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簡,吾國學術傷心史也——讀《李濟文集》卷五《學術雜談》有感

在中國考古學誕生一百週年之際,重溫李濟先生對於盜掘及文物收藏的態度,不僅可充實對百年曆程的回眸,也有助於引起各界關注當下文物收藏的亂象,應該不是無謂之舉。李濟先生對盜掘及文物收藏的一般態度,集中見於《李濟文集》卷五《學術雜談》,在門生故舊的回憶錄中也有若干記載。今擇要敘述於下,以便讀者觀覽、省思。

一、考古大敵:靠古董吃飯的古董商

1934年,李濟先生髮表題為《河南考古之最近發見》的講演。他在講演中提及:河南浚縣辛村的民眾,時常挖出銅器,得器易貨,以為幸事;後來,一班專靠古董吃飯的古董商,憑藉豐厚的資本、發達的分支機關,勾結流氓土匪及紳士做盜墳的勾當,以至於任何堅固宏大的墳墓,短時間內即可盜得乾乾淨淨;本該保護古蹟遺存的政府組織,不僅未盡到職責,反與盜墓者勾結,謀取私利。由此,他發出感嘆,“原來考古工作的大敵,就是一班專靠古董吃飯的古董商”;在中國考古之所以困難萬分,“古董商們勾結土匪專做毀壞的事,而民眾又限於知識不能十分諒解”。

掘冢盜墓,自古有之,從王子今《中國盜墓史》中可窺見一斑。自晚清以來,中國文物流失的速度與規模,說空前大概並不為過,海外知名博物館所藏林林總總之中國文物即為明證;若算上私人所藏,種類、數量肯定會更為驚人。這些文物主要源於劫掠與“購買”,均與古董商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1930年,儘管頒行了《古物儲存法》,苦難中的中國無暇也無力保護文物,盜掘依舊猖獗,以至於李濟先生有如上感慨。1949年後,相關法規及制度漸趨完善,文物外流之風終於被遏制……

1980年以來,盜掘之風再起,文物走私盛行,流失再次加速。老輩文物保護專家謝辰生先生說道,“對文物最大的破壞是在90年代,最大的出口量也是在90年代,問題嚴重程度超過以往各個年代”。從大堡子山秦公大墓、天馬 -曲村遺址到吳越王錢鏐墓,從故宮博物院到開封市博物館,墓葬、遺址、博物館,無不遭受盜掘或盜竊的困擾。謝辰生還舉例說道,“內蒙古遼代的墓葬,90%都是在90年代被盜掘的,大量的珍貴文物出現在英國的文物拍賣市場上,這種例子河南、山西更不用說了。有些地方還官商勾結”。

在此,還可以舉出一個例子:戰國至秦漢時期的墓葬出土簡牘的機率是極低的,當數批資料先後出現在古董市場並被國內陸續收購時,顯現出盜掘情況會比我們想象的更嚴重。在“眾志成城 守護文明:全國打擊防範文物犯罪成果展”中(2018年12月26日在中國國家博物館開展),觸目驚心的敘述,至今仍令人不安:

近年來,我國文物犯罪侵害的物件和範圍不斷擴大,古遺址、古墓葬、田野石刻成為發案重災區,世界文化遺產、皇家陵寢、大型古墓葬群成為犯罪分子侵害物件,清東陵、明十三陵、安陽殷墟等接連發生盜竊盜掘案件。據統計,2013年以來,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犯罪案件達100餘起。

從近年全國各地發生過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看,文物犯罪手段不斷升級,呈現集團化、暴力化、智慧化趨勢,作案愈加隱蔽,儘管更加棘手,文物安全工作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之所以不避繁瑣地敘述盜掘,意在顯現當下盜掘的嚴重性,跨界團伙勾結之事,也在當下持續上演著——山西聞喜侯氏兄弟、河南洛陽宋氏家族盜掘團伙的背後,無不有著各自的保護傘;也意在顯現考古學所面臨的窘境——是為了基礎設施建設不得不進行,有時,更多的是替盜掘者收拾殘局,均屬搶救性發掘。用李濟的話說,“我們只想看看他們所破壞的成績,替他們清理未了的事宜”。

在盜掘日漸嚴重的當下,由於地方機構改革,使得市縣級文物行政機構和編制被大幅撤併整合,以至於時任國家文物局局長的劉玉珠發出呼籲,“由於文物內設機構缺失和專職人員的缺乏,造成管理缺位、管理乏力,許多文物甚至出於無人管、無暇管、無力管的‘真空地帶’,文物安全形勢十分嚴峻”。

盜掘不是目的,牟取暴利,才是核心。借用並改寫當下的流行語,更能清楚顯現癥結之所在:沒有買賣,就沒有盜掘!近些年來,公私均興起了畸形收藏熱,是猖狂盜掘的最直接動力;將盜掘與買賣連在一起的,則是無所不在的古董商了。

二、對待古董的嚴肅態度

對社會各界而言,應該深刻反思該如何對待盜掘而來的古董。

李濟在參加安陽殷墟發掘時,與同仁約定:“一切出土物全屬國家財產,考古隊同仁自己決不購買、收藏古物。”這個原則被勞榦先生譽為“百世不易之領導金針”,李光謨為此寫道,“這條約定,在那盜掘古物成風、收藏古物成癖而且愈演愈烈的當時條件下,可說是振聾發聵的了。對這條約定,他自己身體力行,終生不渝,並且透過他的學生和青年同事傳衍下來,到現在已成為海峽兩岸考古界、文物博物館界乃至民俗學界的不成文規範”。在李濟看來,約定至少可以達到如下幾個目的:使自己自別於古董商人和古玩收藏者;可取信於古物出土地的老百姓;雖說不足以消弭、但可以有助於減緩盜掘古物的風氣。此外,他還秉持不為私人或古董行鑑定古物的原則。

李濟先生對待古董的嚴肅態度,深刻影響了許倬雲與張光直。在《家事國事天下事:許倬雲八十回顧》中,許倬雲提及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一樁事:

我在香港中文大學講學,有一批剛剛從泥漥裡面挖出來的竹簡,從湖北偷出來的,有人問我要不要買。這批竹簡真是好東西,我問光直,他說可以替史語所買。但是我們不能用公家的錢,於是他向辜振甫募得300萬,我自己則是先掏了10萬塊港幣做押金,東西都送到我屋裡來了,我拿出竹簡擺在水裡看,竹簡黑黑的,一定要在水裡才看得見,黑呼黑呼的東西,擺在清水裡頭看得一清二楚,只要是不怕水的東西,甚至宣紙的畫,擺在清水裡也不會有問題,之後再出來晾乾就行了。

我看了很久,最後還是打電話給光直說不行、要退貨。光直問:“有問題?”我說件件是真,但我們老師吩咐過,不能收東西。他說:“這個是替國家收耶!”我說:“沒錯,可是後果是一樣啊!都是在鼓勵人家盜墳墓!”所以不能收。光直說:“那怎麼辦?”我說:“退貨!”他又說:“那10萬塊呢?”我說:“算了!”

第二天我打電話給那位老闆,請他來拿回去。他問我是不是認為有問題?我說沒問題,只是良心上說過不去。實在可惜了,現在我還覺得難過,那批東西是郭店楚簡(竹簡)的一部分,後來被日本人買去,散掉了,真是很難過,而且到現在還沒有再出現,沒有人拿來做印本、鈔本、照相本研究。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情,你要守原則,就只好守到底。

按,考慮到在是否收購這批竹簡時,張光直正任職“中研院”副院長,故將其年代定在90年代中期。這批竹簡是否是郭店簡的一部分,是否件件為真,後來是否又被日本人買去,均無從查實。1994年,國內某博物館從香港古玩市場“徵集”了一批竹簡;當年秋冬間,朱昌言、董慕節、顧小坤等幾位港人出於拳拳之心,行大公至正之事,極力搶救,並將其贈與該博物館。所以,尚無法排除這種可能:許倬雲所見到的這批簡,可能並沒有流失到日本,而是該博物館所藏楚簡。

作為李濟的愛徒,張光直知曉並謹守不購藏古物的原則——至少,不能動用公家的錢去購買古董。從其動了買心並想出買法或可揣知,他考慮到了資料所具有的價值,考慮到了國家或民族的利益,或許也考慮到了應規避的法律與道德問題。最終,在大是大非的原則面前,他和許倬雲選擇了堅守。做出這樣的抉擇並不容易,內心想必飽受煎熬之苦——竹簡也許真的會流失海外;即便未流失海外,脆弱的竹簡若不加保護,也會毀於一旦。此時此刻,難免想起田餘慶先生所信守之言,“寧恨勿悔!”

守經與權變的古訓,會被不時被擺出來,為各自的行為辯護。原則可以被信守,或重於泰山;也可以被擱置,或輕若鴻毛。研究機構或高等院校,作為“國之重器”,在面對法治的窘境時,應守持原則,更應慎行權變。

三、文物保護的法治窘境

自我約束是一方面,另方面也需要法治。李濟在《考古瑣談》諸文中,不時提到法律的意義,並以為“古生物得到了中國法律的庇護”。那麼,對研究機構或高等院校而言,從古玩市場或拍賣公司購買文物,是否會面臨法律及道德的問題:購買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能否購買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能否使用公款購買源自盜掘的文物?不妨先來看一下相關規定。

在《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中,對“博物館藏品之徵集”的方針有所規定,“所徵集之物品應與博物館宗旨及活動相關,並附有正當的合法所有權之證據”;對於“非法物品之徵集”,規定更為詳盡:

針對公共及私人藏品的非法物品交易慫恿了對歷史遺蹟、地方民族文化的破壞,慫恿了國內與國際性的盜竊,慫恿了對瀕危動物、植物物種地區的破壞,並與國家及國際遺產保護精神背道而馳。博物館應認識到市場與源地之間的關係,以及經常將物品拿到商品市場倒賣的破壞性,並須認識到以任何方式,無論直接還是間接支援此類非法交易市場都是極不道德的。

就出土物品而言,除上述保護規定之外,博物館不應以購買方式徵集那些凡管理機構或負責官員有理由認為其發現涉及古蹟、考古遺址的非科學性發掘、蓄意破壞或損壞,或涉及未向該土地所有者、佔有者、相應的立法或政府當局做出說明的出土物品。

簡言之,博物館不應購買來源不明或非法的物品,因為會直接或間接地刺激非法發掘與交易。

從《外國保護文化遺產法律檔案選編》中,可以看到埃及、希臘等國家的“文物保護法”:前者禁止文物買賣活動,禁止收藏任何文物,經營文物的商人和非經營性的文物收藏者,需如期申報、登記所收藏的文物,否則屬於非法佔有或收藏文物;後者規定“任何人無論以何種方式佔有了古物”,都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並說明獲得古物的方式,從而可保留或售賣古物,出售時需經相關部門批准,國家應比私人藏品所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一條,尤能彰顯國家在文化遺產保護中所具有的重要職能。這個原則一如《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規定的那樣,“採取與本國立法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本國領土內的博物館及類似機構獲取來源於另一締約國並於本公約在有關國家生效後非法出口的文化財產。”不過,公約的約束物件為締約國,而非文物或民間收藏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章以博物館、圖書館及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館藏文物為敘述中心,高等院校基本上不屬於文物收藏單位(2000年前後,設有校級博物館的高等院校屈指可數);第五章以“民間收藏文物”即“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為敘述重心,規定可透過這些方式取得文物:(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並且,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粗看(二)、(三)可知,民間收藏可透過文物商店或拍賣公司購買文物。文物商店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設立”,拍賣公司也應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換言之,《文物法》中說的購買或拍賣,是就國內市場的文物流通而言的;購買或拍賣的文物,來源應該是合法的。實際上,2015年開始施行的《博物館條例》中明確規定,“博物館可以透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不過,法律的表達與實踐的背離始終存在,現實中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透過黑市交易或拍賣形式流入民間乃至公家的,數量絕不在少數。有人斷言,古玩市場99%都是違法交易;也許誇大其實,但國內文物收藏、交易存在亂象的判斷應無問題。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盜掘文物,卻在香港不時進行交易;更有甚者,假“捐贈”之名而行購買之實。斥巨資購買盜掘文物,會推高各類文物的市場價格,進一步刺激盜掘活動,也會將盜掘物洗白為合法文物。以購買盜掘簡為例,能否起到到保護的效果呢?從近15年來的觀察看,“勸百”是毋庸置疑的事實,“諷一”則是無從談起的!

面對嚴峻的文物安全形勢,面對愈發無序的收藏亂象,若李濟先生地下有知,是否會秉持新史學應追求的第三境界“寧犯天下之大不韙而不為吾心之所不安”,並痛心疾首地吶喊“盜掘簡,吾國學術傷心史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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