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行長洩露客戶資訊,判刑、罰款+從業禁止!

一銀行行長洩露客戶資訊,判刑、罰款+從業禁止!

買了新房還沒來得及高興

裝修公司的推銷電話緊接著就來了

你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嗎?

又是誰洩露了我們的個人資訊呢?

近日,原中國建設銀行餘姚城建支行行長沈某,被寧波銀保監局處以從業禁止五年的行政處罰,此前沈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餘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情回顧

今年48歲的沈某,原系中國建設銀行餘姚城建支行行長。2017年3月,餘姚某裝飾公司的負責人周某主動聯絡沈某,希望能幫忙蒐集一些潛在的裝修客戶資訊資料。

因雙方常有業務往來,且早年就相識,沈某雖明知該行為不符合銀行規定,但卻拉不下臉拒絕朋友的請求。這時,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銀行在電話營銷業務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兩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將辦理過房貸的銀行客戶資訊提供給周某,作為交換,周某在裝修設計的過程中,遇到客戶需要辦理裝修貸款時,則將其推薦至沈某所在的銀行。

之後,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將包括姓名、電話、購買房屋地址、貸款數額等財產資訊在內的127條銀行貸款客戶資訊提供給周某用於其裝修公司招攬業務。

為了繼續擴大貸款業務,沈某又主動聯絡了餘姚某在售小區所在房產公司的會計,向其索要該小區購房業主的財產資訊,並最終將1100餘條資訊提供給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其中部分公民個人資訊系被告人在履職過程中獲得並提供給他人,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審理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結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2021年9月2日,寧波銀保監局向沈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沈某作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當事人,嚴重違反了審慎經營規則,決定對其予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的行政處罰。

法官提醒

當前,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資訊留存於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由於對保護個人資訊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經營者受到利益的驅使,導致個人資訊被非法收集、被洩露事件層出不窮。

作為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實提高防範意識,養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習慣,一旦發現自己的個人資訊被洩露,要及時收集證據並向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反之,作為個人資訊處理者而言,應積極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資訊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新法速遞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正式開始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該法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邊界,細化、完善了個人資訊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資訊處理規則,透過嚴密的制度、嚴格的標準、嚴厲的責任規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全方位落實各類組織、個人等個人資訊處理者的義務與責任,與《民法典》《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共同編織成一張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網”。

《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要求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大資料殺熟、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等,直接“劍指”當前民眾關切度高、反應強烈的種種亂象,為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人格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加大了對侵犯個人資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洩露資訊行為的違法成本,倒逼相關單位、個人,強化內部管理,加大公民個人資訊保護力度,讓資訊環境更為安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李鑫律師簡介

轉載是一種動力,分享是一種美德

TAG: 個人資訊沈某公民資訊處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