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對於銀行存款怎樣約定比較好?

我們辦理了的離婚案件中,一般銀行存款存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不知道家裡有多少存款,不知道存款銀行卡號,甚至不知道存在哪個銀行。

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也為了防止婚內財產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離婚協議書中,對於銀行存款怎樣約定比較好?

這樣約定的好處在於,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方便另一方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明確的存款賬號和存款資訊,及時調查存款去向和凍結存款餘額。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這樣約定有好有壞。

離婚協議書中,對於銀行存款怎樣約定比較好?

好處在於這樣寫相對簡單,並且對於名下存款較多的一方有利。

不利之處在於,如果對方還有你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後,即使離婚後你又知道對方還有銀行存款,因難以取證當時籤協議時您不知道對方有其他存款,所以離婚後你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你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因此,這樣的約定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有利,但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

離婚協議書中,對於銀行存款怎樣約定比較好?

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清晰的約定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明細,比如存款在哪個銀行,存款賬號是多少,還有多少存款餘額等。

這樣,離婚後你若發現另一方沒有約定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對方名下存款,甚至可以因對方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這部分財產時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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