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涼學堂 僧人隨身俱

清涼學堂 僧人隨身俱

“隨身具”這個術語,大致可以槪括允許僧人保留的個人生活與學習用品的全部內容。

佛教出家五眾,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和式叉摩那,大體上可以總稱為僧伽,意譯有 “和” “眾”“和合眾”等,還有眾僧人和合如海水一味,而譯為“海眾”的;另有音加意澤為“憎 侶”“僧家”“僧伍”的。這個詞語是集體性質的稱謂,指信受佛法的修行閉體,必需四人以上才能組成僧伽。可是經過發嵌使用,則只要是出家五眾, 一個人也能算是—個僧人了,簡稱為僧。漢化佛教 則常把比丘和比丘尼合稱為“僧尼”,統稱為“僧”, 比丘尼也可簡稱為“尼”。沙彌和沙彌尼也算在悄或憎尼之列,為了區別,稱比丘等二眾為大憎、沙彌等三眾(包括式叉摩那)為小攢。出家人與在家 人主要的不同點之一,就是放棄一切個人所存。從此,從原則上說,寺院中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均歸僧伽集閉所有。

如果進一步分析按佛教的一種分類法,首先 是把憎伽的所有動產和不動產都獰成“三寶物”, 再分成佛物、法物、僧物三類。佛物是域於“佛“的,大致包括殿堂、佛像和供奉佛的物品,如殿堂內的莊嚴物一三具足、幡幢。寶蓋之類,還有施主施給佛像和菩薩像披的佛衣等等,都是屬於佛的,是 不能移作他用的。移用者按盜竊罪懲治。法物指的是與佛寺內和佛教經典相關的物品,如佛經,書寫佛教等使用的文房四寶,收藏經典使用的經箱、經巾,供養這些法物的香花、三具足等等。這些法物也是不能改作他種用途的,例如把繕寫過的佛家經典的紙接若抄非佛教的世俗材料,或作為“反故” (用反面抄寫),從佛教看來都是有罪的。僧物則 包括寺院所屈的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動產如糧 食、器物等,原則是屬於僧伽全體所有的。中國的寺院,1949年以前大體上分成“十方剎”“子孫廟” 兩大類。十方剎的“三寶物”,特別是僧物,原則上屬於世界所有的僧伽,起碼是屬於某一宗派, 中國的禪宗寺院就是如此。師徒是不能私相授受的, 也就是說,誰也沒有繼承權。子孫廟的產權屬於某個家族(俗稱“家廟”),甚至是某個和尚的私產, 師徒之間有繼承權。但是,從佛教的原則來看,這種繼承權也只是一種工作上、使用上的繼承罷了, 產權依然是屬於“佛”的。1949年以後,中閏大陸上的子孫廟基本消滅,現在中國佛教協會所域的寺院,全都是十方寶剎了。

那麼,一個僧人能擁有的“個人私有財產”還剩下點什麼呢?大致地說,是以僅僅能供應自己生活與學習的最低限度必需品為限,如比丘六物等。從歷史上看,其品種和保有的數量 ,則有逐漸增多之勢。

圖:網路文:佛教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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