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筆記:羅翔講刑法10

提綱:

1)破壞交通工具罪

2)恐怖活動犯罪

3)交通肇事罪

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7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子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製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注意區分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喔!

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是交通設施。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領導、參加並利用該組織去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犯罪活動的,應數罪併罰。

劫持航空器罪的物件是正在飛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區別:

1)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沒有“劫持”目的,但劫持航空器罪有“劫持”的目的

2)暴力危及及飛行安全罪只是在正在飛行中的飛機上實施行為,而劫持航空器罪不僅包括在飛行中的飛機,還包括在停機待用時的飛機上實施實行;

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而支援航空器罪是抽象危險犯。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物件是人,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物件是交通工具。因此,如果直接對航空器進行破壞,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航空器分為民用和軍用兩種,對前者的劫持是國際犯罪,而對後果的劫持是國內犯罪。外國人在外國支援外國的軍用航空器,我國無管轄權;支援的是外國的民用航空器,我國有管轄權(普遍管轄)。

行為人想偷包,但卻偷了槍,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槍也是財物的一種,因此,應該以盜竊罪的既遂論處,事後對槍的佔有還應該定非法持有槍支罪。

小歇一會(名人名言)

如果政府的主要目的不在於使整個國家擁有強大的力量和最高的榮耀,而在於使每一個人享有更多的福利或免遭塗炭,那麼,你就得使人們的身份平等和建立民主政府。

——托克維爾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不包括開飛機、開火車、但包括開輪船。

升格法定刑中的“逃逸”不需要離開事故現場,但(致人重傷)入罪型的“逃逸”需要“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後,行為人有兩個義務:

1)積極報告接受處罰的義務

2)求助義務。

在判斷逃逸緻人死亡時,要注意:

1)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過失心態,當然行為人對逃避法律追究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心態,則不屬於交通肇事罪。

2)在客觀上,逃逸與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一種客觀判斷,把人撞傷,但誤認為已經撞死,逃逸的,後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求助而死亡,依然屬於逃逸緻人死亡;把人撞死,但誤認為只是撞傷,逃逸的,這是死亡後逃逸,而非逃逸緻人死亡,這可能屬於第一種加重犯罪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

★單純的不求助一般只能推定為過失,只有積極的轉移傷者等作為手段才可能推定為故意。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求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肇事後,只是消極的不求助,這一般推定行為人沒有故意的心態,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連環肇事案的定性問題

酒後駕車案件總結

下期預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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