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聊典當行之一,典當合同應當如何約定利息及相應法律依據

1、典當合同應當如何約定利息及相應法律依據

細聊典當行之一,典當合同應當如何約定利息及相應法律依據

1。1收取利息的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1。2收取利息比例的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

2019年11月20日,央行網站釋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公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2019年11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4。15%,5年期以上LPR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釋出LPR之前有效。

1。3利息是否可以提前扣除

不可以,《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1。4絕當後是否可以繼續收取利息。

1。4。1無約定,絕當後收取3個月利息。

1。4。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營口宏源典當有限公司與蓋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典當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2008)民二他字第51號)

關於絕當後二建公司是否仍需支付相應利息或其他費用的問題。

我們認為,根據雙方《房屋抵押典當合同》第九條、第十一條的約定,當票所載《典當須知》第八條的約定,以及《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案中在約定的絕當期限屆滿後,宏源公司應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處理當物以實現債權,考慮到不動產變現週期較長,同意你院審委會多數意見的三個月期限,在此期限內二建公司應當支付逾期貸款利息,超過此期限宏源公司債權未得到清償的損失由其自己承擔。絕當後,在處理當物期間,二建公司不再支付綜合管理費用》中有關債權實現方式的具體約定,結合《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參照我國典當行業歷史上和當前的經營慣例,我們認為,宏源公司應當在拍賣典當物價值範圍內清收債權。

1。4。2有約定按照約定(有爭議)。

絕當後典當行是否可以收取利息和綜合費屬於意思自治範圍,目前尚無法律規定禁止該型別的約定,根據“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是可以約定,是否支援以法院判決為準。

【支援約定類案例】

北京眾義達匯鑫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上訴北京華盛典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0)二中民終字第702號】

華盛典當公司與匯鑫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未還借款繼續計收綜合費,該約定並不違反我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華盛典當公司向匯鑫公司主張逾期未還借款期間的綜合費,符合合同約定。匯鑫公司主張華盛典當公司不能在借款期滿後繼續收取綜合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1。5典當行是否適用民間借貸解釋

1。5。1最高院答覆典當行不適用民間借貸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法釋〔2020〕27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問題。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三、本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5。2《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典當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典當行可以參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不是例外。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典當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雖然規定典當行可以參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雖然第五條規定,典當行與當戶對典當綜合費率有約定的,依法從其約定。當戶有合理依據 主張當期內典當行收取的利息、綜合費用過高的,人民法院 結合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利率保護標準、典當行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應予保護的利息、綜合費用數額。

但是該指導意見的出臺時間系2020年12月18日,且該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佈的法律、 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法釋〔2020〕27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指導意見及最該院批覆的內容,《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典當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典當行可以參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並不是例外。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覆”和“決定”四種。”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可直接引用屬於這四類的正式發文,即可作為裁判的直接依據。不在此列的如通知、答覆 、解答等僅具參考意義,各級法院可依據其精神裁判,也可做出與其精神不一致的裁判。

1。5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絕當後是否仍然計算並收取利息。

1。5。1從典當行的角度出發,典當合同可以約定絕當後典當行有權繼續收取利息。

1。5。2從當戶的角度出發,此處不做任何約定,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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