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伯霍瓦拉評《低階趣味》︱經受嘲笑的考驗

達伯霍瓦拉評《低階趣味》︱經受嘲笑的考驗

Uncivil Mirth: Ridicule in Enlightenment Britain, by Ross Carroll, Princeton, April 2021, 255pp

在一個基本上人人目不識丁的世界裡,笑是一種與他人一起做的事情。幽默領域的早期理論家認為,幽默是言論而非寫作的一種形式。而言論可以是高度危險的,就像《聖經》所警告的那樣:“生死在舌頭的權下”(箴言);“舌頭是火,……是個不公義的世界”(雅各書)。在經文的其他地方,舌頭還被比作利刃、劍、弓、箭——話語是致命的武器。《聖經》未曾為歡笑正名。例如,使徒保羅提醒以弗所人不要沉迷於“愚蠢的談話或玩笑”。只有以利亞嘲弄那些代言巴力神的假先知的例子似乎表明,“滑稽的機智”有時是對“卑鄙的”事情的最好迴應,正如十七世紀的神學家艾薩克·巴羅(Isaac Barrow)所寫的那樣,“當直白的宣告不能啟迪人們……直率的論證無力穿透時,理性就會把它的地位放手讓給機智,讓其來承擔指正和責難的工作”。

但是,如何在不冒犯他人的情況下進行娛樂?佛羅倫薩的禮儀權威喬萬尼·德拉·卡薩(Giovanni della Casa)曾經在1558年如此解釋:“有兩種玩笑”,“一種是銳利而嚴苛的;另一種是無害而純真的”。玩笑應該“像羔羊那樣輕咬,而不是像狗一樣啃噬”,否則就會成為“某種冒犯”。與他同時代的人一樣,德拉·卡薩認為笑聲主要是蔑視的一種表達——“與對某人造成任何真正的傷害相比,對他施以嘲笑是一種更大的蔑視”。正如伊麗莎白時代的人文主義者托馬斯·威爾遜(Thomas Wilson)筆下那樣,“那些能讓人歡笑的場景和讓我們快樂的方法——是我們在別人身上看到的滑稽、骯髒、畸形以及所有那些邪惡的行為”。在《憂鬱的解剖》(1621年)中,羅伯特·伯頓(Robert Burton)從受害者的角度提出了同樣的觀點:“一個苦澀的玩笑、一次詆譭、一句誹謗,能夠比任何財物損失、危險經歷、或者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都更加深刻地刺痛一個人。”

在十七世紀的英國,各個社會階層的人們都為保全自己的名譽而反對這種口頭上的輕薄。嘲諷引發了頻繁的暴力爭鬥和無休止的誹謗訴訟。1638年,托馬斯·霍布斯建議他的貴族門生查爾斯·卡文迪什:“避免一切攻擊性的言論,不僅是公開的謾罵,也包括那種諷刺性的閒言碎語。”貴族年輕人常常將這類言語掛在嘴邊,而這將為“許多兩敗俱傷的決鬥”創造誘因。他警告說,嘲笑別人是傲氣十足的自戀的表現。但作為一位政治理論家,霍布斯將社會生活視為某種競爭,他也因為同樣的原因而重視笑聲:它是一種可怕的蔑視指數。他在《論公民》(1642年)中寫道,所有“心靈的愉悅和歡樂”都包含在對他人的優越感中,所以“人們別無他法,必須透過笑聲、語言或手勢來表達相互之間的某些鄙薄和輕視”。

幾十年後,約翰·洛克也“明言反對說笑”。“未經妥善管理的話”會造成“危險的後果”,他還敦促年輕人戒除說笑。他模仿別人頗有名氣,也為自己的機智風趣感到自豪,但他認為笑話是有風險的,因為它們很容易引發冒犯:“面對著一個微小失誤就可能破壞一切的情況,恰當管理如此美好而棘手的事務,並不是每個人的天賦。”與其同樣惡劣的是在宗教問題上的“輕浮的論述”和“不合適的噱頭”。在十七世紀七八十年代,洛克督導了安東尼·阿什利·庫珀的教育,此人後來成為第三代沙夫茨伯裡伯爵,洛克的觀念似乎給他的學生留下了深刻印象。沙夫茨伯裡於1698年在荷蘭自我放逐期間,研究了斯多葛學派,並試圖抑制自己談笑風生的慾望。他在一本筆記中寫道:“沒有什麼比這更不安全,也更難管理的了”;相反,人們在笑的時候應該“獨自一人”,而且只在“嚴肅的時候”發笑。與霍布斯和洛克一樣,他認為說笑是一種危險的反社會力量,並譴責“在宗教問題上說三道四”以及嘲諷虔誠的行為。

然而,不到十年後,沙夫茨伯裡自己就發展出了一套關於嘲諷的極具影響力的理論,為它賦予了一種更受認可的地位。他認為,宗教狂熱主義是危險的,但與對其進行迫害相比,嘲諷是更好的迴應。重要的是要寬容,至少對新教徒同伴要寬容,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尊重瘋狂的想法,或讓它們不受質疑地發展;相反,應該對它們進行攻擊。這可以透過有理有據的論證,也可以透過嘲諷——而這是吸引廣大聽眾的最佳方式。能否經受“嘲諷的考驗”將決定一種理論是否值得尊重:因為人們對真理有一種與生俱來的直覺,真知灼見不會被嘲弄玷汙。他在1709年的《常識:一篇關於機智與幽默之自由的論文》中寫道,“只有扭曲才可笑”。

沙夫茨伯裡對嘲諷的看法還有在其他方面的新穎之處。他認為,笑聲主要來自對失調事物的共同欣賞,或對邪惡以及非自然事物的共同蔑視,而不是來自個人的不屑情緒。這並非是一種反社會的做法,而是一種鼓勵討論,並使人們感到“能夠相互認同”的實踐。他認為,學會相互嘲笑和被嘲笑是集體理性和文明對話的一個重要部分。他與啟蒙運動時期後來許多的哲學家一樣,認為人類自然是社會性的,而不是自私的;文明的進步是透過集體禮節的完善來實現的;而教導人們如何禮貌交談,對社會在道德上的進步至關重要。

在十八世紀初,公共論辯的狀況是一個被特別關注的問題。1689年樹立的對新教異見者的宗教寬容制度助長了宗教領域的攻訐,而英國實行的出版前審查制度在六年後的崩潰與印刷業管制的放鬆,導致了諷刺性寫作和政治攻訐的繁榮。政黨政治的出現,1694年引入的三年一度的選舉制,以及1688年後主權在民理論的日益增長的吸引力,都使公眾輿論成為一股重要的力量,但同時也使人們對公眾的易變性和善變性的擔憂更加尖銳。在笛福、曼利、斯威夫特和蒲柏的時代,嘲諷的大潮是否應被視為未經審查的媒體所導致的積極或消極影響這個問題,沙夫茨伯裡是最早一批對其進行思考的作家。

在這個問題上,沙夫茨伯裡有不少追隨者。弗朗西斯·赫奇遜(Francis Hutcheson)採納了他關於文明禮儀和公共言論的論述,以及他關於嘲笑有助於社交的觀點;赫奇遜的學生亞當·斯密也是如此。大衛·休謨儘管懷疑以嘲笑來解決有爭議問題的成效,但還是經常以嘲笑來破壞虛偽或迷信,認為嘲笑可能揭示真相,但在同樣程度上也可能歪曲事實。休謨在哲學上的一些對手如托馬斯·裡德和詹姆斯·比蒂認為嘲笑是對任何冒犯“常識”的自然反應——比如休謨自己的荒謬學說。來自愛丁堡的博學的卡姆斯勳爵(Lord Kames)持不同觀點:他在1762年寫道,“對那些光鮮有禮的人來說”,嘲笑是一種“過於粗糙的娛樂”,並預測它將在恪守禮節的商業社會中逐漸消亡。它“在英國每天都在萎縮”,在法國已經被“逐出門外”。

這就忽略了一個事實,孟德斯鳩在當時剛剛運用諷刺的方式取得了巨大效果。在《論法的精神》(1748年)中,他嘲笑了那些通常用來為新世界的奴隸制辯護的論點:“歐洲人在滅絕了美洲(原住)人民之後,別無選擇,只能讓非洲人成為奴隸。”此外,如果沒有奴隸勞工,“糖就太貴了”——而且“黑人”有“那麼大的鼻子,所以他們幾乎不值得同情”。在孟德斯鳩的啟發下,蘇格蘭的廢奴主義者們也創作了屬於他們自己的戲諷文字,以至於激進的天主教諷刺作家亞歷山大·格迪斯(Alexander Geddes)的《為奴隸制辯護;或反對立即廢除奴隸貿易的六個有力論據》於1792年出版時,頗有一些讀者認為它是一份真誠的辯護。在隨後的版本中,“諷刺”的字樣被加入了書名中。

正如《低階趣味》(Uncivil Mirth)的作者羅斯·卡羅爾(Ross Carroll)所指出的,即使是那些與沙夫茨伯裡同樣認可嘲諷價值的寫作者,也面臨著一個明顯的問題。諷刺可以給人以啟迪,但它同樣可以迅速地使公共言論變得粗俗,尤其是當它未能落地的時候。隨之而生的是一種尷尬的平衡。例如,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在譴責她的對手的言論與文字包含輕蔑的同時,她自己也在嘲笑他們。她在《為人類權利辯護》(1790年)中抨擊了埃德蒙·伯克的刻薄,同時也取笑他“幼稚的敏感”和脆弱的“神經系統”。沃斯通克拉夫特相信,鄙視比自己低下的人是不對的,但“有尊嚴的”嘲弄可以揭開上層階級的偽裝。

1713年沙夫茨伯裡去世後的幾年內,伯納德·曼德維爾(Bernard Mandeville)認為“嘲笑的適當物件”並非惡行本身,而是關於惡行的道德主張,他攻擊沙夫茨伯裡是個偽善者,認為沙夫茨伯裡對自然社會性的幻想“只會滋生寄生蟲”,“使一個人蠢到覺得僧侶生活也是享受”。亞當·斯密斷言,在《常識》一書中,“沒有哪一段話能讓我們發笑”。沃斯通克拉夫特欽佩沙夫茨伯裡的思想,但無法忍受“他做作的膨脹期”和“炫耀文字”。她懷疑沙夫茨伯裡“在頭腦裡編織著那些狂想曲時,其實內心毫無波瀾”。到了1800年,沙夫茨伯裡關於嘲笑的理論已經無人提起。

《低階趣味》包含了很多有趣的觀察和深思熟慮的闡釋,但並無半分玩笑。對於將十八世紀與當下之間建立聯絡,卡羅爾持謹慎態度,但沙夫茨伯裡、休謨和沃斯通克拉夫特所面臨的困境與我們這個屬於新媒體、言論攻訐、以及成為商業化娛樂的政治的時代有明顯相似之處。大多數十九世紀的觀察家認為,民主政體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缺乏樂趣。托克維爾寫道,在貴族社會中,“人們可以自由地讓自己在喧囂的歡愉中爆發出來”。即使在專制制度下,也偶爾會出現“瘋狂的笑聲”。但民主國家的公民總是很嚴肅,因為他們掌有權力。關於清醒的政治的優越之處,他可能是正確的。正如卡羅爾所指出,“小丑們開始爬上權力的階梯”,絕不是一個好兆頭。

(本文英文原文刊於2021年12月16日《倫敦書評》,獲作者授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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