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色透窗,燈火不絕,宋代人原來也愛夜生活!

引言:

宋代是一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高度發展的時期,照明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而隨之人們的夜間生活也更加豐富,宋代人們夜間舉行宴會,女人做女紅消磨夜晚時光,文人藉著月光奮筆疾書。而為了維護夜間社會秩序的穩定,宋代政府嚴厲打擊犯罪活動,保障人們夜間生活人生安全和財產安全,甚至還透過鬼神故事從思想上教化百姓夜間不宜出行,即使出行也不要留宿荒僻之處,以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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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照明工具種類繁多,在宋代日常生活常被使用的照明工具一般為油燈、燭燈、火把三類。由於油燈製作簡易、價格低廉,一般是勞動人民及貧寒學子所使用,最受宋人歡迎的就是是油燈。燭燈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富貴之家,由於蠟燭比較明亮而且油煙較小,因此多用於富貴之家的宴飲、娛樂等夜間活動中。夜間行走、軍事活動、旅遊探險以及山民日常照明都用到火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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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有一種可以用於計時的油燈。這種燈油燈盛油的部分是典型的圓柱體,在圓柱體的內部刻有均勻的水平線。由於在固定的時間內,油的燃燒量是大致相同的,同樣,燃燒同量的燈油所需的時間也大致相同,因此透過檢視燈油的水平線便可以粗略地估算出時間。宋代時期還有省油燈。這種油燈盞壁是一箇中空的夾層,側邊有一小孔,從小孔可以往盞壁內注入清水。燈油放在盞上,清水可使盞溫度降低,減少燈點燃時油的揮發,從而達到省油的目的。也有的省油燈水不是放在油下方,而是放在油旁邊。陸游雲:

“書燈勿用銅盞,惟瓷盎最省。”

省油燈都是陶瓷質地,銅燈不省油。省油燈很受讀書人的歡迎。邵博任嘉州知州時,曾屢次將這種省油燈饋贈京城計程車大夫們。省油燈是中國古代工匠在實用科學上創造的重要成果,體現了造型為實用服務的目標,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燈油的消耗,提高了古代人民的生存和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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燭燈是以蠟燭為燃料的照明工具。燭燈是靠蠟燭的燃燒來照明的燈具,包括蠟燭和燭籠兩種。宋代時期制燭技術已經取得很大進步,但蠟燭的價格仍然讓許多平民百姓望而卻步。因此,燭燈的使用群體一般為宋代社會上層,尋常百姓極少用到。燃燒蠟燭一般要藉助於燭臺。燭臺,是宋代照明器具之一,指的是帶有尖釘或空穴以托住一支蠟燭的無飾或帶飾的器具。既可以用於燃蠟燭,又可以用於燃油。

燭籠又稱宮燈,南朝曾有記載,它既是照明工具,又是建築裝飾藝術品。從質地看,宮燈大部分以紅木、紫檀、花梨、楠木等貴重木材作為立柱,也有骨刻、銅鑄、燒藍、雕漆等作為立柱的。在形狀上除圓形的外,還有六角形、八角形、十二角形的。一般分上下兩層,上大下小。宮燈的骨架,由近百塊大小不同並刻有花紋的木片粘合而成。燈頂雕龍鳳等圖案,燈的各面繪有精緻的山水、人物、花鳥、蟲魚、文玩以及戲劇故事等圖畫,每角上都懸掛各種色彩的縷穗,燈底墜紅黃流蘇。宮燈的照明燃料多是蠟燭。

山松多油脂,劈成細條,燃以照明,叫“松明”。松明做成火把來照明,照射範圍廣而且十分明亮,但是由於松明燃燒起來煙塵非常大,因此適用於戶外照明。松明是應用很廣的一種燃料,行軍作戰、山林夜行都是很理想的一種照明工具。松明是一種很重要的軍需物資,城防、作戰、甚至有時傳遞訊號也會用到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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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絢麗的夜間生活

宋人的夜間生活日益豐富多彩。宋代的富貴之家常有夜宴、夜遊、夜間起居、夜間騎射等集體活動,以及吟詩作畫、下棋賞花等自娛自樂的活動,而宋代的尋常百姓則多做一些家務或是輔助生產以及慶典之類的活動。但總體而言,宋人夜間社會活突出表現為讀書、夜行,還有女子的女紅等。

宋代大興文治,科舉考試的錄取規模空前絕後,吸引了諸多學子寒窗苦讀。宋人讀書風氣非常濃厚,挑燈夜讀者大有人在,貧寒之子甚至映月光、拾薪柴代替燈燭照明讀書。王次翁“入太學,貧甚,夜持書就旁舍借燈讀之”。汪應辰五歲嗜好讀書,“家貧無膏油,每拾薪蘇以繼晷”。因為家裡貧困,不能支付點燈的油錢,就撿些乾柴點燃代替燈燭讀書。岳飛少年時也十分喜歡看書,然而苦於家貧不能燃燈燭,於是“拾薪為燭”,觀書通宵達旦。陸游也是一位好學之人,“閒來又取丹經讀,夜就松明解布囊”。即使在旅行途中,也要在夜間點燃松枝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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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夜行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近距離的,一般是參加宴飲活動後回到自己的住所,或是從工作的地方回家,或是去行香拜佛;另一種則是遠距離,往往需要長時間的跋涉,夜行多有發生。宋人宴飲活動很多,常常要到深夜才結束。有時參加宴飲的客人直接就在宴會主人家裡住下,但也有宴會結束後回家的情況。朗月盈盈自然可以照亮回家的路,但是更多時候還需藉助於燈燭照明。蘇軾詩:

“睡眼忽驚矍,繁燈鬧河塘”。

宴罷歸來時,河塘街依然燈火燦爛,熱鬧非凡。而宋人前往佛寺行香,如果路途遙遠則需要天未亮就動身啟程。曾鞏詩曰:

“枕前聽盡小梅花,起見中庭月未斜。微破宿雲猶度雁,欲深煙柳已藏鴉。井轤聲急推寒玉,籠燭光繁秉絳紗。行到市橋人語密,馬頭依約對朝霞。”

曾鞏很早就動身起程,當時月亮尚未落下,天色十分昏暗,仍需點燃燈籠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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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紅在古代社會是衡量女子的一個重要標準。女子往往在夜間做一些女紅,打發漫漫長夜。洪邁就寫到一個通判家的女兒因為在家宴上奏樂失節,遭到父母的訓斥,父母尋找時,

“得於後堂空室中, 對燈把針”。

顧忻是個大孝子,十歲時父親 去世,因為母親生病而吃素十年,每天雞鳴就整理 好衣冠向母親問安,五十年未曾離開母親左右。顧 忻母親年紀漸大看不見東西,顧忻就每天向天祈禱,刺血寫佛經,一日,

“母目忽明,燭下能縫袵”。

一個少女、一個老媼都反映出在宋代點燃燈燭做女紅比較常見。 當然,對於富裕之家和貧寒之家的女子來說,夜間做女紅最大的不同就是照明工具的差異。富家女子可以點燃蠟燭、燈籠,在光線很好的室內刺繡,貧寒女子則可能寒燈一盞或是點上薪柴做女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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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夜間治安管理

宋代夜間治安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的宵禁、夜間安全方面,以維護州縣夜間社會秩序的穩定。而且古代民間長期存在的鬼神觀念也有恐嚇作用,警示百姓夜間不宜外出及出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宋政府對犯夜行為作了明確的懲罰規定,告誡百姓夜間不要出行,同時警示官吏提高夜間治安管理能力。與都城相比,地方州縣遠離統治中心,在具體執行時並不嚴格。 《湘山野錄》中記載,治平年間,御史臺官員彈劾杭州知州呂溱,“樂飲西湖之上, 夜夜忘歸”,一名執政官員卻笑道:“軍巡所由,不收犯夜,亦宜一抨。”夜間巡邏計程車兵不拘押犯夜的人,也應當受到彈劾。巡邏士兵並不禁夜,表明當時宵禁十分鬆弛,犯夜已成為常見現象。

宋政府對州縣地區犯夜懲罰並不嚴格,但嚴厲懲治各種夜間違法犯罪活動,積極維護州縣夜間社會秩序的穩定。 邪教傳播活動是一種秘密而熱烈的信仰,其誘惑力和煽動力非同小可,與白天相比較,夜間更為隱蔽,所以對邪教的防治是夜間治安管理的重點。《宋刑統》中記載,後唐天成二年,朝廷頒佈法令:

“或僧俗不辯,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群,夜聚明散,託宣傳於法會,潛恣縱於淫風,若不去除,實為弊惡。”

“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壁刺,有此色之人,便仰收捉勘尋,據關連徒黨,並決重杖處死。”

很多人夜間聚在一起,結成朋黨,藉著宗教集會名義傳播非法言論,放任自己的違法行為。所以朝廷委派州縣官員和掌管地方治安的巡檢司,依次嚴密偵查,逮捕審問,查明其黨羽,予以重杖處死。

夜間也經常發生偷盜、搶劫案件,最甚者是官吏或士兵夜間搶劫,百姓有苦難言。宋政府對這類案件制定了嚴厲打擊措施。淳化元年,王濟出任鎮州通判時,

“牧守多勳舊武臣,倨貴陵下,濟未嘗撓屈。戍卒頗恣暴不法,夜或焚民舍為盜,一夕報有火,濟部壯士數十潛往覘伺,果得數輩並所盜物,即斬之”。

該州有很多有功勳的官員,恃強凌弱,手下士兵強橫暴戾,一天晚上焚燒民舍搶劫,王濟率兵人贓並獲,處以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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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有很多記載神仙鬼怪的故事,大多荒誕不經,但這些故事廣泛傳播有教化作用,警示百姓夜間不宜出行,即使有出行的必要,途中也要注意一些事項。《夷堅志》中記載了很多夜間出行碰到鬼怪的事件,這些事件讓人認為晚上外出會遇到危險。

“洪邁族人洪洋自樂平還所居,日已暮,二僕荷轎,一僕負擔,必欲以中夜至家。”

洪洋和三個僕人自樂平回家,當時天色已晚,想半夜能夠到達家中。不料途中遇到怪物,身長三丈,從頭到腳都有燈籠,兩個抬轎的僕人幾乎嚇死,挑行李的僕人躲入轎中屏住呼吸。洪洋平時常誦觀音大悲咒,急忙誦讀,怪物逃離,後來才知道它是瘟神。

每天晚上巡查警戒,有天半夜遇到一人在田間行走,告訴他是偶爾路過,金四十分膽大,認為他不是人類,與其相約互相揹著回家。金四到家就把他抓住,此物已變成一隻惡鳥,金四將其殺死。諸多夜間鬼怪事例警醒百姓夜間外出可能遇到鬼怪或其他怪物,所以夜間不宜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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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宋人夜間活動是豐富多彩的,這與宋代照明技術的進步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照明技術的進步拓展了宋人的活動空間,豐富了宋人的夜間生活。而宋代夜間管理制度,不僅保護了宋人的生命財富,也在一定程度上斷絕危險。宋人夜間生活主要有宴飲、夜遊、女紅、讀書等豐富多彩。比起現如今的夜生活也絲毫不遜色。只是在現如今科技發達的時代,人們越來越追及時行樂,夜間生活就更加紙醉金迷,使人嚮往而沉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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