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鑄漩,《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作者簡介

葉鑄漩,《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葉鑄漩,男,1986年1月生,安徽蚌埠人,武漢大學文學院在讀博士研究生(2015級),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案“《詩經》與禮制研究”課題組核心成員(2016),中國詩經學會會員,主要研究先秦兩漢文學及漢代《詩經》文獻。自2015年進入武漢大學攻讀博士學位以來,在《古籍整理研究學刊》 《人文論叢》 《詩經研究叢刊》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又曾出版個人學術專著《秦之聲——秦風研究》(2010年)1部。

葉鑄漩,《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文稿來源

《詩經》與禮制研究(第一輯)

P191—P202

上海大學出版社,2019年6月

《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一詩對衛文公營建楚丘過程中的施工時間、施工規劃、土地的利用以及施工方案的確定都有較為細緻的描述,故透過細讀該詩中相關內容就可以大致勾勒出春秋時期城市建設中諸如冬季施工、“日基”規劃、土地效用、筮卜而定等一些禮制性規定,這些城建禮制不僅延續了周室建立以來的慣例,更從禮法層面規範和維繫著當時的國家和社會。

關鍵詞:《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 城建 施工規劃 施工方案 禮制

葉鑄漩,《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葉鑄漩,《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小序曰“美衛文公也。衛為狄所滅,東徙渡河,野處漕邑。齊桓公攘夷狄而封之。文公徙居楚丘,始建城市而營宮室,得其時制,百姓說之,國家殷富焉”。是《小序》以為是詩當衛文公徙居重建城池而作。考《左傳 閔公二年》“二月,狄人伐衛。……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文公為衛之多患也,先適齊,及敗,宋桓公逆諸河宵濟。衛之遺民,男女七百有三十人,益之以共滕之民,為五千人。立戴公以廬於曹”,後《左傳 僖公二年》傳文雖言“二年,春,諸侯城楚丘而封衛焉。”然,經文“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後有孔疏雲“先城楚丘,將以封衛。言城楚丘不言城衛,衛未遷也”。案,《書 鹹有一德》有“仲丁遷於囂”孔穎達疏“發其舊都謂之遷”,故《左傳》孔疏雲“衛未遷也”言衛未移徙其都,因此可以判斷衛在遭狄人滅亡後,在楚丘興建的並非都城,而只是普通的城池而已,那麼其中所涉及的城建禮制也當屬於普通城池的建設禮制。

案,該詩首章首句“定之方中,作於楚宮。”毛傳雲“定,營室也;方中,昏正四方;楚宮,楚丘之宮也。仲樑子曰‘初立楚宮也’。”毛雲“定,營室也”,“營室”當為一詞。考《爾雅 釋天》“營室謂之定”後有郭璞注“定,正也。作宮室皆以營室中為正。”又,《國語 周語中》“營室之中”韋昭注“定謂之營室”,是春秋時以營室正中為正。《史記 天官書》“營室為清廟,曰離宮、閣道。”司馬貞索隱引《元命包》雲“營室十星,埏陶精類,始立紀綱,包物為室。”考《甘石星經》“室宿”條雲“營室二星,主軍糧;離宮上六星主隱藏,……一名宮,二名室,明國昌、動搖、兵出起。……離宮……以時佔之,……土星守,主陰造宮室,起土功,將軍益封”《開元佔經》引甘氏曰“營室動,有土功事。”又引郗萌氏言曰“將有土功之事,則佔於營室。”又引《聖洽符》曰“營室主土,天子廟”。是“營室”於地而言當土功之星。毛傳“方中”雲“昏正四方”,是當依“營室”為土功之星而言。案,《左傳 莊公二十九年》“冬,十二月。城諸及防。書時也。凡土功,……水昏正而栽。”杜預注云“謂今十月,定星昏而中,於是樹板幹而興作。”孔穎達疏“五行北方水,故北方之宿為水星。言水昏正者夜之初昏,水星有正中者耳。非北方七宿皆正中也。……水昏正,謂十月定星昏而正中時也。鄭玄詩箋雲‘定星昏中而正謂小雪時。’小雪,十月之中氣。《月令》仲冬之月,昏東壁中室十六度,日行一度。是十月半而室中,十一月初而壁中。”杜預以夏曆十月對釋《左傳》周曆十二月,故孔穎達疏以鄭玄詩箋小雪之釋,明冬季營室昏時當出現在天空正中。《呂氏春秋 孟冬紀》引文亦言“是月也……命司徒……坿城郭”,後高誘注“坿,益也。令高固也。”則是句當明言孟冬之月(夏曆十月)可以修築加固城池,而此時營室星也確實正當昏時星空的正中。這說明,營室星(定星)的空間位置對人們土功城建活動的開展是間接地透過“孟冬之月”這一時間資訊完成的,這可以理解為人們因為冬天的到來而需要一定的土功城建活動。然考《尚書 洛誥》“予惟乙卯,朝至於洛師。我卜河朔黎水,我乃卜澗水東、瀍水西,惟洛食;我又卜瀍水東,亦惟洛食。伻來以圖及獻卜”,又《詩經 大雅 綿》“周原膴膴,堇荼如飴。爰始爰謀,爰契我龜。曰止曰時,築室於茲”,是西周時營建城池,並未有以“營室星(定星)”昏時正中為動工時間標準的禮法制度,故可以判斷,以營室星(定星)的星空位置來確定土功城建時間的原則當出自春秋時代,而這一基本的原則也成為春秋時代城建活動的首要制度。

其後“揆之以日,作於楚室”句,毛傳曰“揆,度也。度日出日入以知東西,南視定,北準極,以正南北。室猶宮也。”毛以“日”定東西,“定星”定南北。然前句鄭箋有云“定星昏中而正,於是可以營制宮室,故謂之營室。定昏中而正,謂小雪時,其體與東壁連正四方”,明定星只是確定土功城建的時間,這與上文的考論是完全相同的。但毛氏以定星為土木工程確定南北方向的天文依據,以現有文獻來看,並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點。案,《詩經 大雅 公劉》“篤公劉,既溥既長,既景乃岡,相其陰陽,觀其流泉”毛傳雲“‘既景乃岡’考於日景,參之高岡。”鄭箋釋曰“厚乎公劉之居豳也。既廣其地之東西,又長其南北;既以日景定其經界于山之脊,觀相其陰陽寒暖所宜,流泉浸潤所及,皆為利民富國”,是公劉營豳當是以日影確定東西南北。又《周禮 冬官 考工紀》“匠人”條曰“匠人建國,……置槷以縣,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鄭玄注曰“槷,古文臬,假借字。於所平之地中央樹八尺之臬以縣正之,視之以其景,將以正四方也”。案,“槷”“臬”上古皆月部、疑母、入聲,是音全同,可假借。《穀梁傳 昭公八年》“以葛覆質以為槷”,範寧注曰“槷,門中臬”;是鄭訓得之,而建國營城以日定東西南北則明矣。後賈公彥疏更有云“前經已正東西南北,恐其不審,猶更以此二者(“日中之景”和“極星”)以正南北”,則以“日”為測量地面城建東西南北的依據就更加明確了。因此,可以認定,春秋時代人們在土功城建作業時是延續著西周以來的制度以“日”為測量城市、宮室基建方位的基準,雖然《周禮 冬官 考工紀》有言“夜考之極星”,但那只是對白天依據“日”測量結果的複核,同時可以確定的是,春秋時期城建時基建方位的確定與營室星(定星)無任何關係。然而,這裡的考證只是說明了營室星(定星)和日(太陽)在土功城建過程中城池規劃、季節選擇及方位確定層面的決定性作用,但詩句中“作於楚宮”“作於楚室”卻無法得到透過營室星(定星)與日(太陽)的直接測量以施工的事實。考《周禮 冬官 考工紀》“攻木之工,輪、輿、弓、廬、匠、車、梓。”《禮記 曲禮下》“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鄭玄注云“木工,輪、輿、弓、廬、匠、車、梓也”其後孔穎達疏雲“匠,能作宮室之屬”,是興作宮室者當為“匠”,其自為百工之一。《墨子 法儀》“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雖不能中,放依以從事,猶逾已。故百工從事,皆有法所度”,則可以明確“匠”作為百工之一,在營造宮室時是以“矩”“規”“繩”等符合個體建築原理的工具為標準的,而與前文所討論的營室星(定星)及日(太陽)並無關係。那麼,“定之方中,作於楚宮;揆之以日,作於楚室”中“定之方中”與“揆之以日”二句與後面“作於楚宮”和“作於楚室”二句就不能構成直接的因果聯絡,而這兩句也只能解釋為“規劃城池,而後去興建楚丘的宮室”。由此,作為當時的城建禮制,我們可以認定,“透過營室星(定星)以確定施工時間‘冬季’”和“以日(太陽)為客觀標準進行城建規劃”是一定的,而其中“施工時間”則是具有文化意義的規定性。

“樹之榛慄,椅桐梓漆,爰伐琴瑟。”鄭玄對此箋註雲“樹此六木於宮者,曰其長大可伐以為琴瑟。言豫備也。”毛傳鄭箋皆無“伐”字獨訓,而鄭箋述義概明其義曰“其長大可伐以為琴瑟”。案,伐,《詩經 召南 甘棠》“勿翦勿伐”毛傳曰“擊也”,又《小雅 采芑》“鉦人伐鼓”毛傳亦云“擊也”。考《說文》,義亦“擊也”。然,《左傳 莊公二十九年》“凡師有鐘鼓曰伐”孔穎達疏“擊鼓斬木倶名為伐”;《呂氏春秋 上農》“山不敢伐材下木”,高誘注“伐,斫也”;《春秋 隱公二年》“鄭人伐衛”,範寧注引傳例雲“斬樹木,壞宮室曰伐”,而遍考先秦兩漢“伐”義,皆關本義或有由本義引申者,無可與琴瑟合用義。毛以“擊”義釋它篇“伐”字,以毛氏傳注體例,是句“伐”字亦當訓“擊”或至少與“擊”義相近之義如“斬木”者,但“伐”字物件不當為琴瑟,而只能為前句所述“榛、慄、椅、桐、梓、漆”六種樹木,故鄭箋為是。然觀前文,楚宮、楚室既作,而後文又有登高考察之舉,則這裡自當為營建城池中的樹木抑或稱之為疆理的環節。考《詩經 大雅 公劉》“止基乃理,爰眾爰有。夾其皇澗,遡其過澗”,鄭箋雲“作宮室之功止,而後疆理其田野,校其夫家人數,日益多矣,器物有足矣。皆布居澗水之旁。”是公劉營建宮室之後當繼以對田野墾荒疆理的工作,但是這一工作的內容卻是始終指向有利器用民生的目的。這在《詩經 大雅 綿》中有著更為明確地表達“曰止曰時,築室於茲。乃慰乃止,乃左乃右,乃疆乃理,乃宣乃畝”,鄭玄箋曰“民心定,乃安隱其居,乃左右而處之,乃疆理其經界,乃時耕其田畝”,古公亶父確定周原作為城建物件並完成了“築室”以後,就立刻展開對民眾有利的土地利用活動。案《周禮 冬官 考工紀》“匠人”條雲“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維,經塗九軌。”“旁三門”後,鄭玄注云“營,謂丈尺其大小。”又賈公彥疏引鄭氏雲“國家謂城方。公之城蓋方九里,……”合而觀之,則所言“方九里”當是已經完成了上文所談的城建土功在方位層面的測量。“國中九經,九維,經塗九軌”後鄭玄注曰“國中,城內也;經緯謂塗也。經緯之塗皆容方九軌。”是可明周時匠人營國的順序當是先規劃城建物件,再有效整合城中土地使之有利可用(即,興修道路)。考,《吳越春秋 吳太伯傳》雲“太伯起城,週三裡二白步,外郭三百餘里,在西北隅,名故吳。人民皆耕田其中。”《闔閭內傳》又云“子胥乃使相土嘗水,象天法地,造築大城,週迴四十七里。……城郭以成,倉庫以具……”,是可明至少春秋時期“有效整合城中土地並利用之”確為城建規劃之後的首要工作。合以前面所引述的城建規劃完成後的史實,該詩中植木以為琴瑟之準備也自然地可以被納入“有效利用土地”的表現形式內。案,《詩經 鄭風 女曰雞鳴》“琴瑟在御,莫不靜好”毛傳雲“君子無故不徹琴瑟”;《禮記 樂記》“絲聲哀,哀以立廉,廉以立志。君子聽琴瑟之聲,則思知義之臣”,孔穎達疏“言絲聲含志不可犯,故聞絲聲而思其事也”;《左傳 昭公元年》“君子之近琴瑟,以儀節也,非以慆心也”,杜預注“為心之節儀,使動不過度”;《荀子 樂論》“君子以鐘鼓道志,以琴瑟樂心”,是“琴瑟”當為君子儀節立志之載體,其所傳達出的道德層面價值觀在當時是有純粹道德和嚴格禮法的積極作用的,故“爰伐琴瑟”在前述的“有利器用民生”方面則更多地是傾向於營造楚丘後的禮法重建活動。雖然“禮法”的重建工作在城建中屬於精神層面的營構,但其前期植樹工作則明顯地使土地得到了有效地利用。這裡,我們可以將前文提到的耕種、開荒、修路與重建禮法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在周代(春秋時期以大的歷史時期來說亦是周代)的社會現實中,這四個方面於城池的統治者而言都是同等重要的,故在城建規劃完成之後,這四個方面中的任何一個,理論上都是可以首先實施的。然不論首先實施哪一個方面,卻都可以歸結為“對土地快速有效的基礎利用”。

“升彼虛矣,以望楚矣。望楚與堂,景山與京。降觀於桑。卜雲其吉,終然允臧。”與前句,毛傳“虛,漕虛也,楚丘有堂邑者。景山,大山;京,高丘也”,鄭箋則雲“自河以東,夾於濟水。文公將徙,登漕之丘,以望楚丘。觀其旁邑及其丘山,審其高下所倚,乃後建國焉。慎之所至也”。毛氏似以“虛”為漕虛並楚丘有堂邑者,言漕及楚丘併為故墟,而鄭氏則依詩句分釋為“漕之丘”和“楚丘”,是鄭氏以“漕”為虛,而楚丘尚未開發以待建城。孔穎達疏,於“傳虛漕至高丘”條後雲“知墟漕墟者以文公自漕而徙楚丘,故知升漕墟。蓋地有故墟,高可登之以望。……升墟而並望楚堂,明其相近,故言楚丘有堂邑。楚丘本亦邑也,但今以為都,故以堂系楚丘而言之。”孔氏亦從鄭說分釋“漕墟”與“楚丘”而以兩地相近圓合毛傳。然孔以“楚丘亦邑,今以為都”,則未安。案,《左傳 僖公二年》“二年,春,諸侯城楚丘而封衛焉”,又《左傳 閔公二年》“僖之元年,齊桓公遷邢於夷儀,封衛於楚丘”,是楚丘時未城,而考諸“邑”義,《史記 五帝本紀》“二年成邑”,張守節正義曰“四井為邑”,《周禮 地官 小司徒》“四井為邑”,鄭玄注“四井為邑,方二里”;《管子 小匡》雲“六軌為邑”;《周禮 春官 家宗人》“家宗人”,賈公彥疏“諸侯之卿大夫同姓,邑有先君之主則曰都,無曰邑;天子之臣同姓,大夫雖有先君之主亦曰邑也”,則“邑”之為義,必先有城郭,而後可成。然考先秦文獻,唯《左傳 僖公二年》諸侯共城“楚丘”時為“楚丘”城建之首次。又,《詩地理考》“東徙渡河漕邑”條,王應麟引陳氏言“齊桓公存三亡國。必若救衛,庶幾於公矣。《春秋》‘狄入衛’,不言滅,‘廬於曹’,不言遷。‘齊候使公子無虧戍曹’,不言救”,是衛時未亡國,故不當言“以楚丘為都”,況楚丘在魯僖公二年諸侯“城楚丘”前並非“邑”,是以當從鄭箋分之以釋“漕墟”及“楚丘”。那麼,“升彼虛矣,以望楚矣。望楚與堂,景山與京”句全義就當完全依從鄭箋了。然“卜雲其吉,終然允臧”毛傳曰“建國必卜之。故建邦能命龜,田能施命,作器能銘。……”,則是當對前文所選之“楚丘”做吉凶的判斷。這裡,毛以“建邦能命龜”釋“卜”,故以毛氏之訓而論“卜雲其吉”之“卜”當為“以龜甲占卜”。案,《史記 龜策列傳》“自古聖王將建國受命,興動事業,何嘗不寶卜筮以助善!唐虞以上,不可記已。自三代之興,各據禎祥。塗山之兆從而夏啟世,飛燕之卜順故殷興,百穀之筮吉故周王。王者決定諸疑,參以卜筮,斷以蓍龜,不易之道也。”又言“周室之卜官,常寶藏蓍龜;又其大小先後,各有所尚,要其歸等耳。”考《左傳 僖公二十五年》“胡偃言於晉候曰‘求諸侯莫如勤王。諸侯信之,且大義也,繼文之業。而信宣於諸侯,今為可矣。’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黃帝戰於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對曰‘周禮為改。今之王,古之帝也。’公曰‘蓍之。’蓍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於天子之卦也……’。”《左傳 僖公四年》亦有云“初,晉獻公欲以驪姬為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公曰‘從筮’,卜人曰‘筮短龜長,不如從長’。”是可明至少春秋時龜、蓍兩種占卜方式是並存的,且同為人所常用。考《周禮 春官 大卜》“大卜,掌三兆之法,……掌三易之法,……掌三夢之法。以邦事作龜之八命,……以八命者,贊三兆三易三夢之佔。以觀國家之吉凶,以詔救政。”是大卜所用占卜之術當有“三兆之法”“三易之法”“三夢之法”。而“以八命者,贊三兆三易三夢之佔”句鄭玄引鄭眾注曰“以此八事命卜筮蓍龜參之以夢”,可明大卜在對具體事件占卜時是需要將“蓍”“龜”“夢”三者互相參考以得到最終結果。其後又對“龜”法作了較為詳細地說明“凡國大貞,卜立君、卜大封,則眂高作龜。大祭祀,則眂高命龜。凡小事,蒞卜。國大遷,大師則貞龜”。案,“凡小事,蒞卜”句後賈公彥疏“凡大事卜,小事筮。若事小,當入九筮,不合入此大卜。大卜雲小事者,此謂就大事中差小者,非謂筮人之小事也。小事既大卜蒞卜,則其餘仍有陳龜。”。案,“卜”,《說文》“灼剝龜也”;《書 洪範》“擇建立卜筮人”孔安國傳“龜曰卜”;《易 繫辭上》“以卜筮者尚其佔”,李鼎祚集解引虞氏曰“龜稱卜”,故這裡所說的“卜”只是“龜”法。是以,可以明確,這裡只是說明“龜”法的一些具體操作,並未涉及“龜”法的唯一適用場合。又《占人》中經文明言“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鄭玄注“當用卜者先筮之,即事有漸也。於筮之兇則止不卜。”以此結合《大卜》經文及鄭玄註文可見經文中的“大事”“小事”並沒有極為明顯的分界,而被經文的作者處理為“大事”範疇內部的要素,那麼賈疏以“大事卜,小事筮”明確分別“筮”與“龜”的使用場合就是不合《周禮》原文義的了。由此,國之大事在從占卜的層面來說,皆是先“筮”後“卜(龜法)”,上文所引史料也印證了這一結論。而所謂“大事”,賈公彥在疏釋《占人》“凡國之大事”時指出“大事者,即大卜之八命及大貞、大祭祀之事。大卜所掌者皆是大事。”《大卜》經文言“以邦事作龜之八命,一曰徵、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鄭玄注云“徵亦云行巡守也;象謂有所造立也,《易》曰‘以制器者尚其象’;與謂所與共事也;果謂以勇決為之。若吳伐楚,楚司馬子魚卜戰,令龜曰‘鮒也以其屬死之,楚師繼之’尚大克之吉是也”,由此,前文所討論的“建邦”或“開展城建工程”之前的占卜活動就應當屬於“邦事八命”之“象”而進一步屬於“國之大事”。那麼,《定之方中》“卜雲其吉,終然允臧”句毛傳“建邦能命龜”在符合“卜”字訓詁的同時也暗示了“命龜”之前“筮”環節的存在。而在現實的操作中卻已經無法看到“命龜”環節中“筮”的痕跡了。考《詩經 大雅 綿》“周原膴膴,堇荼如飴。爰始爰謀,爰契我龜,曰止曰時。”;《尚書 召誥》“太保朝至於洛,卜宅。厥既得卜,則經營”;《尚書洛誥》“予惟乙卯,朝至於洛師。我卜河朔黎水,我乃卜澗水東、瀍水西,惟洛食;我又卜瀍水東,亦惟洛食。伻來以圖及獻卜”皆證明了這一點,由此來看《定之方中》“卜雲其吉,終然允臧”一句,亦當省略了“龜法(卜)”之前“筮”的過程。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在《定之方中》中,“楚丘”城建的中最終方案的確定,是先考察地形以形成決策者的想法,而後透過由“筮”到“卜”的過程最終確定,這是與當時禮法程式完全一致的。

至此,我們可以將上述透過《鄘風 定之方中》一詩得出的春秋時期城建的規則作一條分縷析的梳理:一、土功城建的時間選擇在冬季;二、以日(太陽)為基準作出城建的總體規劃;三、需要對目標城建內的土地給予有效且基礎的利用;四、考察目標城建地後透過筮、卜最終確定計劃。這四個規則,依據上文的考察,則可以發現在當時都是必須遵循而不可違背的。《左傳 昭公二十五年》“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國語 周語上》“昭明物則,禮也”;又《荀子 勸學》“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禮記 曲禮上》“必告之以其制”鄭玄注曰“制,法度也”;《呂氏春秋 節喪》“以軍制立之”高誘注“制,法也”,故以上文所考察的結論來說,這四個春秋時期城建的規則,也就不得不從規則而上升為禮制以從禮法的層面規範和維繫著國家社會了。

《人文論叢》(CSSCI)2018年第1期,第114-120頁,0。8萬字。

葉鑄漩,《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本文繫上海大學詩禮文化研究院院長邵炳軍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案“《詩經》與禮制研究”(16ZDA172)階段性成果。

葉鑄漩,《詩經 鄘風 定之方中》春秋城建禮制管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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