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開展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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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文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開展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滬環評〔2022〕44號

閔行區、奉賢區、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實施方案》要求,推進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銜接融合,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試點工作安排和《上海市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在本市部分割槽域實施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建設專案環境管理為主線,探索排汙許可制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審批發證到事中事後監管全週期的銜接融合,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減輕企業負擔,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提升生態環境監管效能。到2023年6月底,建立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機銜接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可複製、可借鑑、可推廣”的經驗。

二、試點範圍

建設地點位於閔行區、奉賢區、青浦區和上海化學工業區範圍內,由同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依法需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評檔案)並申請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

三、試點內容

(一)減免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減免許可證部分支撐材料的事前提交,減少重複提交;推進“全程網辦”,已批建設專案相關環評材料免於提交。

(二)簡化排汙許可證變更形式。對登記事項、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內容分類實施簡化許可證變更的辦理方式和形式,減少變更次數,提高辦事效率。

(三)重構排汙許可證和環評審批流程。對環評和排汙許可證的核發流程進行銜接,推進“兩證合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現兩項行政許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審批、一次辦結”。

(四)銜接整合事中事後監管事項。對建設專案事中事後監管與排汙許可證後監管事項進行整合,推進落實綜合監管“一件事”。實施建設專案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相關資料的銜接融合,減輕企業負擔。

四、試點安排

試點範圍內的排汙單位可自願參加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排汙許可證審批和證後監管的全週期,按照《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辦事指南》辦理“兩證合一”審批、排汙許可證變更、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下簡稱環保驗收)等相關事項(見附件1)。

(一)審批階段

試點單位應同步編制環評檔案和排汙許可證申請表,透過上海“一網通辦”平臺同步提交“兩證合一”申請材料。試點單位在申請排汙許可證時,可免予提交自行監測方案、已批建設專案環評檔案和審批意見、排放口規範化說明等3項申請材料。其中,已持有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在提交改、擴建專案環評檔案審批申請時,應填寫排汙資訊清單(見附件2),作為環評檔案的附件一併提交。

對於實施審批制的建設專案,審批部門對環評檔案和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同步開展審查,同步作出環評審批和排汙許可證核發決定。對於未持證單位,審批部門應核發排汙許可證正、副本;對於已持證單位的改擴建專案,審批部門可核發該專案排汙資訊清單,作為原排汙許可證副本的附件。

對於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建設專案,審批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材料後,當即作出環評審批和排汙許可證核發決定,並在2個月內按照本市環評審批告知承諾辦法、排汙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等檔案要求,完成環評檔案質量和排汙許可證質量檢查。試點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完成環評檔案質量問題整改閉環;對檢查發現不符合環評、排汙許可證行政許可條件的,審批部門可依法撤銷環評檔案、登出排汙許可證。

(二)建設階段

試點單位取得建設專案環評批覆和排汙許可證後,落實各項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資訊公開要求,並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公開施工期執行報告。施工期執行報告中僅需填報專案建設進展、施工期環保措施落實情況、資訊公開等環評要求內容,無需填報除錯執行期相關內容。

若建設內容較環評檔案發生變動,排汙單位應對照國家建設專案重大變動清單和本市有關規定分類處理。發生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評和申領排汙許可證;未發生重大變動的,應按規定編制建設專案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並進行資訊公示後,就變動內容申請變更(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未重新取得相關許可前,專案變動內容不得投入除錯或排汙;未發生變動且與排汙許可證一致的建設內容,可直接投入除錯執行。

原則上,試點單位可結合建設內容變動、環評檔案質量問題整改、排汙許可證質量檢查問題整改、改擴建專案排汙資訊清單等,在建設專案除錯前一次性申請排汙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相關內容全部納入排汙許可證(副本)正文;專案分期建設的,可按照環評檔案明確的分期方案,分階段申請排汙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

審批部門應依法對變更申請(重新申請)開展審查,結合環評檔案質量和許可證質量檢查情況,依法變更或重新核發排汙許可證。審批部門發現排汙單位存在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三同時”制度未落實、無證排汙等情形的,應按照“三監聯動”要求,將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執法部門查處。執法部門應按照建設專案事中事後監管和排汙許可證後監管要求,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許可證執行報告、資訊公開等落實情況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除錯階段

專案投入除錯後,試點單位應按證排汙並依法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資訊公開和執行報告等各項主體責任,及時完成建設專案環保驗收。排汙單位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開展且滿足監測技術規範要求的自行監測資料,以及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汙染治理設施執行情況、實際排放量等內容均可作為編制建設專案環保驗收報告的依據。

建設專案環保驗收前,試點單位原則上可按需申請一次排汙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並分類申請實施變更。僅變更基本資訊的,可先在執行報告中載明,後續結合其它事項變更;變更登記事項、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內容的,透過填報排汙許可證變更單(以下簡稱變更單)的方式辦理。變更單的具體適用情形和詳細內容格式見附件3。

審批部門應依法變更排汙許可證或核發變更單,變更單作為原排汙許可證(副本)插頁,一併作為證後監管依據。執法部門應按照本市固定汙染源監管有關規定,整合建設專案環評事中監管與排汙許可證後監管事項,對試點單位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對試點單位採用自行監測資料、執行報告內容等編制建設專案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的,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可在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中協同開展竣工驗收報告合規性抽查,發現監測資料弄虛作假等違法情形的,應及時移交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四)運營階段

建設專案正式投入生產(執行)或完成建設專案環保驗收後,相關變動情況納入試點單位日常環境管理。若變動情形按規定需納入排汙許可證,試點單位應對照環評名錄依法辦理環評後再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依法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的,可申請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或變更單。

審批部門應依法變更排汙許可證或核發變更單,變更單一併作為日常監管依據。執法部門按照本市固定汙染源監管有關規定,統籌組織實施建設專案環評事後監管與排汙許可證後監管事項,對排汙單位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相關區生態環境局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同,確保試點工作推進平穩有序。強化工作排程,建立“兩證合一”審批臺賬和監管臺賬,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問題和做法,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我局報送試點情況。

(二)積極探索創新。相關區生態環境局應結合各區實際,在試點要求基礎上加大創新力度,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研究,在“兩證合一”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與證後監管事項整合等方面積極探索,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和監管效能提升。

(三)加強宣傳培訓。相關區生態環境局和化工區管委會應做好試點工作的宣傳,及時修訂完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和管理要求,加大對企事業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指導培訓,為試點工作打好基礎。

附件:1。 排汙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辦事指南

2。 排汙資訊清單(樣例)

3。 排汙許可證變更單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3日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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