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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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新員工儘快熟悉工作環境,融入整個團隊,理解公司文化,明確在新員工試用期間人力資源部、新員工所在部門和新員工本人的職責,加強試用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所有透過外部招聘的新員工都要進行試用期考察。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XX有限公司所有處於試用期新員工及其指導人。

第二章 試用期管理

第四條 試用期期限

1、試用期期限:試用期主要針對從社會招聘的新員工,新進員工原則上都應設定試用期,新進員工試用期限應根據公司需要、崗位要求、員工本人情況,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設定。具體規定如下:

1。1管理技術人員及以上勞動合同期限簽訂原則上為3年,試用期為3個月。

1。2基層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簽訂為1年,試用期為1個月。

1。3特殊崗位人員及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其他崗位人員根據雙方協商結果約定試用期,原則上不得低於1個月及超過6個月。

第五條 試用期管理

1、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對試用期間員工的日常管理依據公司《員工手冊》及相關規定執行。

2、指導人指導與考核

2。1公司對新員工實行指導人指導與考核的辦法;

2。2指導人確定原則:

2。2。1指導人應是部門經理、組長或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品行兼優的骨幹員工;

2。2。2為保證指導效果,指導人最多允許同時指導2人,特殊崗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2。3指導內容:

2。3。1指導新員工熟悉工作環境、部門業務流程及相關業務介面人;

2。3。2安排新員工參加由公司組織的新員工入職培訓;

2。3。3根據部門工作目標,與新員工共同制定工作計劃報備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合理安排新員工的日常工作和階段;

2。3。4在日常工作中,定期與新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建議每月至少一次)根據新員工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和表現,及時總結成績與不足,並給予適時的鼓勵和指導;

2。3。5試用期間,對新員工進行考核,同時將考核結果反饋給新員工,以便其提高和改進;

2。4指導人考核:

2。4。1考核人:指導結束後,指導人的直接上級透過與指導人和新員工面談,瞭解指導人對新員工的指導情況,對指導人工作進行考評;

2。4。2考核內容:指導人的直接上級從不同方面對指導人的指導內容進行考察。

2。4。2。1是否給與新員工適時的指導和足夠的關心;

2。4。2。2是否堅持與新員工進行階段性的面談;

2。4。2。3是否按期填寫並提交新員工轉正材料;

2。4。2。4新員工對指導人的評價。

2。4。3考核結果:部門經理或組長應在季度或年度績效考評中考慮指導人的指導業績,對其績效考核等級進行向上或向下的適當調整。

第三章試用期考核轉正

第六條 試用期考核:

1、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為試用期間的考核和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期間考核每位新員工不得少於一次,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透過綜合考評進行。

1。1管理技術人員或特殊崗位人員試用期間考核由部門組織,考核結果報備人力資源部。期終評議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

1。2基礎員工試用期間考核及期終評議考核由部門組織,人力資源部監管。

2、考核內容

2。1試用期間的考核:

考核形式及內容統一由部門根據崗位性質自行安排,如擬定方案、專業知識筆試、試用期員工在崗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及考核結果等。

2。2期終評議考核內容:

2。2。1新員工入職培訓成績;

2。2。2部門負責人及公司對其工作或學習完成任務情況、工作態度等綜合考評打分。考核指標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2。2。2。1職業道德:包括忠誠度、工作素質、團隊意識、業務學習、服務意識等內容;

2。2。2。2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積極性、協調性、細緻性、遵守制度、出勤情況等內容;

2。2。2。3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知識技能、判斷能力、主觀能動性、自我開發等崗位必需的能力;

2。2。2。4工作成果: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不知的工作或學習任務,並達到每月的改進目標,含完成任務、完成效果、成本意識、創新能力及突出表現。

2。2。3試用期間考勤、獎懲情況,獎懲為在試用期間受到公司層面的獎懲情況。

3、考核方式:

3。1試用期間考核具體實施辦法及考核用表由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分值以百分制計。

3。2部門負責人及公司對其工作或學習完成任務完全情況、工作態度等考核打分可採取述職面試等方式進行,具體考核指標見《試用期員工考核表》;

4、考核結果運用:試用期間考核和期終評議的結果是員工轉正定級定薪的主要決策依據。4。1轉正綜合得分=試用期間考核分(30)+期終評議(70)+考勤、獎懲情況;

4。2期終評議得分=入職培訓(20)+部門考評(50)+公司考評(30)

4。3考勤、獎懲情況:遲到/早退1次扣0。5分;曠工、處罰1次扣2分;獎勵1次加2分。

第七條 試用期轉正

1、試用期員工轉正流程

1。1根據每月試用期人員需轉正情況,人力資源部向各部門釋出轉正安排通知及名單;

1。2各部門在要求的期間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轉正審批表》(由新員工、指導人及部門負責人共同填寫)、試用期員工總結報告、《試用期員工考評表》、及試用期間考核資料等。

1。2 轉正面談:原則上新員工轉正考核面談由各部門自己組織,人力資源部參與。對於考核不透過、延長試用期或其他特殊之情況,人力資源部須與新員工進行轉正面談,面談內容應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心得,對所在崗位工作開展、所在部門工作以及公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所屬部門同事、領導的意見和評價;對公司企業文化建設和團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考核面談須形成書面記錄並由面談當事人簽字確認後作為保密資料儲存。

1。3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在試用期的最終評估得分情況填寫是否轉正意見,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決定是否轉正並通知員工轉正結果;

2、有以下情況具備任何一條不得轉正,並予以辭退:

2。1經核實入職時所提供資料存在虛假情況時;

2。2在試用期間,經考核確實勝任不了工作的;

2。3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4不服從領導管理,做出有損公司或團隊的事情且情節比較嚴重;

2。5在工作中出現原則性失誤,原則性是指本職工作內容完成不了或完成不合格;

2。6試用期間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名譽、經濟損失或給管理造成諸多不便;

2。7故意或過失洩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除了賠償經濟損失外,還追究一定的法律責任。

3、其他情況

3。1提前轉正:如果新員工在試用期表現突出,本人可以向部門提出提前轉正,提前轉正流程與期滿轉正流程一致;

3。2終止試用或崗位調整:若新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部門可對其崗位進行調整或終止試用;

3。3部門在試用期決定對新員工進行崗位調整,需與新員工進行面談,說明調崗理由,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並由員工本人填寫《內部崗位異動申請審批表》,調整崗位後若新員工在1 至3個月內仍不能達到崗位要求,必須停止試用;

3。4部門決定對新員工停止試用時,需按照公司離崗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責任許可權

1、人力資源部

1。1制定公司級新員工指導與考核業務方面的制度,並對各部門提供技術支援;

1。2對於轉正材料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有權要求部門重新整理、修改,對於因此而造成試用人員轉正延期的情況,責任由用人部門自己承擔;

1。3按期稽核、彙總轉正材料,為新員工辦理轉正手續,對於因人力資源部工作原因而造成拖延新員工轉正時間的情況,責任由人力資源部承擔。

2、用人部門

2。1可以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部門的實施細則;

2。2有權按期檢查、督促本部門指導人實施指導工作並按期填寫轉正申報材料;

2。3有責任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送轉正材料,同時稽核材料填寫的完整、正確性;

2。4因用人部門原因而造成試用人員不能及時報全轉正材料、辦理轉正手續的,責任由用人部門承擔。

3、指導人與新員工

3。1指導人有責任對新員工實施指導,並按時填寫轉正材料;

3。2新員工有責任按時填寫並提交轉正材料;

3。3因指導人或新員工本人原因而造成試用(實習)人員不能及時報全轉正材料、辦理轉正手續的,責任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 辭職或辭退

第九條 試用期間員工辭職,新員工本人應依據《員工異動管理制度》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並提交《辭職申請》。

第十條 試用期員工離辭應按公司員工離職規定,填寫《離職審批表》及《離職手續辦理單》,業務方面諸如客戶詳細資料、貨款等相關銷售各項及公司公共財物須與接收人當面交接清楚,且接收人、部門負責人及監交人簽字確認後方可完成離職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如果試用期員工未按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公司有權扣發其當月工資至其辦理完手續:

1、試用期員工在交接時工作交接不清;

2、試用期員工在交接時未認真填寫;

3、試用期員工在交接時工作交接不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修改,由總經理稽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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