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政策】旅遊法已施行一年,關於旅遊業的十大焦點問題你知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於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首次將旅遊業管理制度上升至法律層面,該法的實施有利於行業整體規範有序健康發展,使消費者的旅行體驗和旅遊質量得到保障。旅遊法從國家層面來立法,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各方權利、責任,旅遊者和經營者的維權、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都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旅遊業將進入依法治理、依法維權的新時代。下面,小編整理了大家關心的十大焦點問題。

【旅遊政策】旅遊法已施行一年,關於旅遊業的十大焦點問題你知道嗎

【旅遊政策】旅遊法已施行一年,關於旅遊業的十大焦點問題你知道嗎

焦點一:

景區門票不得隨意漲價。第43、44條規定: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公益性景區(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逐步免費開放;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並且在醒目位置公示,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合併景區單項票,漲價應舉行聽證會(出席人員須含旅遊者);該法從定價機制、定價程式、收費渠道、公益性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焦點二:

“零負團費”,不得虛假宣傳、強迫購物、參加自費專案。第32、35條:旅行社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並透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點三:

旅遊開發對資源環境造成破壞。第三章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統一編制;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專案、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焦點四:

旅遊旺季部分景區人滿為患。第45條:核心遊覽專案因故暫停應公示並減少收費、景區接待旅遊者不超過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可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

焦點五:

治理導遊無薪酬、索要小費、收回扣,嚴重違法停業三年。第38、41條:不得索要小費,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騙、誘導、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被吊銷導遊證三年不得重新申請;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報酬,對臨時聘用的導遊,應當全額支付導遊服務費用,不得要求導遊墊付費用。

焦點六:

旅遊者“投訴無門”。第91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焦點七:

旅遊途中的不文明行為。第13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焦點八:

一日遊亂象。第26條: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資訊和諮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定旅遊諮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定旅遊指示標識。

焦點九:

旅遊安全及救援。第六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救助(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焦點十:

不可抗力責任分擔。第67、68條: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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