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小吃店老闆拿500元找人教訓學生,結果被判了刑,冤不冤

【案例】

小黃在一所初中門口開了一家小吃店,因為物美價廉,很多初中生都去光顧,小黃自然而然也認識了很多的初中學生,小紅(不滿14週歲)就是其中的一位。

有一天小紅和同學薛某發生了矛盾,薛某揚言要找幾個人教訓小紅,小紅感到很害怕,就找到了開小吃店的小黃,拿出500元,希望小黃幫自己打架。小黃提出了種種困難,最後表示幫忙打架可以,也可以不收錢,但是小紅要和他發生性關係。小紅拒絕了他的要求,小黃又提出觸控她的身體,小紅思索了一番,最終不情願地同意了他的要求。

此後不久,小紅的家人得知了此事,撥打110報了警。小黃感到很冤枉,兩人之間你情我願,自己也幫小紅打了架,民警為什麼要抓他呢?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案例分析】小吃店老闆拿500元找人教訓學生,結果被判了刑,冤不冤

【解析】

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了“猥褻兒童罪”。

所謂的猥褻,是指嫌疑人為了滿足自己的特殊慾望,和兒童進行性行為以外的身體接觸。

所謂的兒童,指的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兒童沒有性別限制,可以是男生,也可以是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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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黃和小紅自願進行身體接觸,算不算犯罪呢?

小黃的行為已經涉嫌猥褻兒童罪。

小紅不滿14週歲,人生觀、價值觀都不成熟,不具備辨別是非和保護自己的能力。小黃和小紅進行接觸,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即使小紅同意,也會涉嫌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不要求行為必須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最後總結來說,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全,不要抱著僥倖心理,做出跨越界限的事情,因為即使你情我願的一些行為,也會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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