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刊》2021年第2期(反壟斷專輯)目錄與摘要

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研究專輯

《管理學刊》2021年第2期(反壟斷專輯)目錄與摘要

編者按

本期為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研究專輯,整期文章按照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理論、機制體制與規制的邏輯展開,涵蓋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理論前沿和實踐創新。現將本期載文的目錄與摘要分享於此,以饗學者。全文內容可登陸中國知網等網站獲取。

目次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政治經濟學研究

1.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政治經濟學

周文 劉少陽

2.基於產權視角的平臺經濟反壟斷治理研究

侯曉東 程恩富

平臺經濟反壟斷與競爭機制研究前沿

3.

差別定價:最新研究進展及政策啟示

李建培 廉濤 張晚燭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機制體制研究

4.

數字平臺壟斷趨勢的博弈分析及應對

胡繼曄 杜牧真

5.

網際網路企業大資料“殺熟”的博弈行為機理與消費者反制策略

李明琨 吳歡 王偉

6.

數字平臺捆綁銷售策略的壟斷動機研究:基於交叉網路外部性視角

張謙 李冰晶

7.

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的反競爭效應研究

王嶺 廖文軍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規制研究

8.

美國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審查與中國鏡鑑

何江 金儉

9.

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的反壟斷規制研究

葉明 黎業明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政治經濟學

周文,劉少陽

復旦大學馬克思主義研究院

摘要:

隨著新經濟新業態不斷髮展,尤其是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出現了顛覆傳統商業形態的創新性技術,標誌著新經濟的崛起以及生產方式、消費方式等經濟參與方式的變革,也深刻改變了企業生產方式、價值創造方式以及價值分配關係等,這對提高生產力發展水平、改善經濟資源配置效率及消費者福利水平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然而,由於平臺經濟中的頭部企業集中的市場資源越來越多,壟斷問題成為引人關注的重要問題。從馬克思主義壟斷理論來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深入研究了壟斷產生的原因、實質及其二重性問題,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馬克思主義壟斷理論,其對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壟斷現象具有很強的解釋力。馬克思主義的壟斷理論建立在科學的歷史唯物主義基礎上,突出強調壟斷和競爭關係的三個方面:一是壟斷是源於競爭的;二是壟斷並沒有消除競爭,而是與競爭並存;三是壟斷作用的二重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壟斷產生的原因和壟斷的作用分析是認識我國壟斷問題的理論基礎,特別是關於壟斷二重性的精闢分析,有利於我們充分認識到壟斷的積極作用,把握好反壟斷的“度”,將反壟斷的重點放到對壟斷行為的制裁上。可以說,馬克思主義壟斷理論非但沒有過時,是認識、指導和解決壟斷問題的重要理論基礎。但相比傳統市場經濟而言,網際網路平臺經濟作為數字經濟時代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對比傳統產業,其壟斷呈現出鮮明特徵,傳統的反壟斷思路很難適用於新型競爭問題。當前,平臺經濟市場呈現強競爭和強壟斷的雙強態勢,是競爭性壟斷的新市場結構。技術競爭起唯一決定性作用,決定著平臺企業的成敗;平臺競爭的“馬太效應”則更進一步強化了技術競爭的效果,使先發企業率先達到使用者規模臨界值,進而壟斷市場,贏者通吃。但平臺經濟市場是自由進入的,開放性高,產品也具有開放性,技術創新速度快,且平臺經濟創新的本質是商業模式的創新而非技術創新,所以也不存在技術壁壘;加之平臺企業剛開始會以免費的策略爭奪注意力,使用者會註冊多個同類競爭性產品,這些都是平臺經濟市場高度競爭性的重要因素。為此,必須立足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視角,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為目標和價值標準。一方面,人民利益至上是主導反壟斷治理的方向和全部內容,以是否提高消費者的總福利水平來進行平臺反壟斷治理;另一方面,堅持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不斷革除影響市場經濟正常競爭秩序的體制機制弊端是反壟斷治理的著力點,以問題為導向推進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深入闡釋平臺經濟下壟斷產生的原因與危害性,積極探索基於政治經濟學的平臺經濟反壟斷治理路徑,為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實踐提供理論指導和政策建議。

關鍵詞:

馬克思主義壟斷理論;平臺經濟;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反壟斷治理

基於產權視角的平臺經濟反壟斷治理研究

侯曉東,程恩富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摘要

平臺經濟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是新發展格局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平臺企業在資本迴圈過程中並未直接參與生產階段新價值創造,壟斷資本積累對市場供需結構和市場創新潛能造成損害。立足馬克思主義產權理論,在深入剖析壟斷的本質和壟斷產生原因基礎上,從產權界定視角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平臺經濟領域壟斷的根源在於大資料要素和平臺企業私人佔有。透過對大資料社會化屬性的分析和產權界定,比較論證平臺企業產權公有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表明:(1)大資料要素產權及其派生權能的清晰界定是平臺經濟反壟斷的必要條件,它有利於實現平臺經濟企業國有化和平臺財富公眾化。(2)平臺企業國有不僅體現現代企業性質,而且具備公有屬性,這既是與私人企業本質區別,又充分體現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度的國家優勢、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和全域性適應性創新能力強、集中力量辦大事等效率優勢。(3)公有主體型多種類產權制度為平臺經濟公有提供製度基礎;勞動主體型的多要素分配製度保障平臺財富全民共享;市場國家功能性雙重調節體制有利於平臺企業可持續發展。在此基礎上提出平臺企業國有化和平臺財富全民共享是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根本解決方案:(1)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界定大資料產權,實現大資料全民所有;(2)平臺企業應進行漸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國有資本入股控股;(3)制定反壟斷政策,規範平臺企業平臺部門和應用部門經營邊界:(4)完善數字稅收和投融資政策,運用PPP模式共享平臺收益;(5)依託國家信用,創新貨幣政策工具,實現平臺財富全民共享。

關鍵詞:

反壟斷治理;資料要素產權;平臺企業國有化;平臺財富全民共享

差別定價:最新研究進展及政策啟示

李建培,廉濤,張晚燭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

摘要:

擁有市場勢力的廠商出於盈利的目的,以不同價格向不同消費者群體出售同一商品,這是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差別定價現象。本文重點梳理了國內外近二十年來關於差別定價的理論研究進展,分類總結了在需求型差別定價(三級價格歧視)與成本型差別定價的分析框架下,消費者剩餘、企業利潤和社會福利的變化規律。差別定價作為經營者對不同消費者群體實行差別待遇的主要手段,其相關問題的細緻探討對於反壟斷機構進行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審查和認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意義。當消費者面臨差別待遇時,由於本身的資訊劣勢,往往難以判斷商家在定價上的差異是基於市場效率考慮的良性行為,抑或是在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抬高消費者支付價格,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多依賴於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有市場勢力的經營者定價行為的監管。一般條件下,需求型差別定價與統一定價相比容易造成資源錯配,導致社會福利降低,而成本型差別定價與統一定價相比通常使得資源配置更為有效從而提高社會福利。基於此,本文建議針對差別定價的反壟斷審查應該區分需求型和成本型,對成本型差別定價採取更為寬容的審查政策。平臺經濟環境下,經營者使用數字技術更為便捷地獲取關於消費者特徵的資訊。經營者一方面利用這些資訊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為精準有效的服務,但是同時也可以使用關於消費者特徵的大資料對消費者進行更為細緻的市場劃分,從而進行更為靈活的差別定價以榨取更多消費者剩餘。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差別定價可能是需求型的,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特徵對消費者進行分類定價,從而更多地榨取消費者剩餘,如果市場總銷量並未有明顯增加,並且差別定價沒有幫助商家開闢新的市場,這種情形下的差別定價是應該被禁止的;也可能是成本型的,經營者對不同消費者特徵的瞭解幫助經營者識別向不同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成本,甚至幫助經營者降低服務成本,這一成本差異雖然導致經營者向不同群體收取不同的價格,但是同時開拓了新的市場,使得經營者獲得更多的新使用者群體,此時的差別定價往往會提高消費者總體福利。針對平臺經濟的監管應該充分考量精準服務帶來的資源配置效率增加和消費者剩餘保護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

需求型差別定價;成本型差別定價;三級價格歧視;個性化定價;消費者剩餘;社會福利;反壟斷審查

數字平臺壟斷趨勢的博弈分析及應對

胡繼曄,杜牧真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

摘要:

2020年4月中央頒佈的《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的意見》中,提出加快培育數字要素市場,將資料生產要素作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並列的第五大要素,突出了資料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與資料生產要素緊密結合的數字平臺重塑了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但由於其“贏者通吃”的特徵,出現了走向壟斷、資本無序擴張的情形,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了負面影響,針對大型數字平臺的反壟斷已成為當下最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此前學者對平臺競爭博弈模型主要考慮了平臺之內供、需雙邊市場之間的博弈關係,關注平臺內各參與方的博弈,對平臺之間更為激烈的博弈、合謀甚至合併的研究不多。本文以2015年滴滴與快的兩個數字平臺合併的案例為參考,從完全資訊靜態博弈模型出發,透過擴充套件到動態博弈模型、重複博弈模型,發現平臺之間易於合謀併力求成為單寡頭壟斷者,揭示出數字平臺自我發展有走向獨家壟斷的趨勢。與傳統工業時代的壟斷相比,數字平臺傾向於採取扼殺式併購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數字經濟時代的壟斷危害除了損害消費者福利外,還包括抑制創新、侵犯個人隱私甚至威脅國家政治安全,因此數字平臺反壟斷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數字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必須納入反壟斷法規則的範圍內,不能適用反壟斷法除外原則。數字平臺單純的壟斷狀態並不當然構成反壟斷違法,數字平臺反壟斷的重點也並非在於遏制數字平臺的發展,而在於引導其迴歸推動創新、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本源。制止平臺間的合謀是規制數字平臺反壟斷、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秩序的重點,而資料生產要素壟斷的破解,透過限制數字平臺數據和演算法的霸權,能夠有效遏制數字平臺進行資料演算法合謀、扼殺式併購的反壟斷違法行為。數字經濟時代的反壟斷需要兼顧多元價值目標及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綜合協調各部門從多維度對數字平臺的運營進行規範,同時對反壟斷法、個人資訊保護法進行進一步修訂完善並構建資料產權制度,實現對數字平臺的反壟斷規制。

關鍵詞:

數字經濟;數字平臺;反壟斷;規制

網際網路企業大資料“殺熟”的博弈行為機理與消費者

反制策略

李明琨,吳歡,王偉

上海大學管理學院

摘要:

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及人工智慧與移動支付行業的繁榮,使得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互動頻繁,為大資料經濟奠定基礎。在網路經濟時代,網際網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存在天然的資訊不對等,企業透過交易平臺可以充分蒐集消費者的歷史購買資訊、物流乃至個人身份等資訊,而消費者能夠獲得的僅為企業透過交易平臺呈現給特定消費人群的定製化資訊。雖然符合消費者行為特徵的營銷方案幫助消費者降低搜尋成本,快速定位到心儀的商品,但資訊的不對等導致消費者在交易中深陷弱勢地位。平臺透過智慧演算法對海量市場資料進行挖掘利用,及對消費者畫像實現量身定製的產品推薦和差異化的市場定價,從而獲得壟斷性的市場支配力量,“比消費者更瞭解消費者自己”的背後是資料驅動型差別定價,“大資料殺熟”成為市場經營者攫取更多消費者剩餘,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利器”,也是國家平臺經濟反壟斷的一個治理重點。

“大資料殺熟”極具隱蔽性,消費者如何應對“殺熟”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研究議題。從近年來315晚會曝光的智慧騷擾電話、濫用大資料技術竊取使用者資訊以及過度營銷等現象,印證了“大資料殺熟”更趨隱蔽性。本研究透過構建買賣雙方多階段重複博弈模型,分析比較具有不同行為特徵的消費者群體的行動策略組合,對大資料“殺熟”的發展及局中人策略選擇提供參考。透過重複博弈的數值實驗發現:(1) 在一次交易行為中,表現出較高程度的損失厭惡,能夠幫助消費者減少被殺熟的機率。(2) 從長期看,消費者進行比價和負面口碑的傳播並不能促使商家放棄差別定價。(3) 消費者應注重培養對商品價格水平的認知以更加理性的方式進行消費。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治理不能片面地視“殺熟”為企業道德問題,需挖掘其違背社會公平競爭的關鍵行為環節。在一些壟斷程度較高的行業領域,由於產品或服務的選擇有限,在“二選一”、“三選一”等情形下,重複博弈亦不能幫助消費者避免被“殺熟”,很可能出現市場失靈,此時則需要引入政府監管或處罰機制進一步分析研究。

關鍵詞

:差別定價;壟斷;重複博弈;大資料殺熟

數字平臺捆綁銷售策略的壟斷動機研究:基於交叉

網路

外部性視角

張謙,李冰晶

湖南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

摘要:

交叉網路外部性提高了使用者的互動價值,而捆綁銷售則將這種外部性拓展到更多產品上,使得數字平臺能夠更有效地提升壟斷勢力、排斥競爭對手。為了明確數字平臺捆綁銷售策略的壟斷動機及其反壟斷涵義,本文構建動態博弈模型分別從純捆綁和混合捆綁出發,考察了交叉網路外部性影響數字平臺捆綁銷售策略的作用機制。研究表明,(1)平臺兩側交叉網路外部性的強度決定了捆綁銷售的型別:當交叉網路外部性較弱時,使用者對數字平臺的依賴程度較低,數字平臺傾向於採取混合捆綁策略來獲取更多消費者剩餘;反之,數字平臺將採取純捆綁銷售策略以阻止潛在進入者。(2)相比於獨立銷售,純捆綁可提升雙邊平臺的利潤水平,但是捆綁品的價格相對於獨立銷售產品總價的變化具有不確定性,受到市場中兩側總的交叉網路外部性強度的影響。(3)相比於純捆綁,平臺可透過混合捆綁提升利潤水平,但只發生在總的交叉網路外部性強度較弱時。當總的交叉網路外部性強度較強時,混合捆綁會退化成純捆綁,獲得與純捆綁銷售相同的利潤水平;(4)混合捆綁對消費者剩餘和社會總福利的影響都具有不確定性,取決於總交叉網路外部性的影響。當總的交叉網路外部性強度較弱時,混合捆綁銷售下的消費者剩餘和社會福利水平會高於基準模型中對應的水平;而當總的交叉網路外部性較強時,混合捆綁銷售下的消費者剩餘和社會福利水平都將低於基準模型中對應的利潤水平;當交叉網路外部性強度適中時,混合捆綁銷售下的消費者剩餘低於基準模型中對應的水平,而社會福利水平則會高於基準模型中對應的水平。本文的研究揭示了數字平臺捆綁銷售“屢禁不止”的原因,即交叉網路外部性使得數字平臺能夠在攫取消費者剩餘和排斥潛在競爭對手之間進行權衡,從而更有效地維持壟斷地位。然而,這卻降低了消費者剩餘和社會福利,應當引起反壟斷部門的關注。據此,本文從商業模式、捆綁動因、監管路徑和法規體系四個層面提出瞭如下政策建議:(1)釐清商業模式,建立數字平臺交叉網路外部性評估機制;(2)識別捆綁動因,完善數字平臺捆綁銷售策略審查規則;(3)明確監管路徑,強化數字平臺捆綁銷售的治理邊界;(4)健全法規體系,提升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

關鍵詞

:捆綁銷售;數字平臺;交叉網路外部性;價格歧視;平臺反壟斷

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的反競爭效應研究

——以京東訴天貓“二選一”案為例

王嶺,廖文軍

浙江財經大學中國政府管制研究院

摘要:

隨著京東商城訴天貓商城以及阿里巴巴“二選一”被調查,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問題成為近期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平臺“二選一”屬於排他性交易,然而傳統的分析框架不適用於雙邊市場情形的排他性交易行為。目前,學術界關於平臺“二選一”的研究著重探討在網路交叉外部性下平臺“二選一”的動因、對社會總福利、效率和創新等影響,但對其反競爭效應研究結論莫衷一是。本文結合京東訴天貓商城“二選一”案例,運用HOTELLING模型,透過理論和現實分析模型所需設定的引數。模型求解得,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前平臺雙邊使用者歸屬情況為消費者趨向於多歸屬,商家傾向於部分多歸屬;在實行平臺“二選一”後,消費者歸屬情況不發生轉變,但商家被迫成為全部單歸屬,從而影響社會總福利。利用MATLAB對平臺“二選一”前後情況進行數值模擬,探究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的反競爭效應,得如下研究結論:(1)在京東、天貓的市場結構下,消費者趨向於多歸屬,商家趨向於部分多歸屬;(2)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並不影響消費者歸屬情況,但會迫使多歸屬商家選擇成為單歸屬;(3)網際網路平臺交叉外部性與平臺邊際成本之差是影響社會總福利的重要因素,它代表的是企業實力,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的反競爭效應主要受其影響。當且僅當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為初創企業,市場勢力較弱時,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才能提升社會總福利。反之,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將會嚴重影響社會總福利。據此,文章提出注重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尺度和邊界,關注對競爭和創新的保護;建立與網際網路平臺特徵相匹配的分類監管機制,對初創企業可沿用包容審慎監管策略,而對網際網路平臺巨頭企業應執行嚴格的監管機制;注重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行為判定,拒絕“一刀切”執法。在進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時,按照“相關市場-平臺特徵-影響效應”框架分析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行為,先確定該平臺業務具體涉及哪些市場以及這些市場之間的關係,再根據業務確定該平臺行為屬於哪個市場,進行相關市場界定,然後根據平臺企業特徵判定該行為的影響效應,最後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審查,從而推進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執法能力的提升。

關鍵詞:

網際網路平臺;平臺“二選一”;排他性交易;反競爭效應

美國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審查與中國鏡鑑

——以“FTC訴高通案”為例

何江,金儉

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美國在SEP反壟斷審查中,運用SSNIP測試程式定義相關市場,透過考察市場份額、市場壁壘等因素來判斷SEP權利人是否具有市場控制能力。透過比較法、專利價值法和考察專利組合等其他因素來界定許可費率是否過高;運用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界定獨家交易行為,注重考察合同雙方的關係和單方激勵措施等因素;引入關鍵設施理論解釋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義務,在考察SEP權利人的拒絕許可情形時,不僅考察申請法院禁令、拒絕提供專利產品等直接拒絕許可行為,還考察SEP權利人透過附加不合理條件實施許可等間接拒絕許可行為。我國反壟斷審查機制在這些方面多有不足,反壟斷立法還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也十分有限。華為訴IDC案是我國迄今為止審理的唯一一起SEP反壟斷案件,在相關市場認定方面沒有運用SSNIP測試程式界定,在市場份額的確定上還不夠嚴密。FTC訴高通案是SEP反壟斷領域的最新國際實踐,我國司法實踐中在界定相關市場方面可以借鑑其成熟經驗,參考其SSNIP測試程式定義相關市場,透過完善市場份額、市場壁壘等舉證方式來界定SEP權利人的市場控制能力。我國在界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在確定專利許可費、判定是否存在獨家交易和拒絕許可行為等方面可以借鑑美國的實踐經驗:確定專利許可費的統一認定標準,透過考察專利權利人的投入、市場慣例和專利所產生的市場價值來判定專利許可費是否過高,同時,可以考察市場、技術、社會影響力等其他因素;在判定SEP權利人是否透過實施獨家交易行為維持壟斷地位時,可以引入合理原則,考慮是否損害市場競爭,引入獨家交易概念,完善SEP獨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判斷標準,借鑑美國司法實踐中考慮合同雙方關係和SEP權利人單方面的激勵因素來評價獨家交易行為是否違法,並在立法上注重考慮內外部平衡;引入關鍵設施理論解釋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義務,並完善拒絕許可法律體系,透過概括法和列舉法共同判定拒絕許可行為,除了將常見的拒絕許可行為列舉出來,還可以透過考察SEP權利人的主觀惡意,是否有強制義務、合理性和危害後果等因素來綜合判定。

關鍵詞:

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FTC訴高通案;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

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的反壟斷規制

研究

葉明,黎業明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摘要:

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網際網路平臺利用資料將其在一個市場的壟斷力量延伸至另一個市場,進而獲得槓桿優勢,該行為不僅破壞另一個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還可能扼殺創新,甚至引發資料聚集,產業集中等風險。我國《反壟斷法》採用原則性立法模式,規制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面臨困境。與此同時,學界雖然將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反壟斷規制納入研究視野,但上述研究忽略了資料在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中扮演的角色,未深刻理解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的特點,對該行為的規制缺乏系統論證和深度研討。有鑑於此,本文認為需要革新規制方法和轉換規制路徑。具體而言,首先,在“產品界定”方法上,明確供給作為“產品界定”標準,重點從產品提供的主體,產品的銷售和產品提供的時間綜合考察產品的獨立性,在產品市場界定方法上,採用供給需求並重的替代性分析方法釐清網際網路產品市場邊界;其次,明確網際網路平臺控制市場的能力來源於演算法資料和使用者的基礎上,將網際網路平臺擁有的使用者數量,使用者數量、轉移成本、關聯市場力量、資料規模等因素作為網際網路平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考量因素;再次,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採用“強制”作為認定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的構成要件存在缺陷,在綜合分析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執行機理的基礎上,明確將“不公平提高競爭對手成本”作為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的構成要件;最後,網際網路平臺免費的商業模式對以價格為立足點分析反競爭效果形成挑戰,因此,需要多維度考量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的反競爭效果,重點從提高競爭對手獲取使用者注意力、資料的成本和降低隱私保護等三個維度展開。當前,網際網路平臺的跨界競爭已經成為常態,只有對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槓桿優勢行為進行反壟斷規制,並提出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規制對策,才能為平臺經營者的行為提供合規指引,助力平臺經濟的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關鍵詞:

網際網路平臺;槓桿理論;產品界定;濫用槓桿優勢;反競爭效果

編輯:姚會娜

稽核:郭志偉

《管理學刊》2021年第2期(反壟斷專輯)目錄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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