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交上找不到手機,報警後卻被找到了,事情真相竟然是這樣的!

4月23日,在吉林長春,一名女士在乘坐公交車時發現找不到手機,便認為車上的所有人都有嫌疑,於是打電話報警。最終,所有乘客配合檢查。但是在經歷了一個小時檢查後,該名當事人卻發現手機是忘在公司了。該段影片的拍攝者稱,女子並沒有向大家道歉便離開了。

女子公交上找不到手機,報警後卻被找到了,事情真相竟然是這樣的!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是受法律保護的。這起事件發生在公交車上,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第六款的有關規定,妨礙乘客正常上下車是一種擾亂乘車秩序的有關行為。而按照規定,唯一可以在突發事件時及時處置,保護乘客安全的,只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換言之,該女士無權限制公交車上他人的人身自由,但駕駛員為了配合警方檢查,可以暫時關閉車門,乘客也有配合檢查的義務。

那麼什麼人可以合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呢?警察是可以的。《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該條款表示了,當出現違法犯罪活動時,人民警察是有權制止和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當事人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可以的。

目前來看,該女士在“手機被盜”的懷疑下報警,警方進行檢查搜身,本身並沒有法律上的問題。但如果,該女士情急之下自己強行搜查他人,就可能侵犯公交車乘客的合法權利了。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的有關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自然人也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因此,如果該女士有胡亂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就會侵犯到他人的人格權。被搜查了身體的相關個人,可以透過《民法典》以“人格權受侵犯”為由進行維權。

綜上所述,相關的事實細節的確還需要更進一步地調查。但是個人提醒您,如遇公交車失竊事件,確實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以便提高找回失竊物品的機率。但是切記,不可親自動手搜查,侵犯他人權益。最後,如果存在烏龍情節,誠懇的道歉也是對配合乘客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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