒真”的機率,第二類錯誤的機率就是“錯誤地存偽”的機率。

圖示中,H0為原假設,H1為對立假設,藍線為閾值設定,檢測值落在藍線右邊拒絕原假設,檢測值落在藍線左邊接受原假設。圖中α陰影部分表示,本應被接受的樣本遭到了拒絕,即“拒真”;圖中β陰影部分表示,本應被拒絕的樣本得到了接受。

α與β是此消彼長的關係。

將第一類錯誤與第二類錯誤的概念,移到法律層面的有罪與無罪界定上。H0原假設是,嫌疑人有罪;

檢測值可被定義為證據的有效程度,可以理解為綜合得分。

第一類錯誤就是,本應被判有罪的嫌疑人,被認定為無罪;第二類錯誤是,本來無罪的嫌疑人,被判定為有罪。

閾值線向右移動表示,很少的有罪嫌疑人被放過,但同時更多的無罪者被判為有罪;閾值線向左移動表示,更多的有罪嫌疑人被放過,但同時更多的無辜嫌疑人不會被錯誤地定罪。

為什麼要放過有罪的人?是為了讓更少的無辜者不被錯誤地定罪,這從上面解釋的統計學上表示得很清楚了。

我們沒有相關的資料,現實中是α大於β,還是β大於α,甚至於兩者幾乎相等,這個資料很難統計,而且即使統計到了也不好判定其可靠程度。

接下來,我們深入一點討論,為什麼全世界都在提倡疑罪從無?很多人說讓罪人得到懲罰和讓無辜者不被判罪同樣重要。

這個問題就涉及到目標函數了。

你的目標函式是什麼?

目標函式是,讓犯罪者一定得到懲罰,那就把α調小,“嫌疑人有罪”這個“真”,被錯誤地拒絕的機率非常小;

目標函式是,讓無罪者一定不被錯誤地處罰,那就把β調小,“嫌疑人無罪”這個“偽”,被錯誤地保留的機率非常小。

一般情況,目標函式設在兩者之間,“讓犯罪者得到懲罰”和“讓無罪者不被錯誤地處罰”,都作出一些讓步,兩邊保留一些小機率情況。

大部分社會的目標函式是,讓每一個人都能享有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權利,數學上可以定義為∑(安全+自由),即所有人安全和自由之和。犯罪分子破壞了一個人的安全,這是既成事實;這時該如何處理,才能讓目標函式值最大?

如果置之不理,這個犯罪分子很可能會繼續破壞其他人的安全,因為行為有成為慣性的可能——他會破壞第二個、第三個人的安全或自由,讓目標函式值減小得更多;如果限制其自由,那就減少了他一個人的自由,減少的值相對於破壞更多的人安全和自由要好很多。權衡利弊,限制其自由,是讓目標函式值最大化的最好選擇。

所以筆者說,刑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犯錯的人無法再犯錯、不敢再犯錯,是為了震懾其他可能去犯錯的人。懲罰不是目的,保護更多的人不受傷害才是目的。

“疑罪從無”的道理就是,被傷害是既成事實,目標函式已然減小;如果對嫌疑人判罪,目標函式會進一步減小,而其危害性是不確定的——所以需要法官判斷其犯罪的可能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乘以受傷害的人的數量大於其本身,即期望值大於嫌疑人自身,他就很可能被判罪,從而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更大可能保護其他的人。

當嫌疑人死亡時,刑事案件也會終止審理。道理是什麼?犯罪分子死亡,是既成事實,已經造成目標函式的減小了;當犯罪分子死亡了,他本人無法再傷害其他人,從而造成目標函式值進一步減小;對其宣判對於目標函式產生的價值較小或者沒有——人們一般會認為“惡人有惡報”,而不會認為“惡人得到了法律的懲罰”,威懾作用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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